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电价青岛、济南、烟台等地的电价分类,1937年之前只有照明,一般动力和大动力用电3种,定价原则为表灯低于包灯,动力低于照明,大动力低于一般动力。因用户很少,电力供过于求,为鼓励用户用电,采取“多用减收”的优待办法。1900年至1914年,青岛电灯厂对大动力用户给予9折到6折优待,1915年到1923年,对包灯用电每月超过30元以上部分,给予9折优待。动力用电1000千瓦·时以内,每千瓦,时7分;1000千瓦·时至 2500千瓦·时,每千瓦时6.5分;2500千瓦·时至5000千瓦·时,每千瓦·时6分;5000千瓦·时至8000千瓦·时,每千瓦‧时5分,最高优待 28.6%。
1923 年至1936年,青岛照明电价每千瓦·时7分,每月超过100千瓦·时,每千瓦‧时减收 2 分,超过 200千瓦·时,每千瓦·时减收4分,分别优待28.6%和57.1%,动力用电仍按原规定优待。1937年至1945年,华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表灯和动力用电实行了“底度制”。表灯每安培为2千瓦·时,低于底度数的,按底度数收费,超过的按实际数收费;动力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每月除按每马力(0.746千瓦)固定缴纳外,另根据实际用电量收取电费。1945年至1949年,电价随物价飞涨不断调整,济南地区曾以1千瓦·时电折煤5公斤的比例实行以煤换电,借以维持生产。这期间,由于煤源不足,严格限制用电,对超用电者加收电费。
二 新中国电价(一)统一电价新中国建立初期,制订电价的原则是支持发展生产用电,适当限制消费用电。1949年10月至1950年10月,山东省济南地区电价标准是以《大众日报》刊登的市场小米价格折算,照明用电每千瓦·时小米10斤至18斤,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小米2斤,大动力用户用电每千瓦·时小米1.5斤。烟台地区1948年10月16日第二次解放初期,按当地玉米的价格折算。青岛地区电价按面粉价格折算,1952年起,根据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的通知,在原定价的基础上加收30%,并对大工业用电实行了两部电价,至1958年全国统一规定电价前未变动。
1958年,山东省除烟台、济宁两地外,其它各供电区都执行了国家经委第11号文颁发的1958年电热价格目录所定电价。
国家经委颁发的1958年电价见表11-3-7。
1959年12月国家计委颁发了1960年热电价格目录,表灯电价分为不满1千伏和1千伏及以上2个电压等级,工业用电电价分为不满1千伏、1千伏至10千伏和 35千伏及以上3个电压等级。
国家计委颁发的 1960 年电价见表 11—3—8。
表 11—3—7 国家经委颁发的 1958 年电价
| 名 称 | 表灯电价 (元/千瓦·时) |
非工业 普通工业 电力电价 (元/千瓦·时) |
大 宗 工 业 电 力 电 价 | ||||
|---|---|---|---|---|---|---|---|
| 基 本 电 价 |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
||||||
| 用电设备 装机容量 (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
最大需要 (元/千伏安/月) |
|||||
| 青岛 电业局 |
青岛地区 潍坊地区 |
0.125 0.160 |
0.091 0.095 |
2.7 3.0 |
4.8 5.2 |
0.065 0.075 |
|
| 济南 电业局 |
济南新泰 地区 淄博张店 地区 |
0.160 0.120 |
0.095 0.085 |
3.0 2.7 |
〔存疑:3.5〕 | 5.2 4.8 |
0.075 0.070 |
表 11—3—8 国家计委颁发的 1960 年电价
| 分 类 | 单 位 | 济南、新汶、潍坊地区 | 淄博地区 | 青岛地区 | |
|---|---|---|---|---|---|
| 表灯电价 (元/千瓦·时) |
不满 1 千伏 | 0.16 | 0.12 | 0.125 | |
| 1 千伏及以上 | 0.155 | 0.117 | 0.122 | ||
| 非工业、普 通工业电价 (元/千瓦·时) |
不满 1 千伏 | 0.095 | 0.085 | 0.091 | |
| 1 千伏至 10 千伏 | 0.092 | 0.083 | 0.088 | ||
| 35 千伏及以上 | 0.09 | 0.08 | 0.086 | ||
| 基本电价 | 用电设备装机容量 (元/千瓦/月) |
3.00 | 2.70 | 2.70 | |
|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
3.50 | ||||
| 最大需量 (元/千伏安/月) |
5.20 | 4.80 | 4.80 | ||
|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
不满 1 千伏 | 0.077 | 0.073 | 0.067 | |
| 1 千伏至 10 千伏 | 0.075 | 0.070 | 0.065 | ||
| 35 千伏及以上 | 0.072 | 0.068 | 0.062 | ||
1964 年 12 月水利电力部颁发了 1965 年电热价格目录,烟台、济宁两地区的电价纳入了价格目录内,归国家统一定价。
1964 年水利电力部颁发的 1965 年电价见表 11—3—9。
1975 年 12 月水利电力部颁发了 1976 年电热价格目录,对农业生产电价中的趸售电价作了较大幅度的下调。
水利电力部颁发的 1976 年电价见表 11—3—10。
表 11—3—9
水利电力部颁发的 1965 年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 单位 | 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 大 工 业 电 价 | 农电排灌、电犁电价 | ||||||||||||||||||
| 不满一千伏 | 一千伏及以上 | 不满一千伏 | 一千伏至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基本电价 | 电度电价 | 优 待 电 价 | 直供电价 | 趸售电价 | ||||||||||||
| 用电设备装容量 | 变压器容量 | 最大需量 | 不满一千伏 | 一千伏至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电解铝、电石 | 电炉铁合金 电解烷碱 合成氨 电炉钙镁磷肥 |
不满一千伏 | 一千伏至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一千伏至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
| 单位 | 不满一千伏 | 一千伏及以上 | 不满一千伏 | 一千伏至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用电设备装容量 | 变压器容量 | 最大需量 | 不满一千伏 | 一千伏至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1千伏至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1千伏至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
| 济南、新汶、潍坊地区 | 0.160 | 0.155 | 0.085 | 0.083 | 0.080 | 3.50 | 4.00 | 6.00 | 0.063 | 0.058 | 0.055 | 0.038 | 0.035 | 0.048 | 0.045 | 0.060 | 0.058 | 0.055 | 0.045 | 0.040 | |
| 淄博地区 | 0.120 | 0.177 | 0.085 | 0.083 | 0.080 | 3.50 | 4.00 | 6.00 | 0.063 | 0.058 | 0.055 | 0.038 | 0.035 | 0.048 | 0.045 | 0.060 | 0.058 | 0.055 | 0.045 | 0.040 | |
| 青岛地区 | 0.125 | 0.122 | 0.085 | 0.083 | 0.080 | 3.50 | 4.00 | 6.00 | 0.063 | 0.058 | 0.055 | 0.038 | 0.035 | 0.048 | 0.045 | 0.060 | 0.058 | 0.055 | 0.045 | 0.040 | |
| 济宁地区 | 0.200 | 0.195 | 0.110 | 0.108 | 0.105 | 4.00 | 5.00 | 7.00 | 0.085 | 0.080 | 0.077 | 0.048 | 0.045 | 0.070 | 0.068 | 0.065 | 0.055 | 0.050 | |||
| 烟台地区 | 0.200 | 0.195 | 0.110 | 0.108 | 0.105 | 4.00 | 5.00 | 7.00 | 0.085 | 0.080 | 0.077 | 0.048 | 0.045 | 0.070 | 0.068 | 0.065 | 0.055 | 0.050 | |||
表 11—3—10 水利电力部颁发的 1975 年电价
| 地 区 名 称 |
照明用电 (元/千瓦·时) |
非工业、普通工业 电价(元/千瓦·时) |
大 工 业 电 价 | 农业生产电价 | ||||||||||||||
| 不满一千伏 | 一千伏及以上 | 不满一千伏 | 一千伏至10千伏 | 35 千伏及以上 | 基本电价 |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
直供电价 (元/千瓦·时) |
趸售电价 (元/千瓦·时) |
||||||||||
|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 一千伏至10千伏 | 35 千伏及以上 | 其 中 | 不满一千伏 | 一千伏至10千伏 | 35 千伏及以上 | 一千伏至10千伏 | 35 千伏及以上 | |||||||||
| 1千伏至10千伏 | 35 千伏及以上 | 1千伏至10千伏 | 35 千伏及以上 | 电解铝电石 | 电炉铁合金 电解烧碱 合成氨 电炉钙镁 磷肥、电炉 黄磷 |
|||||||||||||
| 济南、新汶、潍坊地区 | 0.160 | 0.155 | 0.085 | 0.083 | 0.080 | 4.00 | 6.00 | 0.058 | 0.055 | 0.038 | 0.035 | 0.048 | 0.045 | 0.060 | 0.058 | 0.055 | 0.035 | 0.030 |
| 淄博、张店、周村地区 | 0.120 | 0.117 | 0.085 | 0.083 | 0.080 | 4.00 | 6.00 | 0.058 | 0.055 | 0.038 | 0.035 | 0.048 | 0.045 | 0.060 | 0.058 | 0.055 | 0.035 | 0.030 |
| 济宁地区 | 0.120 | 0.195 | 0.110 | 0.108 | 0.105 | 5.00 | 7.00 | 0.080 | 0.077 | 0.060 | 0.058 | 0.055 | 0.035 | 0.030 | ||||
| 青岛地区 | 0.125 | 0.122 | 0.085 | 0.083 | 0.080 | 4.00 | 6.00 | 0.058 | 0.055 | 0.033 | 0.035 | 0.048 | 0.045 | 0.060 | 0.058 | 0.055 | 0.035 | 0.030 |
| 烟台地区 | 0.200 | 0.195 | 0.110 | 0.108 | 0.105 | 5.00 | 7.00 | 0.080 | 0.077 | 0.060 | 0.058 | 0.055 | 0.035 | 0.030 | ||||
| 徐州电网枣庄地区 | 0.180 | 0.175 | 0.085 | 0.083 | 0.080 | 4.00 | 6.00 | 0.058 | 0.055 | 0.038 | 0.035 | 0.048 | 0.045 | 0.060 | 0.058 | 0.055 | 0.035 | 0.035 |
供热价格,南定热电厂和青岛发电厂每百万大卡为7元。1981年按国家物价总局的规定,新增的供热量可暂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枣庄发电厂改建后,即按此原则由每百万大卡7元提高到10元。
(二)优待电价工业优待电价为扶持新兴工业发展,1960年7月1日起,国家对耗电量大的电解铝、矽铁、电石工业用电实行了优待电价,电解铝每千瓦·时调降为3.5分,矽铁、电石调降为5分。1963年4月起,对烧碱、合成氨用电实行了优待电价,每千瓦·时定为5分。1969年对农村小化肥厂生产用电实行了优待电价,电压不满1千伏的每千瓦·时7分,1千伏及以上的每千瓦时6.5分。1974年5月对生产黄磷的电炉用电执行了合成氨的优待电价,每千瓦·时为5分。1978年对直接用于生产镁、钛、纯硅、金属钠等产品的电炉、电解用电实行了优待电价,电压为1千伏至10千伏的每千瓦·时4.8分,35千伏及以上的每千瓦时4.5分。由于实行优待电价的范围不断扩大,致使电业部门收入减少,利润下降,影响了电力的扩大再生产,加剧了供需矛盾。1980年省局根据国家物价总局、电力工业部《关于停止扩大工业优待电价范围的通知》,明确了对已享受优待电价的产品暂时保留,但只优待定额内的耗电量,对超过定额的用电不予优待,对新增的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和车间不再实行优待电价。根据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取消华东部分优待电价的通知,1982年7月1日起,对铁合金、镁、硅、钠、钛和电炉钙、磷肥等6种工业产品取消了优待电价;对电解铝、电石由每千瓦·时优待2分降为1分。根据水利电力部通知,1983年7月1日起,对实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除生产车间用的空调设备外,其它非生产性的电灶、烘焙、电热取暖、热水器、蒸气浴等用电一律执行照明电价。根据水利电力部和国家物价局(86) 水电财字第95号文通知,1986年8月1日起,取消了电解铝的电价优待政策,执行统一的工业电价。
农业优待电价 1962年之前,农业生产用电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标准,按电压等级分为每千瓦时 8.5分、8.3分和8分。省局根据国家对农业用电实行优待电价政策,1963年4月起,实行了直供和售两类电价。直供电压分为每千瓦·时6分、5.8分和 5.5分;趸售按电压分为每千瓦·时3.5分和3分,并开始对农业排灌和电用电实行农业优待电价。1966年2月开始,对公社、生产队及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工及防汛临时照明用电等实行了农业优待电价。根据水利电力部的通知,1976年1月对平地、造田、修渠、打井等农田基本建设用电实行农业优待电价,1973年对黑光灯用电实行了农业优待电价,1978 年对现代化养猪、养鸡的生产照明、饲料加工和其它动力用电实行了单一电价,每千瓦・时一律6分,同时对装有专用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及以上的猪场、鸡场,按规定实行利率调整电费办法。是年根据国家物价总局、水利电力部《关于降低深井用电电价的通知》和《关于降低高扬程提用电电价的通知》,对高扬程提灌用电实行了分级优待电价,由原来每千瓦·时6分调整为扬程在50米以下的电价不变,51 米至100米的每千瓦·时4分,101米至130米的每千瓦·时3分,130米以上的每千瓦·时2分。由于农业优待电价大幅度低于电力生产成本,农电长期处于亏损。1983年6月省局鉴于农村社员口粮加工磨场已变为经营性质,对其用电价格改按普通工业电价执行,至1990年未变。
(三)其它电价趸售电价 1980年之前,对县级转售单位均按其成本开支情况,由省局分别核验1个不高于30%的折扣率,一年一定。1980年之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1980) 鲁政发第15号文批转的《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的报告》的规定,趸售给各地、县电力部门转售电的折扣率一律按30%核定,超过原核定比例部分,上缴省作为农电发展基金。
两部制电价 1958年对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上的用户列为大工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调整电费的力率标准,按不同地区分别为0.85和0.80。1960年7月1日起,对实行优待电价的电解铝、矽铁和电石工业用电力率标准改为0.9,高于或低于标准的按规定系数增减电费。1961年将大工业用户变压器容量最低标准由50千伏安改为100千伏安。1975年2月,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缩小两部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将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变压器容量最低标准提高到320千伏安,取消了按用电设备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办法,受电变压器容量320千伏安以下及低压用户,均执行普通工业电价,不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1983年至1990年,根据主管部和国家物价总局颁发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0.90、0.85和0.80三种力率标准分别试用于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用户、其它工业用户及农业和趸售用户。
由于煤运加价,造成电力成本升高,利润下降。省局根据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6)水电财字第28号文件的通知规定,1986年4月1日起,凡指令性电量计划内使用国家和地方的加价煤(含铁路加收运费),其加价费按“高来高去”的原则,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外,统一向用户加收电费,每千瓦·时0.6分,1990年提高为5.5分,以保证电网利润指标和财政上交任务的完成。
-基本建设财务(一)拨款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