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饲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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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畜牧业无人问津。建国后,党和政府采取了许多有利于畜牧业发展的政
策。 合作化时,集体为鼓励社员养猪,实行“斤猪斤粮”政策,即出售1斤猪集体补
助1斤粮食。 生猪存养量迅速增加。1957年全区生猪饲养量约7000头。1958年的“共
产风”无偿平调社员饲养的畜禽,办起饲养场。随着饲养场的失败,生猪存养量全社
不足千头。 1961年实行养猪奖励政策,生产队将7%的土地分给社员作自留地和饲料
地, 并从大队储备粮中拿出部分粮食,按肥猪重量和母猪产仔数量,发给补助粮。1
962年, 实行斤猪斤粮补助。国家在收购时“以毛重3.5公斤奖售粮食1斤、每10元钱
奖励布票1尺” ;肥料交生产队者,以质论价,超交者奖励工分参加分配。1965年以
后集体养畜实行“七定”、“四奖”政策,即定膘、定肥、定繁殖、定草、定料、定
防疫、定报酬;繁殖奖、增膘奖、积肥奖和工龄奖。对繁殖出售的种用或商品牲畜,
每头由国家奖励粮食200斤;繁殖1头牲畜,奖励饲养员“1条腿”,即牲畜价值的1/4。
1967年实行繁殖成活大牲畜奖励办法, 即繁殖成活1匹马、骡,奖金15元,1头驴5~
10元, 1头牛3~5元。1968年批判“物质刺激”各种扶持奖励政策被取消。1978年后
逐步恢复扶持奖励政策。 1979年实行向国家交售生猪1头奖布票2尺、毛重3斤补助饲
料粮1斤的政策。1982年实行向国家交售1头猪奖化肥15斤。1983年对饲养专业户进行
扶持,优先解决饲养场地,优先解决饲料,优先无息或低息贷款等。1984年,区里制
订了饲养专业村和专业户的标准:养鸡每户平均50只以上、养鸭户均20只以上,或人
均出售肥猪1头为专业村;养成鸡500只以上,或养成鸭(鹅) 300只以上,或育肥出栏
猪10头以上, 或出栏牛5头以上者为专业户。另外区里作出规定:集体为饲养专业户
解决饲养场地;允许饲养专业户转让承包土地;凡达到专业户标准的,减免一年义务
工、基建工,并允许雇帮工;有突出成绩的专业户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各村根据实
际情况,制订了相应政策。新胜村规定:农户凡购进1只雏鸡,村补助现金1角,户养
畜禽免费防疫,对饲养大户,集体负责供应配合饲料。全村出现20头以上的养猪专业
户30个,全村生猪存养量达550头,户均3.3头。泉胜村扶持饲养大户实行“四包”,
(包喂养场地、包防疫、包技术指导、包购雏鸡) 、“两优”(优先贷款、优先供应平
价饲料)、“一自愿”(承包土地转让自愿)的政策,1984年畜牧业总收入达7.1万元,
占总收入的17%。1987年,各种奖励、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
建国初期, 国家每年拨出防疫经费和生物制品,免费为畜禽进行传染病预防。1
958年,始收少量预防注射费,并实行免费治疗病猪和死猪赔偿,即在预防后7天内,
因注射而发病的猪免费治疗,死亡者按市价的25%补偿。1974年实行“家畜合作防治”,
按家畜种类收取医疗费。1匹马、骡年收费8元、驴7元,牛5元,猪、羊2元。19 79年
4月取消牲畜合作防治。1981~1987年实行技术承包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