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章 社会服务 资料库:山东省长途电信传输局志 章节:附录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telecom-transmission/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telecom-transmission/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telecom-transmission/section/10/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telecom-transmission/section/10/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telecom-transmission/section/10/article/10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telecom-transmission/section/10/article/10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十七条 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重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八条 邮电通信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一)不得拒绝、拖延或随意中止应办的邮电通信业务;
(二)不得隐匿、毁弃、私拆邮件;
(三)不得故意延误邮件、电报传递;
(四)不得借办理装、移、修电话等邮电通信业务之机徇私舞弊、刁难和勒索用户;
(五)不得利用邮电通信车辆贩私走私;
(六)不得侵犯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三十九条 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通信业务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单位的信报收发人员对接发的邮件、电报应予迅速传递并依法保密。
第四十条 邮电通信营业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并公开营业时间、经办业务和种类、资费标准及邮政信箱(筒)开启的频次和时间。
第四十一条 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对于用户提出安装、拆除和迁移电话申请的,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
对为用户代理维修的通信设备,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障通信畅通。
第四十二条 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在方便群众的地点设置邮电支局所、公用电话亭(点)、报刊亭、阅报栏、邮政信箱(筒)及其他邮电通信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在选址用地、占道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四十三条 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对新建工矿区、住宅区及其他用户的信报投递申请应及时受理。
对具备下列信报投递条件的,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90日内安排投递;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投递人员通行条件;
(二)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三)已设置接收邮件的标准信报箱或收发室;
(四)按规定已办妥中外文名称登记。
第四十四条 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优先保证抢险救灾和重大政治、经济、涉外活动的邮电通信需要。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有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
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设置用户监督电话、用户意见箱或意见簿,建立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申告制度,接受用户监督,并及时检查处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