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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契税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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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境内征收田房契税。
建国以后,按政务院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境内于1953年、1955年征收契税。
税率为卖价的6%,典价的3%。1956年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土地归集体所有,停止征
收契税,保留税种。
1980年以后, 非农业建设占地逐年增加,耕地减少。为有效地控制占用耕地,1
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开征耕地占用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