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初期,在劳动保护用品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为保障工人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山东电力企业对某些主要工种发放了胶靴、口罩、手套、工作服、防寒短大衣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1958年省局成立后,制订了全局统一的《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1960年、1965年、1981年和1983年对此标准不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逐步扩大了实行范围,增加了保护用品品种,提高了保护用品质量。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由原44个工种增加到172个工种(含发电、供电、基建、修造、设计、科试以及通用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共计38种。制订了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了干什么工种按什么标准发放的原则,实行1人1卡,凭卡发放,对因故脱离生产岗位的工人即予停发或顺延使用时间。1988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88)10号文《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后,省局加强了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了劳动部门规定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二 劳动保险新中国建立初期,在国家没有统一劳动保险规定之前,山东电力企业按照不同情况,初步提供了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保障。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后,山东电力企业根据《劳保条例》规定的享受范围,对职工进行审查、登记,建立了个人劳动保险卡。1953年1月政务院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的决定》及《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将职工退休金由原本人工资的35%至60%提高到50%至70%,病假工资由原 50%至100%提高到60%至100%;其它待遇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1958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全局执行了20多年。197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省局按照上述2个《办法》规定,对干部的退休、离休待遇和工人的退休、离休待遇分别做了调整和提高。
1980 年和1982 年国务院又分别下发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规定》和《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省局按上述2个《规定》,执行了对新中国建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离职休养待遇。1985年3月国务院规定自1985年5月1日起,对退休、离休人员每月发给12元至17元的生活补贴。1986年省局根据水利电力部(86) 水电劳字第67号文的规定,参加了电力行业的统筹,并制订了《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实施办法》,随着山东电力的发展,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逐年有所提高。至1990 年末,全局离、退休职工7193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11.7%,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1986年的1135元,提高到1990年的2422元,提高1.1倍,平均每年递增20.8%。
1971 年至1985年全局劳动保险基金支出情况见表11-6-18,1986年至1990年全局离退休金情况见表11-6-19。
表 11—6—18 1971 年至 1985 年全局劳动保险基金支出情况
| 年 份 | 金额(千元) |
|---|---|
| 1971 | 301 |
| 1972 | 356 |
| 1973 | 420 |
| 1974 | 425 |
| 1975 | 470 |
| 1976 | 392 |
| 1977 | 664 |
| 1978 | 811 |
| 1979 | 1362 |
| 1980 | 1654 |
| 1981 | 2231 |
| 1982 | 2638 |
| 1983 | 2804 |
| 1984 | 3471 |
| 1985 | 4525 |
表 11—6—19 1986 年至 1990 年全局离退休金情况
| 年 份 | 离退休人员<br>年末人数(人) | 离退休人员<br>平均人数(人) | 提取统筹<br>基金(千元) | 支付统筹<br>基金(千元) | 离退休金水平<br>(元) |
|---|---|---|---|---|---|
| 1986 | 4948 | 4427 | 10957 | 5024 | 1135 |
| 1987 | 5927 | 5741 | 14117 | 6785 | 1182 |
| 1988 | 6374 | 6246 | 15226 | 9500 | 1521 |
| 1989 | 7050 | 6642 | 19429 | 12872 | 1938 |
| 1990 | 7193 | 6988 | 20686 | 16926 | 2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