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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基建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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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之前,国家预算内的山东电力基本建设投资是国家拨款。1980年根据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工业基本建设贷款试行办法》,从十里泉发电厂第三期工程部分开始,全部工程试行了拨款贷款的办法,贷款利率为年息3.6%。投产后,用应缴利润和折旧还本付息,期限为10年。1985年开始,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下达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暂行规定》,山东电力基本建设全面实行了拨款改贷款,利率为年息3.6%。

(二)自筹基本建设资金1985 年起,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建设银行 1984年12月联合颁发的《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1985年5月下达的关于对超限度自筹基建投资加征建筑的通知办理。

(三)基建投资包干根据国务院1958年下达的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包干的规定和1959年5月的补充规定,对黄台发电厂一、二期工程试行了由山东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处扩大承包的办法,共节约投资24.4万元。根据国家计委1975年5月颁发的《基本建设大包干办法(草案)》,对莱芜发电厂3台12.5万千瓦机组工程由山东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处实行了大包干,节约投资140万元,莱芜至济南220千伏线路工程也实行大包干,节约投资62万元。1983年水利电力部下达了《关于在大同、邹县等十二个火电、送变电工程中试行建设项目包干责任制》的通知,规定邹县发电厂一期工程为包干试点项目。1984年根据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保部、劳动人事部、建设银行联合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对邹县发电厂一期工程由山东省电力工业局与水利电力部签订了承包合同,同时施工单位与省局也签订了承包合同,该工程推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后,比国家规定的工期提前8个月发电,多创利润263万元。之后,石横发电厂2台30万千瓦机组工程及12个送变电工程项目均签订了承包合同,按批准概算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四)基建周转资金1982年以来,省局建立了“扩大再生产周转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是新机提前发电收入的留用部分和历年专用基金、利润留成结余,共2643.44万元,主要用于垫付基建前期费用和基建拨款尚未下达前的资金周转,无偿借用,不断周转,对加快山东电力基本建设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基建收入1972年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进行负荷试车的纯收入等实行分成,上交财政 60%,留省局和建设单位40%。1979年5月财政部修订了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对引进成套设备项目负荷试车的纯收入改按10%留用,90%上交财政。省局和建设单位留用部分按六、四分成,转作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二施工企业财务根据1972年4月颁发的《全国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山东电力施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一般按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和参照历史水平核定定额,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定额部分,先由省局调剂解决,如再不足,由财政拨款。施工企业储备主要材料的资金,在基建投资中预拨,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超过定额储备材料所需资金,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1976年2月水利电力部规定大中型发电工程资金,定额为当年计划建筑安装工作量的40%,即定额流动资金15%、备料款25%合并使用;大中型送电线路工程资金额为当年计划建筑安装工作量的70%,即定额流动资金15%、备料款 55%合并使用,1984年之前均按此规定执行。省局根据1976年2月水利电力部的补充规定和1985年2月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1月1日起,对所属施工企业将国家拨款流动资金转贷款221.8万元,企业自有资金参与周转418.6万元,国家拨款流动资金积压物资占用拨款63.6万元未转贷款,向建设银行贷款2850万元。1988年起,按照建设总行和部规定,由企业实现利润分配转入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取10%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988年开始改为按20%提取。

省局所属施工企业对工程成本管理执行了1979年部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成本核算试行办法》和1984年12月财政部、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施工企业的折旧、大修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在1983年后,折旧基金由原定交水利电力部30%改为20%;大修理折旧全部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由省局和施工企业留作更新改造资金,但属于列入概算的设备回收款项则全部主管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