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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政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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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至1964年之前,山东电力企业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由各级党组织及工会组织负责。1964年省局成立了政治部,下设组织处、宣传处、干部处、办公室和培训等机构,局属单位相继成立了政治处和设政治教导员,班组设政治宣传员,全局的思想政治工作由省局政治部分管,局属各单位由政工部门分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政工机构曾一度被打乱和取消。1968年10月省革委会成立后,建立政工组,“文化大革命”后期,随着机构的建立恢复,省局成立了政治处,局属各单位建立了组、宣等政工机构。至1979年末,全局共有政工干部(不包括工会、团委)618人,占全部职工总数39636人的1.56%。1981年中央宣传部和国家经委颁发了《厂矿企业党的宣传工作试行条例》后,各单位健全了宣传机构,充实了宣传干部。1983年《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纲要(试行)》颁发后,省局党组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政工机构加强政工队伍建设的意见》,对局属单位政工机构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单位党委均落实了1名主要负责人分管思想政治工作,对政工机构进行了调整和健全,设立了组织科、宣传科、纪律检查委员会,大型企业设党委办公室,基建企业离单位较远的工地,均成立了党总支,配备了专职政工干部,大的车间、(工区、队)设了专职党支部书记,政工干部按职工总数的1.5%至2.5%进行了配备。1986年以来,全局各单位相继成立了企业党校和企业政治学校,建立了教育培训基地。省局党委按照中共中央(89)7号文《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通知》规定,提出了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出发配备政工干部,各单位的政工干部不能低于1%。至1990年末,全局共有政工干部778人(不含工会、团委),占全部职工总数61240人的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