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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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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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凡发生事故,除以下情况外,均应中断安全记录。

1、人身轻伤;

2、配电事故;

3、新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主要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事故;

4、确因来煤质量差,又无混煤条件,经改造难以取得成效,因而发生的锅炉运行中灭火停炉、降低出事故;

5、发供电设备因履水、暴风、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6、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7、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事故;

8、完全由上级调度或集中检修单位的责任引起的发供电设备事故,仅中断上级调度或集中检修单位的安全记录;

9、以上所列事故,若为重大或特大事故,则不论原因与责任所属,均应中断安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