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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关于包裹邮件交换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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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主管厅日本邮政主管厅茲因在两邮政主管厅间所有来往青岛潍县济南或经由该地之总包散件等包裹邮件为定期交换起见订立细则如左第一条 散件包裹平常及保险包裹之交换须经由青岛潍县济南所设之中国邮局及在该地所设之日本邮便局行之二 在青岛与中国内地间来包裹各方尺寸以一“迈当”五十“桑笛迈当”容积以五十五立方“笛西迈当”重量以十“基罗格兰姆”为限但重量三“基罗格兰姆”以内或三“基罗格兰姆”至五“基罗格兰姆”之包裹其容积定为二十五立方“笛西迈当”以内各方尺寸不得逾六十“桑笛迈当”三前项以外之包裹经由青岛潍县或济南交换者各方尺寸不得逾六十“桑笛迈当”其重量不得逾十二封度(一贯五百钱)四 虽有前二项之规定但洋伞洋杖地图图样等物包裹其长不逾一“迈当”(三尺三寸)宽厚各在二十“桑笛迈当”(六寸五分)以内者可收寄之又凡送往中国境内铁路或轮船未经开通地方之包裹其容积不得逾二十五立方“笛西迈当”(一立方尺)其重量不得逾五“基罗格兰姆”(一贯三百三十钱)五 凡由青岛所发或由日本及关东洲租借地所发经由青岛潍县或济南寄往中国各项包裹以日本邮票完纳第八项所规定资费者经由日本邮便局按散件交到中国邮局时中国邮局即行转寄投递现在已有中国局所各地方或将来设置中国局所各地方六 凡由中国各地方所发以中国邮票完纳第八项所规定资费包裹经由青岛潍县或济南中国邮局按散件交到日本邮便局时日本邮便局即行投递青岛区域内或转寄他地方七 按散件所交换之保险包裹其保险价目每件不得逾五百元(圆)八每件包裹邮费及保险费以及各邮政主管厅应行收入数目详列于后惟关于青岛与中国内地之间所寄来往包裹凡收到该包裹之邮政主管厅每件应受资费十仙(合二十五生丁姆)保险包裹应加受保险费对于保险数凡在百二十元或百二十元之尾数每 陆 路寄送应受二仙(合五生丁姆)海路寄送应受四仙(合十生丁姆)九 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八项之规定对于与第三国间往来包裹两国中如有一方须经由他方之承转而交换者不适用该项包裹应照承转邮政主管厅所制之A号表办理十 凡发往中国境内铁路或轮船未经开通各地方之包裹虽已完纳第八项所規定之资费寄至不能依铁路或轮船寄往之地方者得向收件人补收寄费但补收此项寄费之数目应照中国邮政主管厅公布之境内包裹资费清单办理十一 散件交换之包裹须由原寄之交換局按照邮会包裹条约所规定之样式制成包裹清单一并交付该清单内所注目以每四十仙(钱)换一法之比率换算法币-第二条 总包包裹总包包裹之交换须在本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定之交换地仍依照此次所订邮件细则中总包邮件同一主义行之二 中国邮政主管厅日本邮政主管厅须将互相交换之总包包裹各照本国寄运包裹时所用迅速之法寄递指名之地方三凡有中国邮局或日本郵便局托送前列各项总包包裹其中所有之保险包裹每个保险数目不得逾五百元(圆)第三条寄送费按照第二条所订经由中国或日本邮务所寄送之日本或中国之总包包裹由该经理寄送邮政主管厅按照万国邮包裹条约所定资照受早路或海路之寄送费但在中国国内铁路寄送不逾一千英里时应各按照万国邮会资例之半价收取之二前项所载总包包裹内若附有保险包裹时所有关系寄送之邮政主管厅除前记资费外仍照万国邮包裹条约所规定资例加受早路或海路之保险费第四条 清单总包包裹应由原寄交换局连同总包包裹清单(与现在北京天津奉天等地方中日两国互用者相同)交付于接受之交换局第五条甲邮政主管厅之交换局对于收到乙邮政主管厅之交换局所寄之散件及总包包裹应依据第一条及第四条所载之清单每三个月分别造成账单二前项账单须经双方邮局分别查核承认后由存款之邮政主管厅汇记每年总账单之內第六条 本细则之范围万国邮会包裹条约及其施行规则所规定各条对于不相抵触本细则之部分及本细则所未规定之部分得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