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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安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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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之前,山东省各地电业无安全监察机构。新中国建立初期,山东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各地区分散管理。1950年8月青岛电业局成立,分管青岛、潍坊地区的主要发供电企业,是年10月鲁中电业局成立,分管济南、淄博地区的主要发供电企业。

1952年以来,青岛、鲁中电业局相继成立了安全监察科,负责安全监察工作,山东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由分散走向区域性管理。1953年山东电力发电企业成立了安全委员会,1955 年起,主要发供电企业在总工程师室有1人负责人身安全和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有1人负责设备的安全、事故调查统计和安全奖惩。

1958年1月省局成立后,统一管理山东电力的安全生产,安全监察机构逐渐完善。省局生产技术处设置安全监察工程师,负责全省发供电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和统计工作。

1959年省局基本建设局成立后,在技术组设置安全员1人,负责山东电力建设企业的施工安全与质量管理。1963年省局农业电气化处成立后,设置安全员1人,负责全省农电安全工作。全省5000千瓦及以上发电厂和供电局设置了安监人员,负责人身和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至1965年全省电力的安全管理工作日趋正常。“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监察机构被撤销,安监人员下放到班组劳动,各单位的安全监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1968年10月省局革委会成立后,撤销了处室建制,成立了生产组,只有1人兼管安全工作。

1970年12月毛泽东主席亲自批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1972年水利电力部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十五种生产管理和运行规程的通知》,山东电力企业陆续恢复安全监察机构,发供电企业设安全员,施工企业设质安科。1976年省局生产技术处恢复,成立安监组,设置3人,1989年按照部颁发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制订了安全工作责任制,直属发供电企业全部成立了安全监察科,设置2至4人,从组织上加强了安全监察工作。是年1月省局成立了安全质量监察办公室,副总工程师兼任主任,另设副主任1名,人员增至6人,扩大了职责范围,除行使安全监察职责外,全面负责省局直属发供电企业设备检修工作的质量监督和电力设施防止外损坏的管理工作。1985年山东电力基本建设公司成立安质组,负责全局电力建设企业的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至1990 年末,省局直属发供电企业全部设立了安质科,基建企业和修造企业设质安科,负责安全、质量的监督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