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本细则自中华民国七年二月二发生效力但无论何时依双方协议得为必要之修正或至少在六个月以前预行知照得废止本细则兹为证明前开各条各奉本国政府委任署名盖章于下中华民国七年十月十日大正七年十月十日在青岛缮就中国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认为一致并另附英文译文二份交通部顾问权 量青岛守备军民政部递信部长 古贺传吉
第五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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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本细则自中华民国七年二月二发生效力但无论何时依双方协议得为必要之修正或至少在六个月以前预行知照得废止本细则兹为证明前开各条各奉本国政府委任署名盖章于下中华民国七年十月十日大正七年十月十日在青岛缮就中国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认为一致并另附英文译文二份交通部顾问权 量青岛守备军民政部递信部长 古贺传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