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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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的土地管理归县民政局,1982年归县农业局,1987年建土地管理局。石横
镇设土地管理所。
1953年政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凡建设征地,由征地单位根据用
地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与被征单位就征地面积、用途、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助费
等项达成协议后,3亩以下者由乡镇政府签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3亩及3亩以上者,
由地区以上机关审批。
征地补偿费, 1965年以前按土地级差定额计算。1966~1981年改为按该征地前3
年平均年产量产值的3倍计算。 1982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
地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偿费的计算改为年产值的4倍。1986年根据上级指示
改为5倍,如系菜园、果园、鱼塘、藕塘等经济收入高的土地按年产值的6倍计算。此
外,还增加了安置补助费,其计算标准为该征地3年前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对人均
占有耕地特少的单位可超过3倍, 但最高不得超过10倍。情况特殊,被征单位的群众
仍不能维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最高补偿费和安置费
的总和不能超过被征地年产值的20倍。如群众生活仍不能维持,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可
转为非农业户口。 1985-1988年经上级批准,中西、石横二村、中东、新胜4个村的1
267户、5540人先后转为非农业人口。
1987年,根据国务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泰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每平
方米征税5元。全县分3个档次。石横镇境内土地,占用每平方米交税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