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章关于邮件交换之细则 资料库:青岛邮电志 章节:附录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qingdao-posts-bureau/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qingdao-posts-bureau/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qingdao-posts-bureau/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qingdao-posts-bureau/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qingdao-posts-bureau/section/12/article/9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qingdao-posts-bureau/section/12/article/9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日本邮政主管厅以在青岛所设中国邮局一所中国邮局主管厅以在潍县及济南所设之日本邮便局各一所互照从来惯例承认为交换局中国邮政主管厅日本邮政主管厅兹因在两邮政主管厅间所有来往青岛县济南或经由该地方各项邮件(平常 挂号 国外 转寄总包转寄散件各邮件)为定期交换起见订立细则如左第一条 邮件之交换两国邮政主管厅邮件之交换须经由青岛潍县济南所设之中国邮局及在该地所设之日本邮便局行之但中国邮局以用胶济铁路全线及本轮船运送邮件时为限毋须日本邮便局之承转得直接利用之关于中国邮政主管厂利用胶济铁路一节应按照第三章所规定办理二甲邮政主管厅将总包或散件各邮件递交乙邮政主管厅时须在关系交换局由专任此项职务合法委派之邮员妥为面交第二条 邮件之寄送中国邮局须将所收日本邮便局交到寄往中国日本及外国总包及散件各邮件按中国邮政主管厅自运邮件时所用最速方法转寄各该寄送之地方二 日本邮便局须将所收中国邮局交到之寄往中国日本及外国总包或散件各邮件按日本邮政主管厅自运邮件时所用最速方法转寄各该寄送之地方三凡由中国邮局所发或转寄寄往中国日本或外国之邮件应由日本或外国轮船转寄者在青岛须经由日本邮便局装载该轮船或由该轮船收领之

四 凡由日本邮便局所发或转寄寄往日本中国或外国邮件应由中国轮船转寄者在青岛须经由中国邮局装载该轮船或由该轮船收领之五青岛日本邮便局须将寄至中国内地之散件邮件统交中国邮局又中国邮局亦须将寄至青岛之邮件统交日本邮便局第三条 邮费及投递凡自青岛所发按照中日两国间现行之资贴有日本邮票寄至中国之各邮件经由日本郵便局按照散件交付中国邮局时中国邮局即行寄送投递不另索资二. 凡自邮会各国所发按照万国邮会邮费贴有各本国邮票投至中国之各邮件经由日本邮便局按照散件交付中国邮局时中国邮局即行寄送投递不另索资三虽有前第一项之规定但除信函及明信片外其余邮件如寄至铁路或轮船未通之地方仍应按照中国寄费清单另征境内资费四凡白中国所发寄至青岛各邮件按照中日两国间现行之资例贴有中国邮票者经由中国邮局按照散件交付青岛或潍县济南日本邮便局时日本邮便局即行寄送投 递不另索资五凡自中国所发寄至邮会各国之邮件按照万国邮便条约第五条所定资例以中国邮票完纳邮费者经由中国邮局按照散件交付日本邮便局时日本邮便局应征收转寄资费寄往该国-第四条转寄费按照第一条所订经由中国或日本邮务所寄送之日本或中国之总包邮件由该经理寄送之邮政主管厅按照万国邮便条约所定资例核收旱路或海路之转寄费但在中国国内铁路寄送不逾一千英里时应各按照万国邮会资例之半价收取之二经由扬子江之寄送与海路转寄同三此外应行协定者如左第一轮船运送不逾三百海里时关系此项之邮政主管厅对于此项邮件曾收陆路转寄资费者即不另行索费第二经由与中国或日本邮政主管厅无关系之其他机关或轮船寄送邮件之资费悉依各该关系之主管厅与其他机关或关系轮船公司所定之条款清算之四 按照第三条所定由中国各地经由日本邮便局发往邮会各国之散件邮件日本邮政主管厅应按照万国邮便条约所规定之总包邮件资例收取转寄资费第五条 转寄统计本细则所订之转寄费须按照邮会各国邮政主管厅互办之普通手续行之每三年为一期每期在五月间或在十一月间查核自一日起至二十八日以内统计为标准每三年一次由中国与日本邮政主管厅间清算之第六条 保险信函关于保险信函之交换本细则订立从苟能设法务须速行另订之第七条 本细則之范围万国邮便条约及其施行规则所规定各条对于本细则不相抵触之部分及本细则所未规定之部分得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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