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学生肄业期满合于下列各项之规定者,经毕业试验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准予毕业。
1(一)修满本大学规定学程及学分;
(二)党义体育军事训练及格;
(三)毕业论文审查及格。
第四十七条本大学毕业学生依照所属学院及学系给予毕业证书,并得称某学士。
第四十六条 学生肄业期满合于下列各项之规定者,经毕业试验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准予毕业。
1(一)修满本大学规定学程及学分;
(二)党义体育军事训练及格;
(三)毕业论文审查及格。
第四十七条本大学毕业学生依照所属学院及学系给予毕业证书,并得称某学士。
第四十六条 学生肄业期满合于下列各项之规定者,经毕业试验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准予毕业。
1(一)修满本大学规定学程及学分;
(二)党义体育军事训练及格;
(三)毕业论文审查及格。
第四十七条本大学毕业学生依照所属学院及学系给予毕业证书,并得称某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