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制50年代初期,山东电力企业根据燃料工业部的指示,建立了职责条例,规定了岗位安全责任要求,推行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955年,全省电力未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放松了规章制度的执行,事故上升。1960年,全省5000千瓦及以上发供电企业事故死亡4人,重伤16人。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山东电力企业的安全工作与制订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同时进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和责任制内容。
1965年与1960年相比,全省5000千瓦及以上发供电企业死亡人数减少至1人,重伤减少至3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安全责任制遭到严重破坏,1971年全省5000千瓦及以上发供电企业事故死亡1965年的1人上升为4人,重伤由3人上升为18人。1972年以来恢复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省局对事故和发生不安全情况执行了“三不放过”原则。80年代,省局直属企业重新修订了企业行政正职、生产副职、总工程师、车间(工区、队)正副主任及部门的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党委书记和厂(局)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企业的重大安全问题主要负责人亲自解决,亲自组织推动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使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1988年省局根据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修订了各处室安全职责,并将安全职责纳入承包合同内容予以考核。
二反事故措施1953年3月燃料工业部部长签发了(53)燃监字第1684号命令后,山东各地电力企业严格执行了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和线路登杆前的检查制度,消灭和减少触电与倒杆造成的伤害事故。1957年,电力工业部颁发了《电力生产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暂行办法》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执行与监督办法》(以下简称《两措》)后,山东电力发供电企业开始编制和执行《两措》计划,60年代逐渐走上正轨。省局直属发供电企业按照《两措》规定和省局的要求,提出反事故措施计划项目,编入年度计划,在季度、月度工作计划中实施。从1972年起,全省农村用电开始推广使用触电保安器,潍坊、滕县、莘县等供电局首先试制了大刀片式、重锤式电压型触电保安器。水利电力部农电司在泰安、青岛开展了触电保安器的制造和使用的试点工作,推动了触电保安器的普及。至1976年,全省农村触电死亡人数由1971年的299人下降到131人。1980年4月省局颁发了《触电保安器运行管理制度》,将触电保安器的安装率、投运率和正确率作为考核农电工作的主要指标。1984年10月省局召开了触电保安器专业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触电保安器运行的通知》,推广电流型触电保安器和鉴型漏电保安器,在部分农村推行二级保护,是年农村触电死亡由1980年的79人降至30人。通过《两措》计划的实施,1990年全省农电安装触电保安器13.07万只,安装率为99.5%,农村触电死亡人数下降至13人。
1980年以来,省局贯彻了水利电力部《安全生产中急需解决的若干技术问题》,落实16项重点反措要求,加强防污闪反事故措施,1981年至1984年全局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没有发生污闪事故。1986年省局推广使用青岛发电厂、淄博电业局、泰安电业局分别研制的防止误操作机械式闭锁装置和微机智能型闭锁装置,制订了《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1988年省局对《两措》措施要求逐项提出了具体规定,作为全省发供电企业制订《两措》计划的依据。1990年省局制订了防止人身触电,防止高空摔跌、防止电气误操作3项具体措施,下发了《变电站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的规定》,使全省变电站检修安全措施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1987年省局贯彻了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召开了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输电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对全省输电线路零部件等进行了防盗加固,加强了巡线质量,严格了到位标准。配合当地政府进行了护线、爱线宣传教育,开展了群众护线活动,清理了通道,改善了线路运行条件,减少了事故。1987年至1990年,全省送电事故率低于部颁考核指标0.1次/百公里·年。
三安全大检查1953年开始,山东电力企业根据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颁发的《冬季运转应注意事项》和《关于进行春季保安检查的通知》,进行了冬季迎峰安全检查,之后逐步形成制度,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安全大检查。春季安全检查以检查电气设备绝缘为主要内容,秋季安全检查以检查设备隐患为主要内容,针对季节性特点,1957年秋季增加了防冻检查。
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每年安全检查2次至3次,山东电力企业每年3月至4月进行春季安全检查,10至11月进行秋季安全检查,“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70年代初期恢复安全检查后,省局提出了“四查”(查安全思想、制度、纪律和领导)、“四防”(防雷、防汛、防风和防暑降温的安全检查內容。基建修造企业以防汛、防火为主,发供电企业秋季“四防”为防污闪、防冻、防火、防小动物危害。1980年国家经委等10个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后,是年开始,山东电力企业每年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重点总结春季安全大检查情况,找出问题,提出措施。1988年,省局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在每年组织的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中,重点查规章制度的贯彻情况,查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查安全思想;查缺陷和隐患。为接受电力系统重大事故教训,1982 年省局组织进行了汽轮机油系统防火、电缆和燃油系统防火及除氧器、压力容器的专项检查,采取群众查与专业查、普遍查与重点查、边查边改相结合。1989年省局在直属企业中开展了每年1次的220千伏1条输电线和1个变电站的专项检查评比活动,优胜者表彰和发给奖牌,下年度检查评比不合格或滑坡的,摘掉奖牌或黄牌警告。
在历年的安全大检查中,省局负责生产、基建、农电的部门均按各自职责分工编制安全检查提纲,明确检查重点,分口下发通知。发供电、基建、修造企业和农电单位根据提纲制订具体检查内容、方法和步骤,开展班组普查、车间(分场、工区、队)互查、企业进行验收总结。查出的问题,分类登记,定出计划,按期消除。省局对直属企业每年的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为提高安全检查质量,在防火、防冻设备安全检查中,采用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和评分。1989年,根据能源部能源电(1989) 1004号文和《火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细则》,开展了安全文明双达标活动。
四安全教育50年代,根据燃料工业部颁发的《发电厂和电力网运行人员培训工作暂行制度》,山东电力发供电企业由技术保安工程师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规》学习和考试,合格后分配到车间、班组工作或实习。60年代,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新招工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实习代培人员和外地、外单位调入的职工均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学习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和规定,形成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教育制度被破坏,组织新入厂人员学习和考试安全工作规程一项坚持了下来。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班前开工会和班后收工会进行。部提出加强基层班组建设和大练基本功的要求后,省局直属企业充实了开工会和收工会的内容。70年代开展安全日活动后,活动时间一般是发供电企业在星期6下午,运行人员在学习日,基建、修造企业在星期1上午,由班组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活动。80年代,省局直属企业建立了安全教育展览室,通过实物、图片或现身说法进行安全教育,开展了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基建企业外包工、临时工较多,采用放录像带、录音带进行安全教育。农电购置了安全用电影片、宣传画、讲座录音带等教育材料在各县进行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山东电力的安全教育形成了经常化、制度化、正规化。
五安全奖惩50年代初期,山东各地发供电企业先后实行了安全无事故累进奖,开始以车间为计奖考核单位,1954年改为以个人计奖考核,受奖对象主要是值长、车间生产干部和直接参加设备运行、检修的生产工人,奖金的具体分配是按人建立安全记录,每月计奖1次,根据个人安全记录累进的安全月数给予奖励,奖金率逐月累增,直到安全记录满12个月,即为个人最高安全奖奖金率最低为本人工资的8%,最高按安全责任大小可达本人工资的 30%至 55%,之后增加了总工程师、厂长安全奖。发生事故,取消全厂(局)当月安全奖,有关责任者取消个人安全记录,重新累进计奖。发生异常情况,扣减个人安全奖。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批判物质刺激,奖励制度停止。1978年恢复了奖励制度,开始发供电企业不分设备容量大小,安全记录达到200天的平均每人3元;达到 300 天的平均每人5元;达到400天的平均每人7元;达到500天及以上的平均每人10元。1979供电企业改为安全记录达到100天的平均每人3元;200天的平均每人5元;300天的平均每人7元;400天及以上的平均每人10元。1984年省局根据设备容量大小和安全记录天数的多少,制订下发了《关于安全生产奖励办法》。1986年省局制订了电力建设质量、安全奖罚暂行规定,1989年3月修改后,设有先进集体奖(公司、工地)、人身安全单项奖、优秀安全员奖和主要领导人员奖(经理、分管副经理、工会主席),以年为计奖时间,符合授奖条件的,公司级安全先进集体奖励5万元至10万元,人身安全单项奖3万元至5万元,优秀安全员奖每人100元,主要领导人员奖每人300元至400元。
1982 年省局根据国务院(1982) 59号文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规定》,针对发供电企业执行“两票三制”中出现的问题,制订了《关于严肃处理违章作业的几项规定》,根据违反“两票三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基建企业发生责任设计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至20%对企业扣罚;
发生重大机械、交通和火灾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至30%扣罚,发生死亡1人扣罚 0.5万元至1万元,重伤1人扣罚0.2万元至0.5万元,做到奖罚分明。1987年之后,省局修改了安全奖励办法,奖金拉开档距,每年拿出100万元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实行上不封顶。1990年修改了安全奖受奖范围,只奖给直接承担安全风险的人员,避免了平均分配。
安全责任制50年代初期,山东电力企业根据燃料工业部的指示,建立了职责条例,规定了岗位安全责任要求,推行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955年,全省电力未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放松了规章制度的执行,事故上升。1960年,全省5000千瓦及以上发供电企业事故死亡4人,重伤16人。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山东电力企业的安全工作与制订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同时进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和责任制内容。
1965年与1960年相比,全省5000千瓦及以上发供电企业死亡人数减少至1人,重伤减少至3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安全责任制遭到严重破坏,1971年全省5000千瓦及以上发供电企业事故死亡1965年的1人上升为4人,重伤由3人上升为18人。1972年以来恢复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省局对事故和发生不安全情况执行了“三不放过”原则。80年代,省局直属企业重新修订了企业行政正职、生产副职、总工程师、车间(工区、队)正副主任及部门的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党委书记和厂(局)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企业的重大安全问题主要负责人亲自解决,亲自组织推动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使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1988年省局根据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修订了各处室安全职责,并将安全职责纳入承包合同内容予以考核。
二反事故措施1953年3月燃料工业部部长签发了(53)燃监字第1684号命令后,山东各地电力企业严格执行了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和线路登杆前的检查制度,消灭和减少触电与倒杆造成的伤害事故。1957年,电力工业部颁发了《电力生产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暂行办法》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执行与监督办法》(以下简称《两措》)后,山东电力发供电企业开始编制和执行《两措》计划,60年代逐渐走上正轨。省局直属发供电企业按照《两措》规定和省局的要求,提出反事故措施计划项目,编入年度计划,在季度、月度工作计划中实施。从1972年起,全省农村用电开始推广使用触电保安器,潍坊、滕县、莘县等供电局首先试制了大刀片式、重锤式电压型触电保安器。水利电力部农电司在泰安、青岛开展了触电保安器的制造和使用的试点工作,推动了触电保安器的普及。至1976年,全省农村触电死亡人数由1971年的299人下降到131人。1980年4月省局颁发了《触电保安器运行管理制度》,将触电保安器的安装率、投运率和正确率作为考核农电工作的主要指标。1984年10月省局召开了触电保安器专业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触电保安器运行的通知》,推广电流型触电保安器和鉴型漏电保安器,在部分农村推行二级保护,是年农村触电死亡由1980年的79人降至30人。通过《两措》计划的实施,1990年全省农电安装触电保安器13.07万只,安装率为99.5%,农村触电死亡人数下降至13人。
1980年以来,省局贯彻了水利电力部《安全生产中急需解决的若干技术问题》,落实16项重点反措要求,加强防污闪反事故措施,1981年至1984年全局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没有发生污闪事故。1986年省局推广使用青岛发电厂、淄博电业局、泰安电业局分别研制的防止误操作机械式闭锁装置和微机智能型闭锁装置,制订了《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1988年省局对《两措》措施要求逐项提出了具体规定,作为全省发供电企业制订《两措》计划的依据。1990年省局制订了防止人身触电,防止高空摔跌、防止电气误操作3项具体措施,下发了《变电站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的规定》,使全省变电站检修安全措施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1987年省局贯彻了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召开了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输电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对全省输电线路零部件等进行了防盗加固,加强了巡线质量,严格了到位标准。配合当地政府进行了护线、爱线宣传教育,开展了群众护线活动,清理了通道,改善了线路运行条件,减少了事故。1987年至1990年,全省送电事故率低于部颁考核指标0.1次/百公里·年。
三安全大检查1953年开始,山东电力企业根据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颁发的《冬季运转应注意事项》和《关于进行春季保安检查的通知》,进行了冬季迎峰安全检查,之后逐步形成制度,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安全大检查。春季安全检查以检查电气设备绝缘为主要内容,秋季安全检查以检查设备隐患为主要内容,针对季节性特点,1957年秋季增加了防冻检查。
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每年安全检查2次至3次,山东电力企业每年3月至4月进行春季安全检查,10至11月进行秋季安全检查,“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70年代初期恢复安全检查后,省局提出了“四查”(查安全思想、制度、纪律和领导)、“四防”(防雷、防汛、防风和防暑降温的安全检查內容。基建修造企业以防汛、防火为主,发供电企业秋季“四防”为防污闪、防冻、防火、防小动物危害。1980年国家经委等10个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后,是年开始,山东电力企业每年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重点总结春季安全大检查情况,找出问题,提出措施。1988年,省局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在每年组织的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中,重点查规章制度的贯彻情况,查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查安全思想;查缺陷和隐患。为接受电力系统重大事故教训,1982 年省局组织进行了汽轮机油系统防火、电缆和燃油系统防火及除氧器、压力容器的专项检查,采取群众查与专业查、普遍查与重点查、边查边改相结合。1989年省局在直属企业中开展了每年1次的220千伏1条输电线和1个变电站的专项检查评比活动,优胜者表彰和发给奖牌,下年度检查评比不合格或滑坡的,摘掉奖牌或黄牌警告。
在历年的安全大检查中,省局负责生产、基建、农电的部门均按各自职责分工编制安全检查提纲,明确检查重点,分口下发通知。发供电、基建、修造企业和农电单位根据提纲制订具体检查内容、方法和步骤,开展班组普查、车间(分场、工区、队)互查、企业进行验收总结。查出的问题,分类登记,定出计划,按期消除。省局对直属企业每年的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为提高安全检查质量,在防火、防冻设备安全检查中,采用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和评分。1989年,根据能源部能源电(1989) 1004号文和《火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细则》,开展了安全文明双达标活动。
四安全教育50年代,根据燃料工业部颁发的《发电厂和电力网运行人员培训工作暂行制度》,山东电力发供电企业由技术保安工程师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规》学习和考试,合格后分配到车间、班组工作或实习。60年代,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新招工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实习代培人员和外地、外单位调入的职工均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学习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和规定,形成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教育制度被破坏,组织新入厂人员学习和考试安全工作规程一项坚持了下来。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班前开工会和班后收工会进行。部提出加强基层班组建设和大练基本功的要求后,省局直属企业充实了开工会和收工会的内容。70年代开展安全日活动后,活动时间一般是发供电企业在星期6下午,运行人员在学习日,基建、修造企业在星期1上午,由班组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活动。80年代,省局直属企业建立了安全教育展览室,通过实物、图片或现身说法进行安全教育,开展了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基建企业外包工、临时工较多,采用放录像带、录音带进行安全教育。农电购置了安全用电影片、宣传画、讲座录音带等教育材料在各县进行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山东电力的安全教育形成了经常化、制度化、正规化。
五安全奖惩50年代初期,山东各地发供电企业先后实行了安全无事故累进奖,开始以车间为计奖考核单位,1954年改为以个人计奖考核,受奖对象主要是值长、车间生产干部和直接参加设备运行、检修的生产工人,奖金的具体分配是按人建立安全记录,每月计奖1次,根据个人安全记录累进的安全月数给予奖励,奖金率逐月累增,直到安全记录满12个月,即为个人最高安全奖奖金率最低为本人工资的8%,最高按安全责任大小可达本人工资的 30%至 55%,之后增加了总工程师、厂长安全奖。发生事故,取消全厂(局)当月安全奖,有关责任者取消个人安全记录,重新累进计奖。发生异常情况,扣减个人安全奖。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批判物质刺激,奖励制度停止。1978年恢复了奖励制度,开始发供电企业不分设备容量大小,安全记录达到200天的平均每人3元;达到 300 天的平均每人5元;达到400天的平均每人7元;达到500天及以上的平均每人10元。1979供电企业改为安全记录达到100天的平均每人3元;200天的平均每人5元;300天的平均每人7元;400天及以上的平均每人10元。1984年省局根据设备容量大小和安全记录天数的多少,制订下发了《关于安全生产奖励办法》。1986年省局制订了电力建设质量、安全奖罚暂行规定,1989年3月修改后,设有先进集体奖(公司、工地)、人身安全单项奖、优秀安全员奖和主要领导人员奖(经理、分管副经理、工会主席),以年为计奖时间,符合授奖条件的,公司级安全先进集体奖励5万元至10万元,人身安全单项奖3万元至5万元,优秀安全员奖每人100元,主要领导人员奖每人300元至400元。
1982 年省局根据国务院(1982) 59号文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规定》,针对发供电企业执行“两票三制”中出现的问题,制订了《关于严肃处理违章作业的几项规定》,根据违反“两票三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基建企业发生责任设计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至20%对企业扣罚;
发生重大机械、交通和火灾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至30%扣罚,发生死亡1人扣罚 0.5万元至1万元,重伤1人扣罚0.2万元至0.5万元,做到奖罚分明。1987年之后,省局修改了安全奖励办法,奖金拉开档距,每年拿出100万元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实行上不封顶。1990年修改了安全奖受奖范围,只奖给直接承担安全风险的人员,避免了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