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经本大学入学试验及格者,得入本大学本科一年级肄业。
第二条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本科肄业一年以上成绩及格,经本大学转学试验及格者,得转入本大学相当年级肄业。
第三条本大学入学试验及转学试验于每学年始业前举行一次,其招生规则另定之。
第四条新生入校时须填具入学志愿书并由保证人二人填具保证书。
第五条转学生在原校所得学分须经本大学之核定。
第六条本大学得酌收旁听生,其规则另定之。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始业时应缴下列各费:
(一)学费八元;
(二)宿费五元;
(三)杂费二元;
(四)科学实验费五元(无科学实验者免缴);
(五)体育费二元;
(六)预存赔偿费五元(于学期终了时有余退还不足补缴);
(七)制服费十五元(于第一年入学时缴纳)。
第八条 学生须依限期到校注册,逾期每日罚金一元,至开课后三日犹未注册者,新生即予除名,旧生令休学一年。
第九条学生选课须依照各学院学程指导书之规定并经系主任之核准。
第十条 改课(改选、退选及加选学程)于每学期开课后二星期内行之,须经各关系教员及所属系主任核准。
第十一条 转院及转系于学年始业后两星期内行之,须经各关系院长及系主任核准,必要时并须经过试验。
第十二条 转院或转系以人本科一、二年级为限。
第十三条学生转院或转系后其所得学分须重经核定。
第十四条 转院及转系概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 学程及学分
第十五条 本大学各学院学生修业年限至少四年,转学生至少二年。
第十六条 本大学各项学程均按学分计算,每学期每周授课一小时为一学分,实验及无须课外自习之学程以二小时至三小时为一学分。
第十七条 本大学各学院学生应修学分依各学院学则之规定,但至少须修满一百三十八学分方得毕业。其有未满四年而已修足规定之学分者,得选习特种学科,毕业年限不得提前。
第十八条 本大学各学院学生除第一年级外,每学期所修学程不得超过二十一学分。
第十九条 本大学各学系共同必修学程如下: (一)国文 四学分 (二)英文 十二学分 (三)第二外国语 十六学分 (四)自然科学 六学分 (五)社会科学 六学分 (六)党义 四学分 (七)体育 八学分 (八)军事训练 六学分 (六)(七)(八)三项不在一百三十八学分之内,不及格者仍不得毕业。 (三)项规定工学院除外。
第四章 试验及成绩
第二十条 本大学试验分下列三种: (一)临时试验 由教员随时举行之(二)学期试验 于学期终举行之 (三)毕业试验 于修业期满举行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之成绩列为五等如下: 甲等 九十分以上 乙等 八十分以上 丙等 七十分以上 丁等 六十分以上 戊等 不满六十分 第二十二条 凡某学程成绩列戊等者为不及格,不给学分;如系必修科须重修之。 第二十三条 各学程学期成绩参酌平时成绩与学期试验成绩计算之。 第二十四条 各学程学年成绩以该学程第一、第二两学期之成绩依下列方法计算之: 第一学期成绩占学年成绩三分之一。 第二学期成绩占学年成绩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各学程成绩总平均依下列方法计算之: (一)以学程之学分数乘该学程所得之成绩分数为绩分; (二)所修各学程学分之总和为学分总数; (三)各学程绩分之总和为绩分总数; (四)以学分总数除绩分总数为成绩总平均; (五)成绩总平均之计算包括戊等在内,戊等成绩分数作为零。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期成绩平均列乙等以上者,得请领本大学助学金,其规则另定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亲丧疾病请假不获参与学期试验者,须预经教务长之核准方得补考。 第二十八条 凡未经准而不学期试验之学程以不及格论,不给学分。
处。
第二十九条补考限于每学期始业后两星期内行之。
第一条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经本大学入学试验及格者,得入本大学本科一年级肄业。
第二条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本科肄业一年以上成绩及格,经本大学转学试验及格者,得转入本大学相当年级肄业。
第三条本大学入学试验及转学试验于每学年始业前举行一次,其招生规则另定之。
第四条新生入校时须填具入学志愿书并由保证人二人填具保证书。
第五条转学生在原校所得学分须经本大学之核定。
第六条本大学得酌收旁听生,其规则另定之。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始业时应缴下列各费:
(一)学费八元;
(二)宿费五元;
(三)杂费二元;
(四)科学实验费五元(无科学实验者免缴);
(五)体育费二元;
(六)预存赔偿费五元(于学期终了时有余退还不足补缴);
(七)制服费十五元(于第一年入学时缴纳)。
第八条 学生须依限期到校注册,逾期每日罚金一元,至开课后三日犹未注册者,新生即予除名,旧生令休学一年。
第九条学生选课须依照各学院学程指导书之规定并经系主任之核准。
第十条 改课(改选、退选及加选学程)于每学期开课后二星期内行之,须经各关系教员及所属系主任核准。
第十一条 转院及转系于学年始业后两星期内行之,须经各关系院长及系主任核准,必要时并须经过试验。
第十二条 转院或转系以人本科一、二年级为限。
第十三条学生转院或转系后其所得学分须重经核定。
第十四条 转院及转系概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 学程及学分
第十五条 本大学各学院学生修业年限至少四年,转学生至少二年。
第十六条 本大学各项学程均按学分计算,每学期每周授课一小时为一学分,实验及无须课外自习之学程以二小时至三小时为一学分。
第十七条 本大学各学院学生应修学分依各学院学则之规定,但至少须修满一百三十八学分方得毕业。其有未满四年而已修足规定之学分者,得选习特种学科,毕业年限不得提前。
第十八条 本大学各学院学生除第一年级外,每学期所修学程不得超过二十一学分。
第十九条 本大学各学系共同必修学程如下: (一)国文 四学分 (二)英文 十二学分 (三)第二外国语 十六学分 (四)自然科学 六学分 (五)社会科学 六学分 (六)党义 四学分 (七)体育 八学分 (八)军事训练 六学分 (六)(七)(八)三项不在一百三十八学分之内,不及格者仍不得毕业。 (三)项规定工学院除外。
第四章 试验及成绩
第二十条 本大学试验分下列三种: (一)临时试验 由教员随时举行之(二)学期试验 于学期终举行之 (三)毕业试验 于修业期满举行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之成绩列为五等如下: 甲等 九十分以上 乙等 八十分以上 丙等 七十分以上 丁等 六十分以上 戊等 不满六十分 第二十二条 凡某学程成绩列戊等者为不及格,不给学分;如系必修科须重修之。 第二十三条 各学程学期成绩参酌平时成绩与学期试验成绩计算之。 第二十四条 各学程学年成绩以该学程第一、第二两学期之成绩依下列方法计算之: 第一学期成绩占学年成绩三分之一。 第二学期成绩占学年成绩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各学程成绩总平均依下列方法计算之: (一)以学程之学分数乘该学程所得之成绩分数为绩分; (二)所修各学程学分之总和为学分总数; (三)各学程绩分之总和为绩分总数; (四)以学分总数除绩分总数为成绩总平均; (五)成绩总平均之计算包括戊等在内,戊等成绩分数作为零。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期成绩平均列乙等以上者,得请领本大学助学金,其规则另定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亲丧疾病请假不获参与学期试验者,须预经教务长之核准方得补考。 第二十八条 凡未经准而不学期试验之学程以不及格论,不给学分。
处。
第二十九条补考限于每学期始业后两星期内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