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工 资 资料库:山东省电力工业志 章节:管理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electric-power/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electric-power/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electric-power/section/1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electric-power/section/1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electric-power/section/13/article/14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shandong-electric-power/section/13/article/14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工资制度新中国建立后至1990年,山东电力工资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1956年之前为第一阶段。新中国建立初期,对派到接管山东电力企业的干部实行供给制或包干制。供给制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须品和零用津贴,对1949年9月底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实行了供给制。包干制是由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由领取人自行处理。对接管企业的职工原则上采取了原职原薪政策,保留了新中国建立之前的待遇,1950年3月对原不合理的旧工资制度进行了整顿和改进,实行了工资分制,即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的实物作为工资计算的货币折算单位,以每1工资分的货币价值折合成货币给职工计发工资,开始工资分(分值)由当地政府按日公布,是年8月全国工资改革准备会议拟订了《统一全国工资单位计算办法(草案)》,正式统一了计算工资的单位为工资分,每1工资分所含实物种类和数量统一为粮0.8市斤,白布0.2尺,油 0. 05市斤,盐0.02市斤,煤2市斤。1951年,根据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上提出的工资制度基本模式和山东省的有关精神,建立了以工资分为单位的工资标准制度。鲁中电业局(包括所属济南、淄博两地电业单位职工实行了统一工资标准,发、供电和修配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其他工人实行五级或六级工资制,并分为发电工人、供电工人和修配工人3种工资标准,发电工人八级工资标准最高工资分是最低工资分的2.75倍,供电工人最高工资分是最低工资分的2.7倍,修造工人最高工资分是最低工资分的2. 61 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有交叉的职务工资分,最高工资分645分,最低工资分118分,相差5.47倍。这期间,青岛电业局的工资情况与鲁中电业局大致相同,但工资标准比鲁中电业局高,主要是新中国建立之前青岛地区的工资高,实行原职原薪的政策后,仍保持其原工资水平。

1956年至1984年为第二阶段。1956年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山东电力进行了第二次全面性的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实行了直接以货币为单位的工资制度。调整了工人等级标准,并将发电工人和供电工人的工资合并为1个标准,工资等级系数分别由原1:2.85倍、1:2.8倍扩大为3.15倍,修配工人由原1:2.75倍扩大到3倍。管理人员推行了职务工资制,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分类规定,在企业内部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分为数种不同职务(职称),在每种职务中规定若干不同的工资额。济南电业局机关执行了二类产业中的二类企业工资标准,下属的济南、神头发电厂、南定电热厂和淄博供应办事处执行了三类企业工资标准,洪山发电厂和济南、淄博2个线路工区及2个营业所执行了四类企业工资标准。通过这次改革,鲁中地区电力职工人均增资8.11 元,比改革474:前提高18%。青岛电业局及下属单位的工资改革情况与济南电业局大致相同。各类职务工资标准的工资额有353个,三类发电厂职务工资标准的工资额有85个,工资标准过于繁杂。1963年结合职工调资,对管理人员实行的职务工资进行了全面合并简化,取消了按部门、按职务分类的办法,实行了《山东电力工业简化工资标准》(简称企业一条龙工资标准)。之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和破坏,未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只进行过部分职工升级。1971年,对1957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情况相同的工作人员一般升一级工资。

1977 年给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范围是1971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同时对1971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40%职工调整了工资。1978年给2%的职工调整了工资。1979年给40%的职工调整了工资,并调整了工资区类别。1983年对1978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调整了工资。

1985年至1990年为第三阶段。1985年,省局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为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单位。通过这次改革,全局职工统一实行二类产业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对各类人员原执行的工资标准统一纳入《山东电业新拟干部工资标准》,共分 17 个等级,对各种不同职务(职称)分别以最高和最低等级线加以限制,各等级之间有相互交叉。工人仍实行八级工资制,将执行原工资标准的发供电工人、修配工人及执行地方统一工资标准的其他工人,统一纳入《山东电业工人工资标准》,为减少干部和工人工资关系的矛盾,工人一级至八级与干部十七级至十级(与工人的对应等级)工资额相一致,并与干部工资标准相衔接,为便于平衡,在工人和干部的各个等级中均加了1个副级。对生产运行人员根据其岗位确定起点标准工资,建立了运行人员工令津贴,从事运行工作每满1年为0.5元。通过这次工资改革,全局职工工资每人每月由平均48元增加到64.36元,提高34%。

二 工资标准新中国建立之前,山东电业没有统一的工资标准。1924年青岛发电所工人的日工资最高1.62元,最低0.30元。1947年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经济部资源委员会核定青岛电厂基本工资,月薪厂长520元至640元,发电所主任320元至430元,课长280元至340元,股长160元至280元,工程师360元至430元,乙种实习员30元。工人日工资,小工0.2元至0.48元,帮工0.5元至1.07元,技工1.05元至1.81元,领班1.70元至2.65元。

1924 年青岛发电所工人日工资见表11-6-4,1947年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经济部资源委员会核定青岛电厂基本工资见表 11–6–5。

表 11—6—4 1924 年青岛发电所工人日工资

工 别日 工 资(元)
火夫0.44 — 0.80
火夫练习0.33 — 0.39
送电工人0.40 — 1.21
司机0.45 — 0.90
司机练习0.30 — 0.43
电气工人0.70 — 1.04
工夫0.44 — 1.32
图样工0.60 — 1.24
气罐工0.49 — 1.32
完成工0.65 — 1.62
铸工0.96 — 1.20
锻工0.80 — 0.96

表 11—6—5 1947 年 2 月国民政府行政院经济部资源委员会核定青岛电厂基本工资

工别与日资(元)工别与日资(元)工别与日资(元)工别与日资(元)
小工0.20<br>0.22<br>0.24<br>0.26<br>0.28<br>0.30<br>0.32<br>0.34<br>0.36<br>0.38<br>0.40<br>0.42<br>0.44<br>0.46<br>0.48帮工0.50<br>0.53<br>0.56<br>0.59<br>0.62<br>0.65<br>0.68<br>0.71<br>0.74<br>0.77<br>0.80<br>0.83<br>0.86<br>0.89<br>0.92<br>0.95<br>0.98<br>1.01<br>1.04<br>1.07技工1.05<br>1.09<br>1.13<br>1.17<br>1.21<br>1.25<br>1.29<br>1.33<br>1.37<br>1.41<br>1.45<br>1.49<br>1.53<br>1.57<br>1.61<br>1.65<br>1.73<br>1.77<br>1.81领班1.70<br>1.75<br>1.80<br>1.85<br>1.90<br>1.95<br>2.00<br>2.05<br>2.10<br>2.15<br>2.20<br>2.25<br>2.30<br>2.40<br>2.45<br>2.50<br>2.55<br>2.60<br>2.65

1950 年 8 月全国工资改革会议拟订了《统一全国工资计算单位办法(草案)》,正式统一了计算工资的单位为工资分之后,1951 年山东电力建立了以工资分为单位的工资标准,鲁中电业局发电、供电工人和修配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其他工人实行五级至六级工资制。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不同职务分为一职数级,各职务等级之间的工资有适当交叉。

1951年4月起鲁中电业局职工工资标准见表11—6—6。

表 11—6—6 1951年4月起鲁中电业局职工工资标准 单位:工资分

等 级
职 称
局 长 645 581 527 473
厂 长 441 409 381 355 333
科 长 376 348 323 297 271
股 长 290 265 243 224 206
工程师 602 516 452 387
技 师 473 409 366 333
技术员 333 290 247 215 194
助理技术员 172 151
实习员 161 140 129
一般管理人员 237 215 194 172 151
营业人员 226 206 187 168 148
普通职员 194 168 146 129 118
发电工人 系 数 1.00 1.16 1.35 1.55 1.79 2.06 2.39 2.75
工资分 108 125 146 168 191 222 258 297
供电工人 系 数 1.00 1.16 1.34 1.57 1.79 2.04 2.33 2.70
工资分 105 123 142 166 189 215 245 284
修配工人 系 数 1.00 1.15 1.31 1.51 1.73 1.98 2.27 2.60
工资分 99 114 129 148 172 196 224 258
其他人员工资分 其他辅助工人 194 170 148 129 112 97
勤杂工人 153 133 116 101 86
练习生 129 108 97
学徒 99 86 75

1952年随着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鲁中电业局扩大了最高工资分与最低工资分倍数,发电工人由原1∶2.75扩大为1∶2.85倍,一级工资标准由105分提高到120分。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缩小了工资分倍数,最低工资分提高为160分,最高为720分,由相差5.47倍缩小为4.5倍。这期间,青岛电业局及所属青岛发电厂与鲁中电业局及所属单位的工资情况大致相同,但工资标准比鲁中电业局高,该局所属潍坊发电厂工资标准比青岛地区又低。

1952年青岛电业局和青岛发电厂职工工资标准见表11—6—7,1952年潍坊发电厂职工工资标准见表11—6—8。

表11—6—7 1952年青岛电业局和青岛发电厂职工工资标准 单位:工资分

等级
职称
局长 860 780 710
厂长 770 700 640 580 530
科长 680 620 570 520 480
股长 500 470 440 410 380
工程师 770 680 620 560
技师 620 560 510 460
技术员 500 470 440 410 380
助理技术员 320 290 260
实习员 270 250 230
一般管理人员 410 380 350 320 290 260
营业人员 390 360 330 300 270 240
普通职员 370 340 310 280 250 220
发电工人 系数 1.00 1.18 1.36 1.56 1.79 2.10 2.44 2.80
工资分 156 184 213 243 279 328 381 437
供电工人 系数 1.00 1.17 1.35 1.54 1.78 2.08 2.43 2.80
工资分 151 177 204 233 269 314 367 423
修配工人 系数 1.00 1.17 1.35 1.54 1.78 2.08 2.43 2.80
工资分 146 171 197 225 260 304 355 409
其他人员 其他辅助工人 170 200 220 240 260 280 310 340
勤杂工人 230 210 198 170 150
练习生 200 180 160
学徒 110 100 90

表 11-6-8 1952 年潍坊发电厂职工工资标准 单位:工资分

等 级 <br> 职 称
厂长555490440
科长450410370340310
股长370335300270240
工程师570520470430
技师430380335
技术员360320290260230
助理技术员205185165
学习员175160145
一般管理人员280250225200175
营业人员260230205185165
普通职员250220195175155
发电系 数 <br> 工人工资分1.00 <br> 1221.15 <br> 1401.32 <br> 1611.52 <br> 1861.74 <br> 2122.01 <br> 2452.31 <br> 2822.65 <br> 322
供电系 数 <br> 工人工资分1.00 <br> 1181.15 <br> 1351.32 <br> 1561.52 <br> 1791.74 <br> 2052.01 <br> 2372.31 <br> 2722.65 <br> 312
修配系 数 <br> 工人工资分1.00 <br> 1151.15 <br> 1321.32 <br> 1521.52 <br> 1741.74 <br> 2002.01 <br> 2302.31 <br> 2652.65 <br> 304
其他人员工资分其他辅助工人120135150165190215245270
勤杂工人180165155145135
练习生145125110
学徒1109585

1954年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54)华东劳字第860文通知,于1955年3月起,将工资改革后照顾保留的工资一律取消。

1956年在第二次全面性的工资改革中,取消了工资分,实行了货币工资制,调整了工人工资等级标准,适当扩大了生产工人各等级之间的差距,将发电工人和供电工人合并为1个标准。对某些同一地区而不同产业的通用工种仍按不同工资区实行了地方统一工资标准。改革了管理人员的工资制度,实行了职务工资制。通过这次工资改革,鲁中电业局职工标准工资平均提高18%,青岛电业局职工标准工资平均提高10%,其中青岛地区提高 8.2%,潍坊地区提高 17.7%。

1956 年济南电业局(鲁中地区)工人工资标准见表 11—6—9,1956 年青岛电业局工人工资标准见表 11—6—10。

表 11—6—9 1956 年济南电业局(鲁中地区)工人工资标准 单位:元

等级
工种
发、供电运行、检修工人 系数 1.000 1.178 1.388 1.635 1.926 2.269 2.673 3.150
工资 31.50 37.11 43.72 51.50 60.67 71.47 84.20 99.23
修配工人(其他辅助助工人亦使用该标准) 系数 1.000 1.169 1.368 1.601 1.873 2.191 2.564 3.000
工资 31.00 36.24 42.41 49.60 58.06 67.92 79.48 93.00

表 11—6—10 1956 年青岛电业局工人工资标准 单位:元

等级
工种
发、供电运行、检修工人(青岛地区) 系数 1.00 1.17 1.37 1.60 1.87 2.19 2.56 3.00
工资 38.16 44.61 52.20 61.09 71.47 83.61 97.84 114.48
修配工人(青岛地区) 系数 1.00 1.17 1.37 1.60 1.87 2.19 2.56 3.00
工资 35.71 41.74 48.85 57.17 66.88 78.24 91.56 107.13
潍坊地区发、供电工人 系数 1.00 1.19 1.39 1.64 1.93 2.10 2.27 3.15
工资 30.50 35.93 42.33 49.87 58.74 69.20 81.57 96.08
潍坊地区修配工人 系数 1.00 1.17 1.37 1.60 1.87 2.19 2.56 3.00
工资 30.00 35.07 41.04 48.03 56.19 65.73 76.92 90.00

1963 年结合职工调资,实行了《山东电力工业简化工资标准》。简化后的工资标准,从省局局长至一般办事员共分 9 职务 19 个等级,省局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均按简化后的工资标准进行了升级。不升级的人员,也按简化后的工资标准进行了定级。文教、卫生人员仍执行国家统一的文教卫生人员工资标准。

1963 年山东省电力工业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简化工资标准见表 11—6—11。

表 11—6—11 1963年山东省电力工业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简化工资标准

等级 工资
(元)
职 务 等 级 线
正副局长・厂长・经理・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 经济师 正副科长・车间主任 主任工程师・工程师 技师 技术员
1 265
2 235
3 205
4 185
5 168
6 153
7 138
8 123
9 109
10 97 科员
11 86
12 76 技术员
13 68
14 61
15 55
16 49
17 43 助理技术员
18 37
19 32

生产工人工资标准未动,仍按原标准升级。唯青岛电业局下属第一、二、三、四发电厂的工人由于历史原因,执行标准不一致,为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均按黄台发电厂生产工人工资标准执行。

1963年省局所属各厂(局)生产工人工资标准见表 11—6—12。

1985年开始,省局实行了职工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并随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上下浮动,确定全局统一实行了二类产业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即《山东电业新拟干部工资标准》,工人仍实行8级工资制,统一纳入了《山东电业工人工资标准》。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浮动工资标准见表 11—6—13,工人工资标准见表 11—6—14,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定级标准见表 11—6—15,学徒工生活津贴、转正、定级标准见表 11—6—16。

表 11—6—12

1963 年省局所属各厂〔局〕生产工人工资标准

类 别 最高工资
为最低工
资倍
工 资 等 级 (元) 适用企业名称
1 2 3 4 5 6 7 8
发、供电工人 3.00 38.16 44.61 52.50 61.09 71.47 83.61 97.84 114.48 青岛一厂、青岛供电所 1957 年底以前入厂发供电运行、
检修工人
3.00 33.00 38.60 45.20 52.80 61.70 72.42 84.50 99.00 青岛二、三、四厂运行、检修、修配工人
3.15 32.00 37.70 44.42 52.32 61.63 72.61 85.54 100.80 黄台厂运行、检修及青岛一厂、青岛供电所 1958 年以来
入厂的工人
3.15 31.5 37.11 43.72 51.50 60.67 71.47 84.20 99.23 南定、博山、洪山、新汶厂、济南、淄博供电局运行、检修工
3.15 30.50 35.93 42.33 49.87 58.74 69.20 81.53 96.08 潍坊电厂运行、检修工人
3.15 30.00 35.30 41.60 49.10 57.80 68.10 80.20 94.50 烟台电厂供电所生产工人
3.15 29.00 34.20 40.30 47.40 55.90 65.80 77.50 91.40 济宁电厂供电所生产工人
修配工人 3.00 35.71 41.74 48.85 57.17 66.88 78.24 91.56 107.13 青岛一厂、供电所 1957 年底以前入厂的修配工人
(最高至7级)
3.15 31.00 36.52 43.03 50.69 59.71 70.34 82.86 97.65 黄台厂修配工人,制材厂、线材厂工人及校电实习工厂工
人(最高至7级)
3.00 31.00 36.24 42.41 49.63 58.06 67.92 79.48 93.00 南定、博山、洪山、新汶厂、济南、淄博供电局修配工人
3.00 30.00 35.07 41.04 48.03 56.19 66.73 76.92 90.00 潍坊电厂修配工人
基建安装工人 3.15 32.20 37.96 44.69 52.65 62.02 73.06 86.07 101.43 基建一、二处,送变电工程处的基建安装工人
基建土建工人 2.8 31.88 37.84 44.92 53.30 63.28 73.11 89.26 基建一、二处,送变电工程处的基建土建工人

注:库工执行修配配工人的工资标准;修配配工人与发供电运行、检修工人执行同一工资标准的单位的库工也可执行本单位运行检修工人的工资标准。

表 11-6-13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浮动工资标准 单位:元

等级 17 16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原标准 36 39 43 47 51 55 60 65 70 76 82 88 94 101 108 115 122 129 136 143 150 157 165 172 180 188 196 205 214 225 236 249 263
新标准 37 40 44 48 52 56 61 66 72 78 84 90 97 104 111 118 125 132 139 146 154 161 169 177 185 193 201 210 220 231 243 256 270
浮动工资标准 39 43 47 52 57 62 67 72 78 84 90 96 103 110 117 124 132 139 147 154 162 170 178 186 195 203 212 222 232 244 256 270 285

注:原标准(起点 36 元)自 1985 年 7 月实行;新标准(起点 37 元)自 1986 年 7 月实行;浮动标准(起点 39 元)自 1989 年 7 月实行。

表 11-6-14 工人工资标准

等级 1
原标准 36 39 43 47 51 55 60 65 70 76 82 88 94 101 108
新标准 37 40 44 48 52 56 61 66 72 78 84 90 97 104 111
浮动工资标准 39 43 47 52 57 62 67 72 78 84 90 96 103 110 117 124 132 139 147
表 11—6—15 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定级标准
工资数
学历、学位
工资等级
原标准 临时工资(见习) 定级工资
提高后标准 原标准 提高后标准
等级 工资额 等级 工资额
博士研究生 84 97 按职务确定
硕士研究生 78 90 按职务确定
大学本科 52 66 13(副) 72 12(副) 84
大学专科 47 61 14(正) 67 13(正) 78
中专 42 52 15(正) 57 14(正) 67

单位:元

注:大专提高后标准自 1989 年 10 月实行。

表 11—6—16 学徒生活津贴、转正、定级标准

年限原等级原标准<br>(元)新等级新标准<br>(元)
第一年341 级39
第二年362 级副43
第三年382 级47
转 正2 级473 级57
定 级3 级574 级67

注:新标准自 1989 年 10 月实行。

三 奖金

新中国建立初期,青岛电业局实行了无事故奖、考勤奖和合理化建议奖,淄博地区电业实行了无事故奖,有的电力企业实行了年终双薪制(或奖金),1953 年 7 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营企业中的工资、年终双薪、年休假问题的指示》,取消了年终双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给职工 1958 年跃进奖金的通知》下发后,1958 年至 1960 年给职工发放了跃进奖金。1960 年,按照劳动部(59)中劳薪字第 148 号文《关于建立和改进综合奖励制度的意见》和《关于综合奖励制度试行办法》,除省局机关和全局科长以上人员外,对其他职工均实行了综合奖励制度。生产工人的奖金率,每季不超过实行该种奖励制度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8%,科室、车间一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奖金率,每半年不超过实行该制度人员标准工资总额的25%,总的得奖人数,般为实行该项奖励制度人员的50%至70%。1961年5月经山东省劳动厅党组批准,电力企业生产工人的奖金率为范围人数月标准工资总额的8%,不跟班生产的技职人员(含科长、车间主任)和服务人员,季奖金率为15%。是年6月,根据劳动部《关于改进企业奖励制度的意见》,奖金面由原来的50%至70%缩小到30%至50%。

1963年,按照国务院试行节约奖励制度的通知,建立了节约奖励制度。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5%至15%,工人所得奖金额按月计算,最高不超过25元。

1965 年,根据省劳动厅《关于整顿和改进企业奖励制度的意见》,平时奖金面掌握在70%左右,年终大一些。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实行奖励制度,对原实行综合奖励制度的职工每人每月发给5元。

1978年开始恢复奖金制度,规定1个职工一般只实行1种奖励办法。其奖励总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1个半月的工资),干部的奖金不得超过工人。1979年省局根据财政部、劳动总局的规定,实行了省煤节电奖,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8%至15%。

1981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正确实行奖励制度的规定,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控制在1个月至2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之内。1984年,国务院国发(1984)67号文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对提取的奖励基金有权自主分配,局属单位开始实行与经济责任制挂钩的奖金分配方法。

1985年,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局属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分配,采取了各种形式的分配办法。

1985年至1990年,执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人均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

四津贴、补贴(一)津贴夜餐津貼 1965年之前各单位标准不统一。1965年9月,省劳动厅下达了(1965)劳薪崔字第276号文件,统一了夜餐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但按照规定在三班生产的企业,只对其中从事夜班生产的工人和跟班生产的干部发给夜班津贴。1978年12月根据省劳动局的通知,改为凡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发给2个班的夜班津贴,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发给1个班的夜班津贴,每班每人0.3元。1980年1月根据省财政厅、劳动局的通知,对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夜班津貼,由每班每人0.3元调整为0.4元,小夜班仍按0.3元的标准发给。1986年2月按省劳动局的通知,对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由0.4元提高为0.8元,中班(小夜班)由0.3元提高为0.6元。1989年4月按省劳动局的通知,对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貼每天0.8元提高为1.2元,从事中班生产的0.6元提高为1元。

保健食品津貼 该津贴1963年之前各地标准不同。1963年8月,根据省劳动厅等7个部门的通知,建立了保健津贴发放制度,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日0.15元,有毒物质、矽尘和放射性作业工种每人每日0.2元,按此标准发放食物,跟班工作的干部和检修人员每月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工作时间在一半以上的,可享受该待遇;临时从事有毒有害等工作,当月劳动时间三分之二以上,可享受该补贴,在一般职工定量的基础上,另增加食油半斤。1971年根据省委生产指挥部的通知,此项补贴每月按30天计发实物,每月满20个工作日的按1个月计发,不足20天和临时参加的按实际劳动天数计发,对同时从事2种以上有害健康工种的,按最高1种标准供给。1979年末,省劳动局根据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规定享受全保健食品待遇的工种,每人每月补贴现金1元,不足 20天的按天计算,每人每天补贴现金4分。因实物供应困难,经劳动部门批准,在折发现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贴1元,省局所属多数单位改发实物为现金。

医疗卫生津贴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颁发了《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试用范围主要是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接触传染病人员的时间长短、条件好坏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类至四类医疗卫生津贴,一类最高,每人每月10元至15元,四类最低,每人每月4元至5元。护理人员一般执行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兼作2种类别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工作时,只享受1 种津贴。1989年7月,省局根据省卫生厅、劳动局等4个部门的通知,调整了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对山东电力医院和能源部青岛疗养院(代管)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直属各单位的医院、医务室除放射、透照人员按山东电力医院的标准执行外,直接接触有传染病者的医护人员,每人每日0.23元,每月累计最多不超过7元;直接接触有传染病者的行政、工勤人员,每人每日0.17元,每月累计最多不超过5元。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1979年11月,省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对所属单位的中、小学实行了班主任津贴制度。中学班主任的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的每月5元,36人至50人的每月6元,51人以上的每月7元。小学班主任津贴的标准比上述标准低1元。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减半发,事假、病假、因工出差等,每月超过10天的按半数发,超过20 天的不发。

流动施工津貼 1977年国家建委颁发了《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远郊区施工的每人每天0.2元,在山区、偏远地区施工的每人每天0.6元。1984年10月,该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天0.5元、0.6元,送电人员0.8元。1985年根据劳动人事部等3个部门的通知,变电人员每人每天提高到0.8元,送电人员提高到1.1元。

高空作业津贴、岛贴 1978年4月,经省劳动局批准,省局建立了高空作业津贴。对施工到 50米以上的烟囱、凉水塔、线路铁塔工作人员,每人每日发0.3元。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的通知,1978年对新建的黄岛发电厂职工实行了每人每月2元的住岛津贴。

(二)补贴

副食品补贴 根据省革委鲁发(1979)176号文《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1979年10月1日起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补贴,非农业户口的正式职工每人每月5元。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88) 62号文《关于我省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实施意见》,1988年5月1日起实行了4种副食品(肉、鸡蛋、大路菜、白糖)补贴,固定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10元,禁食猪肉民族的职工每人每月12元。

回民伙食补助 根据省统战部、劳动局、财政局(1978) 鲁劳薪字137号文《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1978年9月1日起实行了回族伙食补助费。回族等禁食猪肉少数民族职工,因离家较远不能回家吃饭的,每人每月发给伙食补助 3. 5元。根据省财政局(1979)230号文的规定,1979年11月1日起,回民伙食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5元提高到4.5元。

粮价、肉价补贴 根据鲁劳薪(1978)222号文的规定,1978年起实行了粮价补贴,职工每人每月2元,1979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均不实行此项补贴,1980年8月对此粮贴作了冲销。随着工资区类别的提高,凡增加工资额在0.5元以下的,以本人1979年10月份的标准工资额为准,按下述标准冲销,标准工资额在50元及50元以下的冲销0.1元;50.01 元至80元的冲销0.2元;80.01元至100元的冲销0.3元;100.01元至150元的冲销0.5元,150.01元至200元的冲销1元;200.01元至285元的冲销1.5元;

285元以上的全部冲销。根据省财政厅(1985)鲁财预字22号文件规定,自1985年5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实行肉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5元,回族职工为6元。

交通补贴 1965年开始实行交通补贴,仅限于济南、青岛、淄博、烟台市郊区的部分单位,各地的标准不统一。1975年9月1日起,省财政局、劳动局统一了全省的交通费标准,乘公共汽车在3站以上购买月票的职工,每月个人负担1.5元,其余部分凭月票报销;住集体宿舍利用公休假日回家的职工,凭车票补贴70%;骑自行车上班居住地距单位在4华里以上的,每月补贴修理费1.5元,1989年3月起提高为5元。

取暖、防暑降温费根据省计委、财政局、劳动局的通知,1978年起,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冬季取暖补贴。取暖补贴的时间为12月、1月、2月,每人每月4元,共计12元,凡宿舍有暖气设备并免费供给取暖的职工,一律不发取暖补贴。1989年,根据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通知,取暖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4元。1985年,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统一了全省夏季防暑降温费用标准,经批准享受高温保健食品待遇的,暑期每人12元,从事一般高温和经常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9元,从事一般作业的职工,企业科室人员,每人6元。1989年,省劳动局、省财政厅提高了防暑降温费标准,对原享受的标准,12元的提至24元,9元的提至18元,6元的提至12元。

图书和洗理费 1984年11月,省局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图书补助费的规定,制订了在职干部发放图书补助费的办法,在职的大专毕业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工作满18年以上或工资在百元以上的知识分子,图书补助费每人每月5元,其他在职干部每人每月4元。1989年10月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加了3元。

1984年,省局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洗理费的办法,建立了洗理费发放标准,男职工每人每月4元,女职工每人每月5元。1989年10月起各增加了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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