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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之前,山东省农村用电量是空白。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三年恢复性建设,1953年全省农村用电量仅有1.1万千瓦·时,经过“一五”计划时期建设,1957年增加到50万千瓦‧时,均是在电源点和城市近郊延伸供农村生活照明和排灌用电。“二五”计划时期农电发展开始起步,在济宁、章丘、临淄、肥城等县开始发展农电。至1965年,全省建成农村高压线路3406.7公里,35千伏变压器容量3.681万千伏安,农村年用电量1. 309 亿千瓦·时,有效电面积 289.18万亩。

“三五”、“四五”计划时期,虽有“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山东农电仍有较大发展。至1975年末,全省建成农电高压线路34895公里,35千伏电变压器容量76.428万千伏安,有效电面积1708.14万亩,农村年用电量9.061亿千瓦时,分别为1965年的10.2倍、20.8倍、5.9倍和6.9倍。“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正常的管理制度被破坏,农村自行架设了一些农用低压线路,出现破股线、破皮线、石条杆、树枝杆,架设了威胁安全的二线一地线路,造成事故频发。1970年至1975年,全省农村触电死亡1291 人,平均每年215人,1971年高达299人。

“五五”计划时期,1978年在德州商河建成山东省第一个110千伏变电站。贯彻1979年全国农村高压电网整改会议精神,执行了1980年电力工业部颁发的《农村高压电网整改工程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加强了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至1980年末,全省建成农村高压线路61197公里,35千伏及以上农电变压器容量198.248万千伏安,农村用电量21.528亿千瓦·时,有效电面积2373.3万亩,分别比1975年增长75.4%、159.4%、137.6%和 38.9%,乡镇通电率87.9%,行政村通电率43.1%。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大幅度减少,1980 年农电死亡79人,比1971 年减少220 人。

“六五”、“七五”计划时期,贯彻了“以电养电”的方针,将给予农电的优待政策,除必要开支外,剩余部分全部用于发展农电,农电的趸售管理由省局统一管理,制订和完善农电管理办法,加强农村标准化建设,加快了农村电网建设。至1990年末,全省已建成农村高压线路138439 公里,为1980年的2.3倍,列全国第二位,35千伏及以上农电变压器容量956.209万千伏安,为1980年的4.8倍,农村年用电量83.655亿千瓦·时,为1980年的3.9倍,列全国第三位,有效电灌面积4599.21万亩,为1980年的1.9倍,乡镇通电率100%,是全国达到乡镇通电率100%的6个省份之一,行政村通电率93.7%,列全国第九位,农户通电率85.29%,列全国第十一位,全省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农村电力网络。1990年农电死亡人数降至13人,比1971年减少286人,比1980年减少6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