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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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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承担。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本人缴费工资的2%起步,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企业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按照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每个参保职工个人名下。来源包括两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二是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转入的部分。自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见表3-4-1:

表3-4-1 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年份平均工资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划转个人账户
200014786
20011541320%6%5%
20021714320%6%5%
20031909320%7%4%
20042123120%7%4%
20052456620%8%3%
20062688020%8%0
20073091220%8%0
20083573420%8%0
20093988020%8%0
20101—7月20%;<br>8—12月19%8%0

(二)基本医疗保险 2001年1月1日起,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属地化医疗保险模式制定了《超高压公司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间暂行办法》 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004年7月1日起,按照鲁电集团人〔2004〕352号文《关于修订〈山东电力企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调整了各项报销比例。 2007年1月1日起,按照鲁电集团人〔2006〕444号文《关于印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了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2010年1月1日起,公司基本医疗保险进行重大改革,在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三)失业保险 2005年10月1日起,公司在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调整为1%,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0.5%。

(四)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009年10月1日,公司在济南市社会

保险事业局参加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两金”管理

(一) 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为了保证和提高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待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在职职工个人建立的养老保险金,企业和职工本人双方缴纳。职工离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企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金。

2001年1月1日,按照鲁电集团人〔1997〕23号文《关于调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标准的通知》和集团人〔1999〕22号文《关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职工企业补充、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立了企业补充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补充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个人储蓄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2002年1月1日,国家电力公司召开了企业年金规范管理会议,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国电公司将统一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2003年11月,按照国家电网人资〔2003〕234号文件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要求,原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封存,称为“存量年金”。启用国网公司统一管理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称为“增量年金”。

2007年4月1日,按照鲁电集团人〔2007〕97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调整缴费比例等,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企业缴费比例按照个人缴费的12倍为基准,并考虑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年龄因素,设置工龄系数和年龄系数。

企业缴费比例(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人员) =个人缴费比例0.5% 12 工龄系数 * 年龄系数

企业缴费比例(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人员) =个人缴费比例0.5% 12 工龄系数

企业年金缴费比例、系数表

表3-4-2
工作年限(年)工龄系数个人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年龄系数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企业缴费比例(%)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
1-51.00.56.01.27.2
6-101.10.56.61.27.9
11-151.20.57.21.28.6
16-201.30.57.81.29.4
21-251.40.58.41.210.1
26-301.50.59.01.210.8
30以上1.60.59.61.211.5

说明:年龄系数用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

2009年1月1日,按照鲁电集团人〔2009〕127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的通知》要求,“年金存量”与“年金增量”合并管理,统称“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比例为4%,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另外,对企业年金的支取、销户均有更加规范详细的规定。

2010年1月1日,按照鲁电集团〔2009〕647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比例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取比例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比例调整为5%。

2010年8月1日,按照鲁电集团社保〔2010〕364号《关于调整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比例的通知》及补充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8.33%。历年年金缴费比例见表3-4-3:

历年年金缴费比例 表3-4-3

年份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个人账户
2000
200115%5%20%
200215%5%20%
200315%5%20%
200415%5%20%
200515%5%20%
200615%5%20%
2007平均8%0.5%平均8.5%
2008平均8%0.5%平均8.5%
20095%1%6%
20108.33%1%9.33%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备金。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2001年1月1日,按照集团人社〔1999〕21号文《关于发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统一规范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关工作。以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按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总额的15%,个人按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总额的15%,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2007年1月1日,按照鲁电高人〔2006〕115号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历年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见表3-4-4:

表3-4-4 历年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年份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个人账户
2000
200115%15%30%
200215%15%30%
200315%15%30%
200415%15%30%
200515%15%30%
200615%15%24%
200712%12%24%
200812%12%24%
200912%12%24%
20101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