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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财务会计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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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财政法令、法规,执行国营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和所属基层单位均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统一经营,分级管理,分帐结算,依法纳税。

1.公司对集资电厂或机组实行分账核算,自负盈亏,按合同分配利润,共担风险,2.公司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提取各项专项基金和企业留利。

第十八条 根据物价管理规定执行多种电价。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监督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并接受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