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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概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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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山东电力主要是进行恢复性建设,工程投资编制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1955年燃料工业部颁发电力工业建筑与安装工程的预算定额后,开始按部颁定额对工程进行概预算定额管理。60年代初期,省局基本建设公司设立了定额室,所属施工企业均设专人负责概预算工作。

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建设的南定、新汶、济宁、烟台、黄台等电厂工程,均按规定编制概预算,经部审查批准后执行。工程实行甲乙方管理制,甲方(电厂)负责概预算控制,乙方(施工企业)负责按施工图编制预算承包,竣工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决算,省局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这时期大部分工程概预算都能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定额之内,1964年施工的张店至马颊河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虽发生设计变更等项目,由于严格控制施工概预算,认真履行手续,使工程投资节余。

70年代,执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暂行规定》和《电力工业概预算指标》,设计院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工程概算,在初步设计审查时与技术方案同步审定,这时期概预算审定后调整的不多,工程造价比较低,建成投产的白杨河发电厂工程、辛店发电厂二期工程、肥城发电厂老厂三期工程及莱芜发电厂工程的造价都低于400元/千瓦,其中辛店发电厂二期工程2台20万千瓦机组的平均造价为292.6元/千瓦,莱芜发电厂一期工程3台12.5万千瓦机组的平均造价为373元/千瓦。莱芜发电厂至淄博魏家庄变电站的220千伏线路,每公里造价4.7万元,220千伏魏家庄变电站的平均价23.15元/千伏安。70年代后期,国家计委、建委和水利电力部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的划分标准和设计文件审批权限,加强了省局在概预算管理中的作用,省局组织了《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发送变电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山东部分的修编工作,使发送变电安装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有了新的依据。

80年代,山东电力建设实行由施工企业负责对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方式。为加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管理,省局在山东电力基本建设公司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初设审查、切块划分、预备费安排和调整概算等管理工作,电厂和施工单位分别对各自承包项目的概预算负责。水利电力部颁发了《电力工业(电)基本建设概(预)算管理办法》后,省局被授权按照规定对部颁发的概算指标、预算定额、价格和取费标准进行地区调整、更新及补充,为概预算的编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1981年和1985 年,省局组织有关单位2次修编了《山东省电力建设安装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按照审批权限,省局参加部属大中型火电厂建设项目初设概算的审查,并受省计委的委托负责审查地方项目初设概算,负责审查110千伏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项目的设计概算,授权组织审查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由于设备、材料、土地和其它费用变化较大,概算调整多,调整幅度大,80年代后期,邹县发电厂二期工程初设概算为47656万元,1989 年调整到 66173万元,黄台发电厂五期工程初设概算为31492万元,1988年调整到45042 万元,调整幅度分别为38.85%和43%。

1985 年以来,执行了水利电力部1984年颁发的新的《电力工程概算指标》、1986年国家计委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88年能源部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和1989年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建设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和能源部逐年发布上述定额的地方价目表或调整系数,1989年省局在山东电力基本建设公司设置了预算科,负责工程概预算的审查、调整,负责省局所属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1990年成立了山东省电力建设定额站,挂靠在山东电力基本建设公司,负责山东省电力建设预算价格的测定工作,负责按部的统一规划制订和补充本地区的定额和实施细则,负责山东省电力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承担能源部下达的经济定额任务。1989年开始,根据能源部有关规定测算《山东省电力工程安装费基价调整系数》和概预算的审查。至1990年,山东电力建设的概预算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标准化。1990年以来,对单机30万千瓦以上的工程由部规划院组织,30万千瓦以下的工程,由投资方委托咨询公司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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