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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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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前,济青长途电话只规定普通和加急2类。1934年3月起,分为普通、加急、传呼、预告4类。1936年12月起改为叫号,叫人、传呼3类,分寻常,加急。特别业务有特约、定时、夜间(话费较日间低廉)。此规定延续至1949年6月青岛解放。解放后业务种类分为8类:防空情报电话、特种电话、中央首长电话、紧急调度电话、加急军政电话、加急普通电话、军政电话、普通电话。特种业务分为预约电话和会议电话。1984年12月调整为代号电话、特种电话、紧急调度电话、政务电话、普通电话和公务电话。

资费:

1925年4月1日济、青长途电话正式开放营业,规定通话时间5分钟为1次,连续通话不得超过3次,加急电话按3倍收费。

1934年3月起,长话价目计算标准以5分钟为1次和3分钟为1次两种。5分钟为1次的空间距离90公里内每15公里加1角,90公里至450公里每20公里加1角,450公里至600公里每25公里加1角,600公里以上每50公里加1角,3分钟为1次的空间距离,100公里至300公里每25公里加1,300公里至810公里每30公里加1角,810公里至1800公里每60公里加1,1800公里以上每100公里加1角。青岛仍以5分钟为1次,连续通话不得超过2次,加急按2倍收费。1936年12月起,改为3分钟为1次,繁忙电路连续通话以3次为度,清闪电路不限,加急改为加倍。长话传呼范围以距离收话处5公里为限,传呼专力费为1角,向发话人收取。

1938年至1945年8月,长话资费标准无大变动。此后长话话价计算办法按重庆国民政府交通部1944年7月东业代电规定的通话两地的空间距离为计算标准,地图以邮政总局1936年印行的《中华邮政域图》为依据,空间每1厘米,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作为30公里,云南为15公里,其余地区为10公里。以80公里为起算单位,每超过20公里为1计算单位,最远距离为3000公里。以通话地点的直接空间距离作为计算长途电话话价的办法。

由于国民党统治区的通货膨胀,滥发纸币,长话价目一涨再涨。以1936年为基数,1946年12月起至1875倍,1947年7月起至89375倍。以青岛至北平的长话价目为例,1936年每次2.40元为基数,1946年增为740元,为308倍,1947年111000元,为46250倍,1948年450000元,为187500倍。

1949年8月将以小米或硬币计价办法改为“计价单位”,作为计算各项电信业务的基本收费单位,随物价指数变动而浮动。1949年7月华东统一报价目并颁布执行。1950年3月1日经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统一以胜利折实公的0.07分作为一个电信计价单位。青岛从3月21日起执行。同年11月随着全国财政经济的统一,核定一个电信计价单位折合旧人民币1500元,并为调整偏高偏低的电信资费提供了条件。规定华东的长话价目超过华北区标准1.5倍以上的减按华北标准1.5倍收费。1952年5月随着人民币值逐步稳定,改按人民币收费。

青岛的夜间减价长话业务自1949年8月15日停止开放,1954年恢复。通话地点有济南、潍县、天津、北京等城市,半价时间规定每年4月至9月底零时至6时,10月至次年3月零时至7时。1955年2月增加聊城、菏泽、济宁、泰安、德州、北镇、淄博、张店、胶县、莱阳、昆嵛、临清等16处。1957年起扩展到全国各大城市,半价时间一律自夜间零时至次晨7时。

1958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统一调整邮电资费,国内长话资费将36级话价简化为13级。第一级空间距离为25公里,第二级为50公里,3至5级级差为50公里,6至7级级差为100公里,8至10级级差为200公里,11级至12级级差为500公里,2000公里以上为13级,取消地区差价,取消优待办法。同年8月1日起,长途电话资费平均降低40%,第一级每分钟5分,2至13级每级加1角,按次计价改为按分计价,以3分钟起算,超过3分钟按实际通话分钟计算。叫人和传呼一律加收基本价的三分一的附加费,各类长话销号费一律按基本价目的六分之一计算收取。不满5分的收5分,每日7至18时按全价,18时至24时按七折,零时至7时按半价,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全天(零时至24时)按半价,会议电话七折,人防电话、代号电话、特种电话、特级军政专线电话、航空调度电话和电力调度电话一律按平常价收费。

1966年9月取消销号费,凡未能接通的电话,不分局方或用户原因,一律不收销号费,取消3分钟基本收费制度,取消叫人传呼附加费。

1979年6月9日起恢复3分钟基本收费办法,叫人、传呼加收1分钟附加费,销号费除城阳至即墨、胶县、胶南每张收取5分外,其他地区概收1角。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及星期日、法定假日的零时至24时收半价。凡由农村电路经转的长途电话,每张加收过线费3角。特种电话、紧急调度电话和预约电话,按照加急电话价目收费。

记账用户和代办户:

1939年开始对经常使用长途电话的用户开始实行记账办法,每月话费由电话局册报组核算后,交收费收取。此类记帐户解放前约200余户,解放后随着对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机关、工厂、企业均转为记帐户,每月结算后由人民银行托收。1963年,记帐户有724户,1980年有800户,1985年达1150户。

为方便外地旅客使用长途电话,青岛市邮电局自1949年7月以后在旅馆、招待所设置代办业务,1966年有19户,1985年发展到45户。

国际业务青岛国际长话向无直达电路,须经京沪两地经转,1962年12月21日,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核定济南、青岛、烟台、泰安、曲阜等地邮电局办理国际电话业务。1972年中日、中美建交,京沪两地设立地面卫星站后,青岛国际长话通讯效率有提高,但业务量不多。

1978年以来,随着对外开放,中外经济交往增多,青岛的外商和青岛海关使用长话的业务逐年增多。截止1985年,除对发往南朝鲜、以色列、南非和西南非洲等地的电话业务暂不开放外,对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一般均可受理。

国际长话种类有政务电话、加急电话和普通电话3种。

国际电话的基本价目由邮电部会同有关国家商定,对未商定资费和路由的国家,如有电话业务时,最初3分钟总价按照:亚洲26.40元,非洲33.60元,拉美36.00元;大洋洲28.80元。欧洲28.80元计算。

长途电话业务量表(1925~1987年)

年份 长途电话(万张) 会议长途电话(张)
去话 来话 转话 去话 来话 转话
1925 1.06
1926 1.89
1927 2.09
1941 9.77 12.29 0.015
1946 0.83 1.4
1949 1.21
1950 1.61
1951 3.55
1952 4.24 6.36 0.45
1953 6.71 7.99 0.89
1954 5.57 7.03 1.57
1955 2.71
1956 3.75
1957 2.52
1958 9.76 9.57 1.74 213 965 385
1959 15.09 15.11 2.28 239 870 334
1960 23.1 22.70 2.38 528 996 578
1961 22.85 20.26 2.55 43 160 48
1962 13.23 14.58 2.61 32 45 38
1963 14.36 15.54 3.18 41 66 57
1964 16.3 17.55 4.62 36 64 3
1965 15.93 17.51 1.06 10 56 3
1966 17.56 19.69 4.25 2 41 15
1967 18.64 17.85 4.15 0 40 13
1968 19.55 20.58 3.43 0 21 15
1969 26.19 26.71 3.86 0 22 10
1970 25.71 27.06 3.78 0 23 16
1971 29.86 30.38 4.55 0 16 10
1972 29.7 34.41 4.33 0 17 8
1973 34.65 43.65 6.35 0 28 6
1974 26.55 28.93 5.79 0 29 4
1975 32.18 34.85 6.04 0 79 6
1976 37.21 41.98 6.14 0 79 22
1977 43.84 47.42 6.79 0 135 52
1978 48.87 51.76 8.66 0 147 42
1979 52.05 60.51 14.95 3 79 43
1980 56.57 67.84 10.81 0 29 17
1981 59.78 72.56 10.51 0 0 0
1982 69.46 79.62 11.61 0 42 19
1983 85.89 89.44 15.17 6 35 280
1984 100.49 110.97 18.61 14 115 0
1985 129.59 144.75 29.06 0 65 50
1986 143.50 161.73 46.86 63 64 109
1987 176.7 195.12 26.96 72 62 139

国际长途电话去话业务量表(1978~1987)年份1978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去话张数18342460385349336694867913023)26197 28486 42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