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私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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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一直为私人所有。建国前房产契约须由官府验契加盖公章后有效。房产
买卖后的新契约亦须验契,并交纳验契税。195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房产证。1956年实
现农业合作化,宅基地亦归集体所有。地面建筑物和树木等附属物归个人所有,可以
转让、租赁或出卖。1986年规定,个人建房须经区县批准,非耕地由区审批,可耕地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全县统一规定:儿女不满18岁的不批,现有房屋的不批,旧宅基
地面积大(半市亩左右)能再建住房的不批,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不批,当年建不起来
的不批,不执行新村规划安排不批。凡批准建房者,由村委定点,镇代县人民政府检
验登记,发给“房产证”。房产归建房户所有,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建房户只有地基
使用权,没有买卖或转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