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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缺课休学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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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学生缺课无论会否请假均由教员登记并报告教务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须先期向教务处请假。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病请假者须经校医之证明。

第三十三条学生请假逾三日者须经教务长核准。

第三十四条 凡未经准假或假期已满缺课者作旷课论。

第三十五条 凡一学期中于某学程缺课逾三分之一或旷课满五小时者,不得参与该学程之学期试验,并不得补考。

第三十六条 凡一学期中缺课逾所修各学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或旷课满二十小时者,即令休学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病经医生检查有长期休养之必要者,得令其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自请休学须向教务长陈明理由请求核准。

第三十九条学生入学之第一年内不得自请休学。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概以年计并不得连续休学两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内如在他校得有学分,不得作为转学学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延不到校者作为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全年所修学程有二分之一或必修学程三种不及格者,令其退学;学生全年所修学程有三分之一或必修学程二种不及格者,留级一年,但不得留级二次(半年学程以每两种作一种计,各系必选学程以必修论)。

第四十四条 学生如有品行不端或违犯校章者分别记过或令退学,记过满三次者令其退学。

第四十五条 凡自请退学学生须在校肄业满一年始得请求发给修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