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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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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生产计划分发电计划和供电计划。发电计划管理的主要指标有发电量、发电标准煤耗率和厂用电率,有对外供热任务的发电厂、热电厂的生产指标增加供热量。供电计划管理的主要指标有售电量、供电量和线损率。生产计划的编制程序,在正常年份年度计划一般在上年9月之前,先由各基层单位提报指标建议数,经省局综合平衡后,于10月前汇总上报部和省计委,年度计划控制数下达后,省局平衡安排各发、供电单位的年度和季度计划指标,于12月下达给各单位。

新中国建立后至1957年,主要学习苏联经验,计划管理比较细,有年度计划,也有每年的分季、季分月计划,要求严格,必须按月按季全面均衡地完成各项计划指标。

1962 年至“文化大革命”前夕,接受“大跃进”中浮夸风的教训,加强了生产计划管理,强调编制计划要留有余地,这期间,有必保完成的国家计划,也有通过努力争取完成的增产节约计划,企业内部还有用以安排日常生产工作的保证计划。

1967 年至1983年,全局生产计划开始转向以全网计划为主,各发、供电单位的计划必须保证和服从全网的计划。1970年开始,省局直属单位只按年、季下达年度、季度生产计划,不再编制年分季、季分月生产计划,对各供电单位不再考核售电量计划指标,并用调度计划代替生产计划考核发电厂。1978年之后,为进一步制约各电厂不按调度命令开停机组或增减负荷,由省局中心调度所每月下达可调发电量代替计划发电量作为考核指标。省局不再编制和下达季度生产计划,改由各基层单位在保证完成省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前提下,自行安排年分季、季分月计划。

1983 年至1990年,由于实行了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将发售电量列为各发、供电(单位年度计划的考核指标,如因电网调度原因影响到计划指标完成时,省局便酌情予以调整。随着改革的深入,实行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令性发、售电量计划由国家分配燃料。全省电力部门还广开增产门路,挖掘发、供电设备潜力,组织各地和大用户来煤来油换电,并按高进高出的办法,购议价燃料发议价电,这部分多发、多售电量作为指导性计划完成。1986年省局直属发电单位完成发电量284.42亿千瓦·时,比指导性计划 257.5亿千瓦·时多发电26.92亿千瓦·时。是年按指令性发电量计算,缺煤 37万吨,组织省补煤换电煤113万吨,来油加工34.8万吨,共发电13.8亿千瓦·时,组织发议价电 0.67亿千瓦·时,共增发电量17.77亿千瓦时。1990年,省局直属发电单位完成了国家指令性发电量计划259.62亿千瓦·时,指导性发电量计划 384亿千瓦·时,实际完成 400.41亿千瓦·时,比计划超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