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体制

视图

档案浏览器

1950年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后,山东各地主要发供电单位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决定生产、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一五”计划时期,曾一度学习苏联实行“一长制”的经验,建立以厂长为首的各级责任制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各级技术责任制。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后,山东电力企业实行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1960年以来,山东电力企业贯彻《鞍钢宪法》,推行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1961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之后,1962年开始,省局从健全党委制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入手,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和其它各项责任制,并先后在青岛、博山电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局推广,对企业进行全面整顿,使企业的领导和生产指挥系统得到完善和加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11月省局实行军管,是年12月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1968年10月省局成立革命委员会,省局直属单位也相继实行军管和成立革委会。1970年1月省局党的核心领导小组成立后,直属企业逐步恢复了党的组织,实行党委对企业的领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有利于电网的统一管理和安全经济生产,保证油田和重点地区的用电,1979年省局党组向中共山东省委写了《关于电业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和《关于电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198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山东省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通知》,同意将由各市、地管理的主要发供电企业上收山东省电力工业局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省局与各市、地磋商办理了企业上收的交接工作。

1982年至1985年,省局通过对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健全了各级领导班子,健全和完善了职工代表大会制。1986年,省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3个《条例》)的规定要求,依据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原则,先在石横发电厂等4个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了厂长负责制,实行党政职能分开。1987年1月省局下发了《关于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工作意见》,要求已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单位制订执行3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决策和行政干部任免程序,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厂长负责制的顺利实行,未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单位在“七五”计划期间全部实行。至1988年末,省局直属36个(不含筹建处、办事处、学校、医疗等)单位全面实行了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是年7月,省局党委以实行厂长负责制为课题,召开了部分厂长、党委书记研讨会,并以(88)鲁电党字第14号文明确了企业党委保证监督的主要职责、内容、形式和方法,厂长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的制度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1990年,省局党委召开了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会议,按照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理顺了党、政、工三者关系,明确了党委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党管干部的原则,支持厂长正确行使职权,定期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加强民主管理,使全局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企业领导管理体制得到巩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