第一辑 工商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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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境内开始发放工商贷款,在资金政策上国营私营兼顾,利率有所区别。国
营企业贷款15~16.5厘;供销社13.5~16.2厘;私营工业36~37厘;私营商业39厘。
1953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 紧缩私营企业的贷款,对合营企业优予贷款。1
956年压缩商业贷款, 增加工业贷款。1958~1960年,在“大跃进”影响下,削弱了
银行的监督作用。
1962~1965年,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具体执行银
行工作6条规定, 紧缩贷款,控制现金投放,增加货币回笼,扩大商品供应,加速资
金周转。银行所加强了资金管理,紧缩了信贷资金,压缩了关停企业的贷款,支持农
副产品采购和商品库存资金需要。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 时期,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和监督职能被削弱。197
1年开始实行平均主义的低息政策,贷款利率均改为4.2厘,造成贷款松驰,资金周转
缓慢。
1978年以后,信贷工作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恢复了贷款的差别
利率。对逾期贷款加收利率的20%;对积压物资占用加收利率的30%;对基本建设或
财政性占用的贷款加收利率的50%。
1983年,在“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方针指引下,采取区别对待政
策。对粮、棉、油、生猪等农副产品收购和加工,给予贷款支持。对国营和集体商业
扩大经营增设网点,适当给予中短期设备贷款。对盲目生产,产品不适应的企业不予
贷款。对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的企业,实行信贷制裁。体现了紧中有活,宽严适度,发
放回收及时合理的原则。
1984年围绕经济体制改革,放宽企业使用资金自主权。1985年工商信贷工作坚持
“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方针,执行“以销定贷”、“以优定贷”、“以新定贷”
的原则。
农村商业贷款以供销商业和粮食贷款为主, 计划内贷款利率5.2‰,超计划贷款
利率60‰。以存归贷,采取优惠结算的办法,贷款利率3.6~5.1‰。1984年以后改为
存款分户管理、粮食议价收购、农副产品收购同商业贷款利率相同,平价粮和种子收
购仍按国家低息政策执行(利率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