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抄、核、收
新中国建立之前,青岛、济南、淄博等地实行每月1次抄表、收费。因包灯用户较多,收费工作量大于抄表工作量,淄博实行“坐收”,济南实行“走收”。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军警人员及军政机关等不缴电费,各地电费回收率很低。济南1946年1月至6月逐月电费回收率分别为$40.2\%$、$22.1\%$、$39.6\%$、$26.8\%$、$38.8\%$、$11.7\%$。为维持电业的生存,1947年2月3日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发出收缴电费布告,但收效甚微。是年12月由宪警人员组成检查队追收电费,电费回收率才达到$66.2\%$。
新中国建立初期,抄、核、收办法基本未变,但电费回收率明显提高。1949年济南对一般照明用户收费分设34个收款处,至1952年撤消。1950年青岛委托市内5个银行办事处代收电费,不久改为“走收”和“坐收”。1952年开始,根据电业管理局的通知,实行逾期交费加收滞纳金的办法。
1953年电业管理局组织推行小用户抄、核、收合一的工作方法,1954年华东电业管理局召开抄、核、收工作会议,交流推广工作经验,1956年前后山东省开始试行抄收合一办法,由营业人员在抄表时计算、开票、收费。抄表计算收费由1人办理,缺少复核过程与必要的制约手段,易出差错,产生弊端。1962年至1964年各地供电部门逐渐恢复抄、核、收三步走,对大用户的电费均委托银行实行托收无承付。
1964年3月水利电力部颁发《电费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后,加强完善了电费管理工作,对大用户开始推行月末零点抄表和根据电费多少实行计划结算的办法。
“文化大革命”期间电费管理基础工作被削弱,青岛、济南等地废除了照明用户和普通工业用户的电费台帐,改以抄表卡代帐,如不慎丢失抄表卡就会影响抄核收工作的进行。青岛电业局为防止和便于发现丢失抄表卡,1973年起推行外勤抄表人员轮流抄表的办法。1978年潍坊电业局为提高收费效率,将照明用户电费委托居民委员会代收,每份付手续费1分钱,1982年取消,1984年又恢复。1979年淄博供电局为避免因矿务局欠缴电费而增加月末应收未收电费余额,曾一度采用以南定热电厂煤炭费预拨的办法。大部分供电部门对照明用户抄表时发给电费预告单,并注明收费日期和交款地点。
1980年起,省局推动各供电部门定期进行电价分析,要求通过分析找出问题,提出改进电费回收措施。1981年5月,省局颁发了《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电费管理工作制度》,统一了全省抄、核、收工作,各地市电业局设立了电费电价专责人。
1985 年后,煤运加价及多种电价实施,电费核算工作量聚增。1985年,青岛、济南对居民用户抄表采取了每隔1个月抄1次的办法。1982年后,各地,市电业局逐步使用计算机进行电费核算,至1990年,全省各地、市电业局基本建起计算机电费核算网络,并开始抄表微机的应用研究。电费核算由核算员手工录入数据。1987年,计算机应用范围从单纯电费核算扩大到计量、业扩、三电、用户档案管理等方面。1988年用电管理微机应用开始向网络化发展,至1990年,烟台、青岛、济南、潍坊4个电业(供电)局已建起用电管理微机网络。
1986年后部分地、市电业部门陆续成立大用户班,加强了大用户电费抄核收工作。各地市电业局完善了营业厅(室)工作制度、服务制度、用户监督制度,用电稽查工作制度、大用户管理制度、营业工作差错和事故管理制度等,坚持每月营业对帐例会,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开展防错堵漏的重点,采取分管营业局长、有关科室及电价专责人抽查,稽查班核查抄表质量等措施,营业收费工作质量提高。1970年至1990年,济南、烟台、青岛,淄博等地保持每月电费结零。
二电费附加1985年之前,征收公用事业附加费,随电费代收。是年国发(85) 72号文《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暂行规定》下发后,出现燃料加价及铁路运输加价。青岛、济南等地购价燃料换电,随电费收取燃料差价费。
1986年5月,省政府下发了鲁政发48号文《关于筹集地方电力开发资金的暂行办法》,以 99号文下发了《关于发行山东省地方建设债券暂行办法》,随电费征收。
1988年1月省政府颁发了鲁政发15号文《山东省征收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同时取消发放电力建设债券办法,改征电力建设基金,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是年1月1日起征收,征收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地方小电厂、热电厂所发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和高价油、煤加工电量外,凡由山东电网供电的单位均征收。是年11 月,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88)财字第179号文规定,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农业排灌用电,由财政部拨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电停止征收,对耗电量大的化肥、烧碱、黄磷、电石和国家指令性计划内电解铝、铁合金免征,对国家统配煤矿、耗电量大的铀扩散厂和堆化厂生产用电,征收标准为0.003元/千瓦时。
一 抄、核、收
新中国建立之前,青岛、济南、淄博等地实行每月1次抄表、收费。因包灯用户较多,收费工作量大于抄表工作量,淄博实行“坐收”,济南实行“走收”。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军警人员及军政机关等不缴电费,各地电费回收率很低。济南1946年1月至6月逐月电费回收率分别为$40.2\%$、$22.1\%$、$39.6\%$、$26.8\%$、$38.8\%$、$11.7\%$。为维持电业的生存,1947年2月3日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发出收缴电费布告,但收效甚微。是年12月由宪警人员组成检查队追收电费,电费回收率才达到$66.2\%$。
新中国建立初期,抄、核、收办法基本未变,但电费回收率明显提高。1949年济南对一般照明用户收费分设34个收款处,至1952年撤消。1950年青岛委托市内5个银行办事处代收电费,不久改为“走收”和“坐收”。1952年开始,根据电业管理局的通知,实行逾期交费加收滞纳金的办法。
1953年电业管理局组织推行小用户抄、核、收合一的工作方法,1954年华东电业管理局召开抄、核、收工作会议,交流推广工作经验,1956年前后山东省开始试行抄收合一办法,由营业人员在抄表时计算、开票、收费。抄表计算收费由1人办理,缺少复核过程与必要的制约手段,易出差错,产生弊端。1962年至1964年各地供电部门逐渐恢复抄、核、收三步走,对大用户的电费均委托银行实行托收无承付。
1964年3月水利电力部颁发《电费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后,加强完善了电费管理工作,对大用户开始推行月末零点抄表和根据电费多少实行计划结算的办法。
“文化大革命”期间电费管理基础工作被削弱,青岛、济南等地废除了照明用户和普通工业用户的电费台帐,改以抄表卡代帐,如不慎丢失抄表卡就会影响抄核收工作的进行。青岛电业局为防止和便于发现丢失抄表卡,1973年起推行外勤抄表人员轮流抄表的办法。1978年潍坊电业局为提高收费效率,将照明用户电费委托居民委员会代收,每份付手续费1分钱,1982年取消,1984年又恢复。1979年淄博供电局为避免因矿务局欠缴电费而增加月末应收未收电费余额,曾一度采用以南定热电厂煤炭费预拨的办法。大部分供电部门对照明用户抄表时发给电费预告单,并注明收费日期和交款地点。
1980年起,省局推动各供电部门定期进行电价分析,要求通过分析找出问题,提出改进电费回收措施。1981年5月,省局颁发了《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电费管理工作制度》,统一了全省抄、核、收工作,各地市电业局设立了电费电价专责人。
1985 年后,煤运加价及多种电价实施,电费核算工作量聚增。1985年,青岛、济南对居民用户抄表采取了每隔1个月抄1次的办法。1982年后,各地,市电业局逐步使用计算机进行电费核算,至1990年,全省各地、市电业局基本建起计算机电费核算网络,并开始抄表微机的应用研究。电费核算由核算员手工录入数据。1987年,计算机应用范围从单纯电费核算扩大到计量、业扩、三电、用户档案管理等方面。1988年用电管理微机应用开始向网络化发展,至1990年,烟台、青岛、济南、潍坊4个电业(供电)局已建起用电管理微机网络。
1986年后部分地、市电业部门陆续成立大用户班,加强了大用户电费抄核收工作。各地市电业局完善了营业厅(室)工作制度、服务制度、用户监督制度,用电稽查工作制度、大用户管理制度、营业工作差错和事故管理制度等,坚持每月营业对帐例会,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开展防错堵漏的重点,采取分管营业局长、有关科室及电价专责人抽查,稽查班核查抄表质量等措施,营业收费工作质量提高。1970年至1990年,济南、烟台、青岛,淄博等地保持每月电费结零。
二电费附加1985年之前,征收公用事业附加费,随电费代收。是年国发(85) 72号文《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暂行规定》下发后,出现燃料加价及铁路运输加价。青岛、济南等地购价燃料换电,随电费收取燃料差价费。
1986年5月,省政府下发了鲁政发48号文《关于筹集地方电力开发资金的暂行办法》,以 99号文下发了《关于发行山东省地方建设债券暂行办法》,随电费征收。
1988年1月省政府颁发了鲁政发15号文《山东省征收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同时取消发放电力建设债券办法,改征电力建设基金,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是年1月1日起征收,征收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地方小电厂、热电厂所发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和高价油、煤加工电量外,凡由山东电网供电的单位均征收。是年11 月,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88)财字第179号文规定,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农业排灌用电,由财政部拨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电停止征收,对耗电量大的化肥、烧碱、黄磷、电石和国家指令性计划内电解铝、铁合金免征,对国家统配煤矿、耗电量大的铀扩散厂和堆化厂生产用电,征收标准为0.003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