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辑 私房管理 资料库:乡镇村志 章节:石横镇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1/article/20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1/article/20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农村住房一直为私人所有。建国前房产契约须由官府验契加盖公章后有效。房产 买卖后的新契约亦须验契,并交纳验契税。195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房产证。1956年实 现农业合作化,宅基地亦归集体所有。地面建筑物和树木等附属物归个人所有,可以 转让、租赁或出卖。1986年规定,个人建房须经区县批准,非耕地由区审批,可耕地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全县统一规定:儿女不满18岁的不批,现有房屋的不批,旧宅基 地面积大(半市亩左右)能再建住房的不批,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不批,当年建不起来 的不批,不执行新村规划安排不批。凡批准建房者,由村委定点,镇代县人民政府检 验登记,发给“房产证”。房产归建房户所有,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建房户只有地基 使用权,没有买卖或转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