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林木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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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境内公私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者自由采伐。建国后,仅有私有林木零星
采伐。 集体化后,集体每年根据需要进行有计划地抚育间伐。成林多为零星采伐。7
0年代中后期, 集体所有林木逐渐成材。按照“谁栽谁管谁受益”的原则,由集体组
织采伐。1978年,全公社木材蓄积量达7200立方米。
1979年,《森林法》颁布后,林木采伐实行采伐证制度,采伐前提出申请,报请
公社批准,发给采伐证,按每株预交2元更新费(来年补栽树后返还),方可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