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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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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电价青岛、济南、烟台等地的电价分类,1937年之前只有照明,一般动力和大动力用电3种,定价原则为表灯低于包灯,动力低于照明,大动力低于一般动力。因用户很少,电力供过于求,为鼓励用户用电,采取“多用减收”的优待办法。1900年至1914年,青岛电灯厂对大动力用户给予9折到6折优待,1915年到1923年,对包灯用电每月超过30元以上部分,给予9折优待。动力用电1000千瓦·时以内,每千瓦,时7分;1000千瓦·时至 2500千瓦·时,每千瓦时6.5分;2500千瓦·时至5000千瓦·时,每千瓦·时6分;5000千瓦·时至8000千瓦·时,每千瓦‧时5分,最高优待 28.6%。

1923 年至1936年,青岛照明电价每千瓦·时7分,每月超过100千瓦·时,每千瓦‧时减收 2 分,超过 200千瓦·时,每千瓦·时减收4分,分别优待28.6%和57.1%,动力用电仍按原规定优待。1937年至1945年,华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表灯和动力用电实行了“底度制”。表灯每安培为2千瓦·时,低于底度数的,按底度数收费,超过的按实际数收费;动力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每月除按每马力(0.746千瓦)固定缴纳外,另根据实际用电量收取电费。1945年至1949年,电价随物价飞涨不断调整,济南地区曾以1千瓦·时电折煤5公斤的比例实行以煤换电,借以维持生产。这期间,由于煤源不足,严格限制用电,对超用电者加收电费。

二 新中国电价(一)统一电价新中国建立初期,制订电价的原则是支持发展生产用电,适当限制消费用电。1949年10月至1950年10月,山东省济南地区电价标准是以《大众日报》刊登的市场小米价格折算,照明用电每千瓦·时小米10斤至18斤,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小米2斤,大动力用户用电每千瓦·时小米1.5斤。烟台地区1948年10月16日第二次解放初期,按当地玉米的价格折算。青岛地区电价按面粉价格折算,1952年起,根据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的通知,在原定价的基础上加收30%,并对大工业用电实行了两部电价,至1958年全国统一规定电价前未变动。

1958年,山东省除烟台、济宁两地外,其它各供电区都执行了国家经委第11号文颁发的1958年电热价格目录所定电价。

国家经委颁发的1958年电价见表11-3-7。

1959年12月国家计委颁发了1960年热电价格目录,表灯电价分为不满1千伏和1千伏及以上2个电压等级,工业用电电价分为不满1千伏、1千伏至10千伏和 35千伏及以上3个电压等级。

国家计委颁发的 1960 年电价见表 11—3—8。

表 11—3—7 国家经委颁发的 1958 年电价

名 称 表灯电价
(元/千瓦·时)
非工业
普通工业
电力电价
(元/千瓦·时)
大 宗 工 业 电 力 电 价
基 本 电 价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用电设备
装机容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最大需要
(元/千伏安/月)
青岛
电业局
青岛地区
潍坊地区
0.125
0.160
0.091
0.095
2.7
3.0
4.8
5.2
0.065
0.075
济南
电业局
济南新泰
地区
淄博张店
地区
0.160
0.120
0.095
0.085
3.0
2.7
〔存疑:3.5〕 5.2
4.8
0.075
0.070

表 11—3—8 国家计委颁发的 1960 年电价

分 类 单 位 济南、新汶、潍坊地区 淄博地区 青岛地区
表灯电价
(元/千瓦·时)
不满 1 千伏 0.16 0.12 0.125
1 千伏及以上 0.155 0.117 0.122
非工业、普
通工业电价
(元/千瓦·时)
不满 1 千伏 0.095 0.085 0.091
1 千伏至 10 千伏 0.092 0.083 0.088
35 千伏及以上 0.09 0.08 0.086
基本电价 用电设备装机容量
(元/千瓦/月)
3.00 2.70 2.70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3.50
最大需量
(元/千伏安/月)
5.20 4.80 4.80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不满 1 千伏 0.077 0.073 0.067
1 千伏至 10 千伏 0.075 0.070 0.065
35 千伏及以上 0.072 0.068 0.062

1964 年 12 月水利电力部颁发了 1965 年电热价格目录,烟台、济宁两地区的电价纳入了价格目录内,归国家统一定价。

1964 年水利电力部颁发的 1965 年电价见表 11—3—9。

1975 年 12 月水利电力部颁发了 1976 年电热价格目录,对农业生产电价中的趸售电价作了较大幅度的下调。

水利电力部颁发的 1976 年电价见表 11—3—10。

表 11—3—9

水利电力部颁发的 1965 年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单位 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大 工 业 电 价 农电排灌、电犁电价
不满一千伏 一千伏及以上 不满一千伏 一千伏至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基本电价 电度电价 优 待 电 价 直供电价 趸售电价
用电设备装容量 变压器容量 最大需量 不满一千伏 一千伏至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电解铝、电石 电炉铁合金
电解烷碱
合成氨
电炉钙镁磷肥
不满一千伏 一千伏至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一千伏至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单位 不满一千伏 一千伏及以上 不满一千伏 一千伏至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用电设备装容量 变压器容量 最大需量 不满一千伏 一千伏至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1千伏至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1千伏至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济南、新汶、潍坊地区 0.160 0.155 0.085 0.083 0.080 3.50 4.00 6.00 0.063 0.058 0.055 0.038 0.035 0.048 0.045 0.060 0.058 0.055 0.045 0.040
淄博地区 0.120 0.177 0.085 0.083 0.080 3.50 4.00 6.00 0.063 0.058 0.055 0.038 0.035 0.048 0.045 0.060 0.058 0.055 0.045 0.040
青岛地区 0.125 0.122 0.085 0.083 0.080 3.50 4.00 6.00 0.063 0.058 0.055 0.038 0.035 0.048 0.045 0.060 0.058 0.055 0.045 0.040
济宁地区 0.200 0.195 0.110 0.108 0.105 4.00 5.00 7.00 0.085 0.080 0.077 0.048 0.045 0.070 0.068 0.065 0.055 0.050
烟台地区 0.200 0.195 0.110 0.108 0.105 4.00 5.00 7.00 0.085 0.080 0.077 0.048 0.045 0.070 0.068 0.065 0.055 0.050

表 11—3—10 水利电力部颁发的 1975 年电价




照明用电
(元/千瓦·时)
非工业、普通工业
电价(元/千瓦·时)
大 工 业 电 价 农业生产电价
不满一千伏 一千伏及以上 不满一千伏 一千伏至10千伏 35 千伏及以上 基本电价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直供电价
(元/千瓦·时)
趸售电价
(元/千瓦·时)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一千伏至10千伏 35 千伏及以上 其 中 不满一千伏 一千伏至10千伏 35 千伏及以上 一千伏至10千伏 35 千伏及以上
1千伏至10千伏 35 千伏及以上 1千伏至10千伏 35 千伏及以上 电解铝电石 电炉铁合金
电解烧碱
合成氨
电炉钙镁
磷肥、电炉
黄磷
济南、新汶、潍坊地区 0.160 0.155 0.085 0.083 0.080 4.00 6.00 0.058 0.055 0.038 0.035 0.048 0.045 0.060 0.058 0.055 0.035 0.030
淄博、张店、周村地区 0.120 0.117 0.085 0.083 0.080 4.00 6.00 0.058 0.055 0.038 0.035 0.048 0.045 0.060 0.058 0.055 0.035 0.030
济宁地区 0.120 0.195 0.110 0.108 0.105 5.00 7.00 0.080 0.077 0.060 0.058 0.055 0.035 0.030
青岛地区 0.125 0.122 0.085 0.083 0.080 4.00 6.00 0.058 0.055 0.033 0.035 0.048 0.045 0.060 0.058 0.055 0.035 0.030
烟台地区 0.200 0.195 0.110 0.108 0.105 5.00 7.00 0.080 0.077 0.060 0.058 0.055 0.035 0.030
徐州电网枣庄地区 0.180 0.175 0.085 0.083 0.080 4.00 6.00 0.058 0.055 0.038 0.035 0.048 0.045 0.060 0.058 0.055 0.035 0.035

供热价格,南定热电厂和青岛发电厂每百万大卡为7元。1981年按国家物价总局的规定,新增的供热量可暂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枣庄发电厂改建后,即按此原则由每百万大卡7元提高到10元。

(二)优待电价工业优待电价为扶持新兴工业发展,1960年7月1日起,国家对耗电量大的电解铝、矽铁、电石工业用电实行了优待电价,电解铝每千瓦·时调降为3.5分,矽铁、电石调降为5分。1963年4月起,对烧碱、合成氨用电实行了优待电价,每千瓦·时定为5分。1969年对农村小化肥厂生产用电实行了优待电价,电压不满1千伏的每千瓦·时7分,1千伏及以上的每千瓦时6.5分。1974年5月对生产黄磷的电炉用电执行了合成氨的优待电价,每千瓦·时为5分。1978年对直接用于生产镁、钛、纯硅、金属钠等产品的电炉、电解用电实行了优待电价,电压为1千伏至10千伏的每千瓦·时4.8分,35千伏及以上的每千瓦时4.5分。由于实行优待电价的范围不断扩大,致使电业部门收入减少,利润下降,影响了电力的扩大再生产,加剧了供需矛盾。1980年省局根据国家物价总局、电力工业部《关于停止扩大工业优待电价范围的通知》,明确了对已享受优待电价的产品暂时保留,但只优待定额内的耗电量,对超过定额的用电不予优待,对新增的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和车间不再实行优待电价。根据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取消华东部分优待电价的通知,1982年7月1日起,对铁合金、镁、硅、钠、钛和电炉钙、磷肥等6种工业产品取消了优待电价;对电解铝、电石由每千瓦·时优待2分降为1分。根据水利电力部通知,1983年7月1日起,对实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除生产车间用的空调设备外,其它非生产性的电灶、烘焙、电热取暖、热水器、蒸气浴等用电一律执行照明电价。根据水利电力部和国家物价局(86) 水电财字第95号文通知,1986年8月1日起,取消了电解铝的电价优待政策,执行统一的工业电价。

农业优待电价 1962年之前,农业生产用电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标准,按电压等级分为每千瓦时 8.5分、8.3分和8分。省局根据国家对农业用电实行优待电价政策,1963年4月起,实行了直供和售两类电价。直供电压分为每千瓦·时6分、5.8分和 5.5分;趸售按电压分为每千瓦·时3.5分和3分,并开始对农业排灌和电用电实行农业优待电价。1966年2月开始,对公社、生产队及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工及防汛临时照明用电等实行了农业优待电价。根据水利电力部的通知,1976年1月对平地、造田、修渠、打井等农田基本建设用电实行农业优待电价,1973年对黑光灯用电实行了农业优待电价,1978 年对现代化养猪、养鸡的生产照明、饲料加工和其它动力用电实行了单一电价,每千瓦・时一律6分,同时对装有专用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及以上的猪场、鸡场,按规定实行利率调整电费办法。是年根据国家物价总局、水利电力部《关于降低深井用电电价的通知》和《关于降低高扬程提用电电价的通知》,对高扬程提灌用电实行了分级优待电价,由原来每千瓦·时6分调整为扬程在50米以下的电价不变,51 米至100米的每千瓦·时4分,101米至130米的每千瓦·时3分,130米以上的每千瓦·时2分。由于农业优待电价大幅度低于电力生产成本,农电长期处于亏损。1983年6月省局鉴于农村社员口粮加工磨场已变为经营性质,对其用电价格改按普通工业电价执行,至1990年未变。

(三)其它电价趸售电价 1980年之前,对县级转售单位均按其成本开支情况,由省局分别核验1个不高于30%的折扣率,一年一定。1980年之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1980) 鲁政发第15号文批转的《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的报告》的规定,趸售给各地、县电力部门转售电的折扣率一律按30%核定,超过原核定比例部分,上缴省作为农电发展基金。

两部制电价 1958年对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上的用户列为大工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调整电费的力率标准,按不同地区分别为0.85和0.80。1960年7月1日起,对实行优待电价的电解铝、矽铁和电石工业用电力率标准改为0.9,高于或低于标准的按规定系数增减电费。1961年将大工业用户变压器容量最低标准由50千伏安改为100千伏安。1975年2月,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缩小两部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将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变压器容量最低标准提高到320千伏安,取消了按用电设备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办法,受电变压器容量320千伏安以下及低压用户,均执行普通工业电价,不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1983年至1990年,根据主管部和国家物价总局颁发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0.90、0.85和0.80三种力率标准分别试用于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用户、其它工业用户及农业和趸售用户。

由于煤运加价,造成电力成本升高,利润下降。省局根据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6)水电财字第28号文件的通知规定,1986年4月1日起,凡指令性电量计划内使用国家和地方的加价煤(含铁路加收运费),其加价费按“高来高去”的原则,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外,统一向用户加收电费,每千瓦·时0.6分,1990年提高为5.5分,以保证电网利润指标和财政上交任务的完成。

-基本建设财务(一)拨款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