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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定员与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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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员50年代,山东电力企业开始定员编制工作。1958年省局成立后,制订了《火力发电厂人员定额草案》,规定了各类机组人员定额、倒班方式及人员的文化技术要求。1962年省局核定了黄台、南定、洪山、新电厂及济南供电局的定员,根据水利电力部《电力工业企业编制定员管理试行办法》,核定了省局直属11个电厂和省局基本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处的定员,提出了《关于电力工业企业机构设置和非直接生产人员定员的意见》、《山东电力工业厅编制定员及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并报山东省政府,建立了劳动定员管理,配备了专人负责。1963年7月水利电力部修订了定员标准,并颁发了《火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及管理办法》、《供电企业编制定员标准及管理办法》,省局依据上述办法对发、供电企业进行管理,劳动员开始走向正轨。1978年水利电力部颁发了《火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和《供电企业编制定员标准》,对大容量类型设备的企业定员作了规定。1983年水利电力部组织对上述2个《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以(83) 水电劳字第65号文颁发了《火力发电厂机构定员标准》和《供电企业机构定员标准》,增加了大机组、自动化等方面的用人标准,1984年颁发了《火电、送变电建设安装施工企业编制定员标准》。省局依据水利电力部的各类标准,每年核定局属各企业的定员。1985年水利电力部转发了劳动部《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颁发了《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省局对山东电力中等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的机构设置和用人执行了上述标准。是年水利电力部(85)水电劳字第104号文批复省局机关编制定员298人,省局中心调度、山东电力物资公司、山东电力基本建设公司列二级单位。1988年水利电力部颁发了《水利电力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的意见》,规定了中等专业学校的机构设置。是年省局将定员管理纳入经营承包,经济责任制的考核与计划、定员人数双挂钩,以定员配备人员,企业升级以定员考核人员降低率。1989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下发了劳医(1989) 18号文《电力行疗养院管理条例》,省局按照此《条例》核定了能源部青岛疗养院(代管)的定员。

1990年能源部颁发了《电力试验所编制定员标准(暂行)》,省局按照此《标准》核定了山东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的定员。是年能源部颁发了能源人(1990)292号文《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规定了电管局、省局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标准,省局根据此《标准》提出了省局机关机构设置和定员人数,并报能源部审批。1990年末,省局机关共设处、室、委28个(不含公司、所),职工 297人。

为搞好按定员组织生产,部颁发定员标准后,省局每年按《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定员,提出在《标准》的基础上压缩10%配备人员,控制非生产人员,并规定发电为20%、供电为19%、基建为22%。

二定额50年代后期,省局对劳动定额管理曾进行过工时耗用调查、工作日写实、经验估工、类推比较等工作。1964年黄台发电厂编制《检修工艺规程》时,将材料消耗、检修工艺要求、检修工艺质量标准、劳动定额编在一起,规定工时、定额水平达到先进合理,至此省局直属各单位开始抓劳动定额的自定自用。1980年以来,各单位在原有劳动定额的基础上修改制订了《劳动定额标准》。1988年省局根据全局的机组类型,组织制订了省局的劳动定额,历时1年用工1800人次,编写出《发供电劳动定额》,规定了5万千瓦、10万千瓦、12.5万千瓦、20万千瓦、30万千瓦机组指导性的定额,各单位按照定额规定下达检修工时计划和进行奖金分配。黄台、济宁、龙口、烟台等电厂还以劳动定额计分、计奖,省局直属各单位均建立了3级定额管理网络,对定额管理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