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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时期,山东省各地电业各自独立,分散经营,自行管理,因技术落后,无章可循,事故频发,许多私营电业因事故毁坏设备而被迫停业。民国时期建立了一些简单的操作和安全规程,由于工人劳动条件差,设备简陋,安全生产无保障,人身死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经常发生。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电力企业贯彻了1950年第一次全国电业会议提出的各电力企业必须保证安全发供电的要求和1953年燃料工业部提出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建立了安全监察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编修印发了《技术规程》、《安全作业规程》、《检修规程》、《事故报告统计规程》和《运行规程》,执行了燃料工业部1954年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暂行法规》,整修了设备,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活动,安全生产开始走上正轨。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简化规章制度,机组超出力运行,事故增多。1961年,全省5000千瓦及以上发电厂设备事故520次,比1957年的12次增加508次,供电设备事故 50次,比1957年26次增加24次。1963年开始经过三年调整,事故减少。1965年,5000千瓦及以上发电厂设备事故16次,供电设备事故17次,分别比1961年减少504次和33次。1966年以来,安全生产受到“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坏,事故大幅度上升。1975年全省5000千瓦及以上发电厂设备事故259次,是1965年的16倍,1971年农电死亡达299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山东电力进行了企业整顿工作,贯彻了1980年、1985年全国电业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恢复和建立了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严格计划检修和质量标准,加强了季节性检修的安全防范措施,制订了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25条规定,安全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1988年,贯彻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和《安全生产一号指令》,推行从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到生产运行的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和采用计算机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等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使安全生产稳定发展。1990年,省局直属企业的发电事故率0.45次/台·年,低于部颁考核指标0.5次/台·年,变电事故率0.077次/台·年,低于部颁考核指标0.1次/台·年,送电事故率0.019次/百公里·年,低于部颁考核指标 0.1次/百公里·年。农电死亡人数降至13人,比1971年减少286人,比1978年减少1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