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公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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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不论是建国前或建国后均由国家和地方拨款修建。1953年,国家拨给石
横区公所房屋维修费592500元(旧币,10000元折人民币1元)。之后,机关或企事业单
位多建公房供干部职工居住, 按月交房租。50年代单职工每人每月交0.2元;60年代
交0.3元; 70年代交0.5元。双职工或带家属者住房,50年代每间交0.5元;60年代交
0.6元;70年代交0.7元。1980年县人民政府制定了住房标准和《住用公房收费暂行办
法》,规定一般干部不超过50平方米,机关单职工住单间,凡超过标准者加收房租费。
房租费分一、 二、三等,每平方米月收费分别为7、6、5分。房费各单位自收自用。
住房由各单位负责分配、管理、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