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章 专用通信 资料库:山东省长途电信传输局志 章节:附录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telecom-transmission/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telecom-transmission/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telecom-transmission/section/10/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telecom-transmission/section/10/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telecom-transmission/section/10/article/9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telecom-transmission/section/10/article/9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十二条 专用通信网和公用通信网必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设立专用通信网的部门、单位与邮电通信主管部门联合建设公用通信网的,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 各级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为专用通信网提供咨询和服务,支持和帮助专用通信网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与公用通信网联通。

专用通信网进入公用通信网的,应报经国家或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扩充公用通信网相应的建设费用。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自行建设专用长途通信线路。按规定允许自行建设专用长途通信线路的,必须报经国家或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归口会审。

第三十五条 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未经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办公众业务,不得对外营业。

第三十六条 专用无线通信进入公用通信网的,必须报经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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