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资金 资料库:山东省电力工业志 章节:农电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electric-power/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electric-power/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electric-power/section/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electric-power/section/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electric-power/section/7/article/7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electric-power/section/7/article/7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山东省发展农电的资金来源,有趸售电量留用资金、政府拨贷款和地、县、乡村集资3部分。
60 年代初开始,全省农电发展资金由省政府预算内拨款,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安排使用。1971 年至1990年,省府共拨款1.33亿元,1974年最低,为300万元,1990年最高,为1000 万元。山东省从1963年开始对农电实行趸售,是年的农电趸售电量占全省总用电量的 1. 2%,到1979年已对100个县实行了趸售,趸售电量占总售电量的37.3%,执行的是趸售电价折扣率,按部规定,根据各趸售电量的多少、费用支出和线损的大小,依保本原则在30%的范围内分别给予不同的折扣率。198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0)15号文批转《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对农电发展资金作出规定,明确各转供电县一律按30%的折扣率全部留下,“以电养电”发展农电,是年按规定可提取用于农电发展基金7200万元。1981年,省计委、省经委、省财政厅和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以(81) 鲁计字第145号文下达了《关于趸售用电折扣费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对趸售电价折扣率的提取和留用办法进行了改进,对转供电量每年在3000万千瓦·时以下的县,仍执行30%的折扣率全部留用;对转供电量每年超过 3000 万千瓦•时的县,根据电量多少和资产、费用、线损大小,在30%的范围内分别核定不同的折扣率后,其余全部上缴省局作为省农电发展基金,每年集中约2400万元与政府拨款捆在一起使用,1986年开始改为贷款使用。1985年,省局(85) 鲁电财字第227号文下发了《关于试行综合折扣率的意见》,对转供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的供电局的农业用电不再实行趸售电价,一律改按国家规定的农电直供电价,与工业照明用电一并核定综合折扣率,使趸售县农电基金的多少与其经济效益直接挂钩。1988年,省局(88)鲁电财字第 088 号文下发了《关于趸售折扣承包的暂行规定》,趸售电量在3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县局全部执行折扣率与售电量挂钩承包,根据各地现行电价不同,划分为3个电价区,分别制订了折扣率与售电量挂钩承包的标准。
80年代开始,山东省各地开展集资发展农电事业。1985年5月,国务院 (1985) 72号文《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下发后,各地都有集资兴建的农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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