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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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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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初期,在劳动保护用品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为保障工人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山东电力企业对某些主要工种发放了胶靴、口罩、手套、工作服、防寒短大衣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1958年省局成立后,制订了全局统一的《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1960年、1965年、1981年和1983年对此标准不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逐步扩大了实行范围,增加了保护用品品种,提高了保护用品质量。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由原44个工种增加到172个工种(含发电、供电、基建、修造、设计、科试以及通用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共计38种。制订了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了干什么工种按什么标准发放的原则,实行1人1卡,凭卡发放,对因故脱离生产岗位的工人即予停发或顺延使用时间。1988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88)10号文《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后,省局加强了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了劳动部门规定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二 劳动保险新中国建立初期,在国家没有统一劳动保险规定之前,山东电力企业按照不同情况,初步提供了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保障。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后,山东电力企业根据《劳保条例》规定的享受范围,对职工进行审查、登记,建立了个人劳动保险卡。1953年1月政务院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的决定》及《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将职工退休金由原本人工资的35%至60%提高到50%至70%,病假工资由原 50%至100%提高到60%至100%;其它待遇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1958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全局执行了20多年。197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省局按照上述2个《办法》规定,对干部的退休、离休待遇和工人的退休、离休待遇分别做了调整和提高。

1980 年和1982 年国务院又分别下发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规定》和《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省局按上述2个《规定》,执行了对新中国建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离职休养待遇。1985年3月国务院规定自1985年5月1日起,对退休、离休人员每月发给12元至17元的生活补贴。1986年省局根据水利电力部(86) 水电劳字第67号文的规定,参加了电力行业的统筹,并制订了《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实施办法》,随着山东电力的发展,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逐年有所提高。至1990 年末,全局离、退休职工7193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11.7%,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1986年的1135元,提高到1990年的2422元,提高1.1倍,平均每年递增20.8%。

1971 年至1985年全局劳动保险基金支出情况见表11-6-18,1986年至1990年全局离退休金情况见表11-6-19。

表 11—6—18 1971 年至 1985 年全局劳动保险基金支出情况

年 份金额(千元)
1971301
1972356
1973420
1974425
1975470
1976392
1977664
1978811
19791362
19801654
19812231
19822638
19832804
19843471
19854525

表 11—6—19 1986 年至 1990 年全局离退休金情况

年 份离退休人员<br>年末人数(人)离退休人员<br>平均人数(人)提取统筹<br>基金(千元)支付统筹<br>基金(千元)离退休金水平<br>(元)
1986494844271095750241135
1987592757411411767851182
1988637462461522695001521
19897050664219429128721938
1990719369882068616926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