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本细则自中华民国七年二月二发生效力但无论何时依双方协议得为必要之修正或至少在六个月以前预行知照得废止本细则兹为证明前开各条各奉本国政府委任署名盖章于下中华民国七年十月十日大正七年十月十日在青岛缮就中国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认为一致并另附英文译文二份交通部顾问权 量青岛守备军民政部递信部长 古贺传吉
附件中华民国七年十月十日在青岛所签订中日两国邮电事务处理办法细则其中有须另行以往正七年十月十日大复文书声明者兹为简便起见商议左列各项经双方同意后缮成中日文各二份彼此认为一致署名盖章于下计开细则中所称青岛系指德国旧有租借地而言二细则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中之“中国日本或外国”又“日本中国或外国”等字句中所云中国包含有中国现尚存在之日本邮局及外国邮局在内三现因津浦铁路邮政车运搬力不足关于依细则第二章所交换日本之包裹总包凡经由青岛及由济南潍县发受或经由之包裹由中国邮政主管厅在该铁路寄送者于中国装载自国包裹邮件之各列车中其每次总重量合计至多以一百八十“基罗格兰姆”为限四细则第三章第一条所规定之夜车设备中国邮政专间一事因现在车辆不足准定至来年十一月底为止由铁道部设备新造车辆在新造车辆未竣工以前先行改造有盖货车按照同章第二条所定之容积设备中国邮政专间以便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即行应用中国邮政主管厅即按照同章第一条之规定缴费但改造此项车辆内部构造之费用归铁道部负担五细则第三章第二条第二项所定快车及夜车内中国邮政专间由铁道部设备嗳气管及电灯设备已完后对于中国好意起见所有暖气及电灯均免费供给六细则第三章第四条所规定之乘车邮员中国邮政主管厅得将预备缺员派补时之人名一并开单送交铁道部如遇前开名单之人因病或不得已事故不能搭车时即著用邮政主管厅制服之其他邮员铁道部以本条中所定员数为限亦可通融准其乘车七细则中所称中国银元系指按照中华民国三年二月七日公布之国币条例所铸造中国银币而言中华民国七年十月十日大 正七年十月十日交通部顾问权量青岛守备军民政部递信部长 古贺传吉
则本细则自中华民国七年二月二发生效力但无论何时依双方协议得为必要之修正或至少在六个月以前预行知照得废止本细则兹为证明前开各条各奉本国政府委任署名盖章于下中华民国七年十月十日大正七年十月十日在青岛缮就中国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认为一致并另附英文译文二份交通部顾问权 量青岛守备军民政部递信部长 古贺传吉
附件中华民国七年十月十日在青岛所签订中日两国邮电事务处理办法细则其中有须另行以往正七年十月十日大复文书声明者兹为简便起见商议左列各项经双方同意后缮成中日文各二份彼此认为一致署名盖章于下计开细则中所称青岛系指德国旧有租借地而言二细则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中之“中国日本或外国”又“日本中国或外国”等字句中所云中国包含有中国现尚存在之日本邮局及外国邮局在内三现因津浦铁路邮政车运搬力不足关于依细则第二章所交换日本之包裹总包凡经由青岛及由济南潍县发受或经由之包裹由中国邮政主管厅在该铁路寄送者于中国装载自国包裹邮件之各列车中其每次总重量合计至多以一百八十“基罗格兰姆”为限四细则第三章第一条所规定之夜车设备中国邮政专间一事因现在车辆不足准定至来年十一月底为止由铁道部设备新造车辆在新造车辆未竣工以前先行改造有盖货车按照同章第二条所定之容积设备中国邮政专间以便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即行应用中国邮政主管厅即按照同章第一条之规定缴费但改造此项车辆内部构造之费用归铁道部负担五细则第三章第二条第二项所定快车及夜车内中国邮政专间由铁道部设备嗳气管及电灯设备已完后对于中国好意起见所有暖气及电灯均免费供给六细则第三章第四条所规定之乘车邮员中国邮政主管厅得将预备缺员派补时之人名一并开单送交铁道部如遇前开名单之人因病或不得已事故不能搭车时即著用邮政主管厅制服之其他邮员铁道部以本条中所定员数为限亦可通融准其乘车七细则中所称中国银元系指按照中华民国三年二月七日公布之国币条例所铸造中国银币而言中华民国七年十月十日大 正七年十月十日交通部顾问权量青岛守备军民政部递信部长 古贺传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