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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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历来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清朝称地丁、漕粮。民国初期称
田赋。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称公粮,建国后改称农业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农
业税在税务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小。
清初,丁银、地赋分征。1716年(康熙五十五年)为征收方便,实行地丁合一,即
将丁银并入田赋一起征收。
1914年实行币制划一,北京政府通令改征银元,归并杂项税目,改为币制折价按
亩征钱。地丁及租课每两银折征银元(亦称大洋)2.2元(其中国税1.8元,地方税0.4元)。
漕米每石折征银元6元。 1925~1927年,每两银增至8元,米每石增至8元。1928年国
民革命军进驻山东后,又将田赋地丁银折征4元(国税2.2元,省税1.8元) ,漕米每石
仍折征6元。 实行1年3征,即夏秋征银,年末征米。1941~1943年,连年大旱,农业
歉收,日伪不仅田赋及其附捐有增无减,为维持财政收支平衡还加派大宗临时附捐。
1941年田赋、附捐、杂捐比1934年增加1.2倍。
1939年,区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一方面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减轻人
民群众负担,暂时照顾地主经济利益,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力量;一方面按各区情
况适当分派征收救国公粮;1940年底形势恶化,抗日军政人员分散转移,征借粮款暂
时停止。1943年,抗日形势好转,恢复公粮征收。按山东战时工作指导委员会规定,
公粮全年按夏秋两次征收。 麦子占40%,小米、高粱占45%,黄豆占15%。以5%的
麦子按价折合征收棉花。1944年春,采用合理负担的办法征收公粮。其方法按1938年
8月21日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提出的原则,即“贫农、中农不超过所得额的5%,富
农不超过10%,小地主不超过20%,中地主30%,大地主35%”。对贫农、烈、军、
荣、工属和鳏、寡、孤、独给予减免照顾。1948年,通过清查丈量土地,按折合标准
亩扣除免征点(人均3亩和3亩以下的每人扣除半亩,人均3亩以上的不扣)后为负担亩,
每负担亩全年征粮33斤,麦季征粮13斤,柴草26斤。秋季征粮20斤,柴草33斤。
1950年,执行“种多少田,打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农
业税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2年查田定产,统一计量单位,评定常年产
量, 一定5年不变。1953年省人民政府公布《农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每户常年产量
扣除每一负担人口100斤免征额后为负担产量,再按20%税率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个体经济变成集体经济,纳税户也由个体变为集体。同
年6月,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度。根据
条例规定,境内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依山区、平原各种地质条件差异确定农业税
率,一般占常年产量的10.06~16.2%。
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交纳农业税由集体转向个体,实行户
交粮户结算,或村代户结算两种。
农业税征收,1952年前直接征收粮、棉、油、柴草等实物。1953年以后改为以标
准粮为单位结算税款。 标准粮即以小麦、玉米、大豆、谷子、瓜干等6种粮食的单价
平均计算税粮。 每斤标准粮规定为0.1元,财政部门以货币入帐。从1961年起,为减
轻农民负担,国家一再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特别对农税标准粮的价格曾作过几次调整。
1961年每斤标准粮调为0.116元;1967年调为0.127元;1978年调为0.15元。
1985年根据国务院71号文规定,农业税征收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
金,即将合同定购的数额3成按原统购价,7成按原超购价,全年夏秋两季统算平均价。
1985年每斤0.2元,1987年增至0.207元。其他经济作物亦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
金作农业税。
农业税的征收是根据评定的常年产量,而实际产量却逐年增加,加上价格不断上
调,农民的税务负担稳中有降。

石横部分年份农业税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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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应征税粮(公斤)│折现金额(元)│年份│应征税粮(公斤)│折现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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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2108154 │ │1975│ │1795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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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568578 │ │1976│ │1869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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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578273 │ │1977│705346 │182530.9 │
├──┼───────┼──────┼──┼───────┼──────┤
│1965│1578170 │ │1978│ │156010.6 │
├──┼───────┼──────┼──┼───────┼──────┤
│1966│1573689 │ │1979│ │164378.31 │
├──┼───────┼──────┼──┼───────┼──────┤
│1967│1560009 │196446.2 │1980│695094 │183667.57 │
├──┼───────┼──────┼──┼───────┼──────┤
│1968│1546812 │195942.3 │1981│694600 │201732 │
├──┼───────┼──────┼──┼───────┼──────┤
│1969│1539639 │195794.8 │1982│694220.5 │203817.89 │
├──┼───────┼──────┼──┼───────┼──────┤
│1970│1538534 │222352.6 │1983│798076.5 │2394422.95 │
├──┼───────┼──────┼──┼───────┼──────┤
│1971│1468145 │186856 │1984│772761 │231828.30 │
├──┼───────┼──────┼──┼───────┼──────┤
│1972│ │186358.9 │1985│754715.5 │301886.27 │
├──┼───────┼──────┼──┼───────┼──────┤
│1973│1445266 │183547.2 │1986│759603 │303841.10 │
├──┼───────┼──────┼──┼───────┼──────┤
│1974│1413606 │179528.4 │1987│756440 │312031.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