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年5月31日)摘录《交通史·电政篇一涉外事项》大清国大德国电报局为彼此敦睦和好起见,将所关电报事宜订立合同。大德国电报局特派德国驻沪总领事卜利为德国全权委员,大清国电报局特派驻沪电报总局总办道员˙周万鹏为中国全权委员,彼此皆奉本国政府委派。兹将彼此议允条款开列于后。
第一款今议允在本合同施行期内除批准本合同时所有之吴淞、青岛、烟台水线外,若非先由中国电局允许,德国电局不再将水线扩充,亦不建造陆线或无线电报或不论他法争夺中国电局内地暨海滨电报生意,而凡有建造或扩充水陆电线或无线电报以及用他法通电之事,德国电局在中国当享满足优待。总之凡以上情事,德国电局较之别政府(指他国政府所设电线)、别电局(指他国官商合办之电局)、别公司(指他国商家 所 设之电报公司)所享之利益,无论为事实(指中国允许他国电报已经施行之利益)为定例(指中国电局定章所给应得之利益)皆不能减少。
第二款 中国电局应允,凡非摊分来往电报由上海、青岛、烟台德国水线与交涉之各水线公司寄至青岛或由青岛寄出者,应即照递无庸予以限制此项,非摊分电报加收之。
上海、青岛报费不归中国,应全数归入德国水线之账。
第三款 中国电局承允本合同一经批准所有烟台、北京两处德国邮政局接通至中国电局之电线应即速行建造庶于本合同第四款所定之时刻内德国之上海、青岛、烟台水线可以与中国烟台、大沽、北京电线独自通电。
第四款 中国电局烟台至大沽水线,如两条均可以通电,则本合同第三款内所云之接线应听德国烟台、北京两处邮政局使用为其传递德国真正官电之用。其每日所有时刻,应定为上午九点半钟至十点钟,下午一点钟至一点半钟,四点钟至四点半钟,九点钟至九点半钟。又非在限定时刻以内,而烟台、大沽、北京电线适中国电局闲暇不用,德国邮政局有德国官电往来,亦当将此线拨与使用。惟两国电局务当竭力和衷共事,以免彼此电报稍延。
第五款 烟台至大沽水线如有一条损断,或大沽至北京陆线中国仅有一线可用,其余烟台至大沽、北京电线为往来电报所拥塞,中国电局若按照本合同第四款内所载之时刻,将其余之水线或陆线交与德国邮政局则与电局例应传之电报有窒碍,遇有此种情形,德国电局应允每日只须借用烟台至北京电报一点钟,计上午九点半至十点,下午四点至四点半,除此项限时以外,或遇本条第一段所载情形如按国际情势无碍德国电局当将德国官电交与中国电报局从速递交不计报费。惟中国电局按第四款内所载其余时刻当尽力将所余之线交与德国电局使用,而德国电局亦当酌情形与中国电局和办理庶可将限定时刻竭力减短。
第六款 德国电局承允由烟台至北京电线传递来往电报时其所用电力须合中国电局之意,以为无害于烟台、大沽水线者方可。
第七款 凡遇德国电局水线一条损断或两条俱断,中国电局当德国邮政局交来之电由上海、烟台水线代为传递。按照此项电报当时报价计算,其真正德国官电由上海、烟台来往者则不计费。若遇上海、烟台直达之水线损断,一经中国电局声请,德国电局于上海、青岛、烟台水线并无德国专电之时,应将该水线交与中国电局使用,所有德国水线传递之报,其价应照下开计算,归入德国电局之账。
分。
凡摊分电报及中北摊分电报不计费。
二、凡本境电报及非摊分电报经烟台者,洋文每字一角,华文及 新闻 电报 每字五
三、凡由中国内地来报暨非摊分电报已经过某段中国陆线而寄至烟台者,报价与第
二条同。
四、凡本境电报及非摊分电报只经过外国电报局水线而寄至烟台者,洋文每字洋一
角六分,华文及新闻电报每字洋一角三分。
五、上海与烟台来往电报交与德国水线传递者报价与第四条同。
六、凡合例之中国官电不计费。
第八款 德国电局承允上海、青岛、烟台水线所收报费,按照中国电局当时所定之价,不能减跌亦不与中国争夺生意。所有上海、烟台来往电报由德国水线传递者,其报资当分一半付与中国电局,惟免费之德国官电则不在内。
第九款 德国电局当所有塘沽至北京电线铁路至天津支线,立即交与中国电局,按照目前完善情形交割。盖即木杆紫铜线及磁碗也计价四万九千一百七十五马克,由中国电局交付此款之日,即将该线交割至德国行军电报铁线间有悬挂于以上所云之德国电线木杆者中国电局承允不拆亦不毁坏,又允当德兵至北洋未撤以前,此项铁线应听,德国军官使用。惟该线如为他项电报之用,非德国国家事者,德国电局当向兵官阻止。
第十款 德国电局业已得有山东铁路公司允许,今中北两电局彼此议允所有山东铁路公司收递商报只能按照本合同后附之限制章程(即指后附中国铁路电报办法章程)第一款所载在中国境内铁路电报办法而行。
第十一款 本合同内所云之摊分电报,中北摊分电报、非摊分电报、本境电报应按照下列意义解释:
一、摊分电报系指中国与欧洲(阿尔及利亚、都尼斯、坦其斯坡 亚及亚洲之土
尔其亦在其内)及美洲以及过去各处往来电报由各路传递而言。
/
二、中北摊分电报系指中国(香港亦在内)与欧洲之俄国及亚洲之俄国(布克哈亦在
內)由各路传递之电报来往而言,又系指中国(香港亦在内)由德希兰第奥尔法及 拔登依兰治经俄国传递电暨无论何路经中国之报(与香港来往之报亦在内)而言。
三、本境电报系指中国边境内来往之陆路电报而言。
四、非摊分电,凡一、二、三条所载者皆是。
第十二款本合同所载各事如有彼此见解不合,兹特议明所有辩论之处理应大消国外务部暨大德国驻华公使核。
第十三款本合同自一千九百零七年七月一号起按照施行,至一千九百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如彼此情感仍可随时商酌改期满之后如欲废约,须于一年前知照。
第十四款 本合同只用法文缮订立,当请大清国外务部暨大德国驻华公使批准。
本合同订于北京,共缮两份。
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二十号。
西历一千九百七年五月三十一号。
大清国驻沪电报总局总办周万鹏大德国驻沪总领事卜利附中国铁路电报办法章程铁路公司承允不收外间商电,由铁路电线传递又允不收费电报,惟下载特别办法不在其内。
甲、凡铁路车站附近之处或该镇内电局并未设有分局者,则铁路公司准可收递外间出费之电报,寄至中国各处,惟此项电报交与铁路至近电局传递。
乙、凡有寄往外洋各国电报,铁路公司电报无论如何一概不准收为代递。
丙、凡甲条所载准收之报,铁路公司应按照电局刻行之价目一律收取。
丁、凡收发商电,铁路公司应遵照万国电报通例章程而行。
戊、甲条内所载准收之报,其报价全费应登记铁路公司欠账至铁路公司传递应得之费,则照下开数目按路之远近核计收入铁路公司存账,如五十里以内,每字英洋二分半,五十里以外,一百二十五里以内,每字英洋五分,一百二十五里以外,二百五十里以内,每字英洋七分半,二百五十里以外,每字英洋一角。其由电局交与铁路公司传递之报亦按照此数核算,收入铁路公司存账,惟此项电报亦须交与铁路至近之电局。
己、凡铁路公司与电局往来电报账日应由交接之局互相登记,并准彼此随时派员稽核,按月结算,将前一月结清之账单各自寄与总局。
嗣又由电报总局与山东德国铁路公司会议订立路电交接办法五款。
附中德会订山东路电交接办法合同中国电报局(下文即称电局)与山东德国铁路公司(下文即称公司)订立合同,按凡在 ·中国境内发寄官商电信或准他人发寄官商电信乃中国所有之主权而归之电局。
又按西历一千九百七年五月三十一号在北京签字之中国、德国两电局所订电报合同曾由公司承允遵照第一款所载中国境内铁路电报办法而行。
又按在公司得有敷设权之区域内所有行用电线之事应特订合同庶电局公司两受其益,是以彼此议定,凡本合同所载各节彼此俱允遵守照行。兹将各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甲、电局为便于交递电信起见,允俟本合同签字之后,从速将尤关紧要之各车站与各该处电局接通,惟电局倘欲在铁路附近各处自行设立电局收发官商电信,则电局仅有此权,公司允在各车站收给官商电信由铁路电线递至各处电局或在未有电局之处,则由公司递至中间各车站,凡官商电信电局公司递至中间各车站者,公司允为接收转递。
公司允照电局所定报价,并承允决不将报价贬减或用他以与电局争利。
凡官商电信在铁路电线寄至铁路境内各处者,公司所收报费应由电局定价,不得视寻常各省往来报价稍低减。凡此项电报费,公司应算给电局每字洋二分。
凡公司寄至铁路境外各处电信递至最近之电局接转,此项报费应全数算给电局,另向寄报人加收每字洋三分,归公司自留。
凡电局交公司寄至铁路各处电信,应算给公司每字洋三分,惟外洋来电不在此项,来电应由公司转递,概不计费。
凡在电局未设报房,各处应由公司将电信代为投送,按里数远近酌取,送方以免吃亏。
乙、公司于经理一切电信,应遵照万国电报通例所载章程而行。
丙、一切往来电信应由彼此交接之各电局及车站专账目分別登载,此项账目须逐日比对。
凡因电报事务或因结算账目,所发电信概不计费。
第二款每逢月底须将账日结清,其应找款以月底结账后一个月为期,付与青岛公司或付与上海电局,凡月份须照西历计算。
第三款公司电线遇有损阻,则电局能设法当将关于铁路安危及铁路设施之公务电信代为转递,发在他项电信之先,不计报费。当电局之某段电线须重或修理或遇有将铁路附近之电线或报房查勘之时电局所用,华,洋人等在修或查勘之段内乘坐火车应给以执照,照寻常搭客车价减半收费,酌分头、二、三等。惟此项人等若乘坐货车,则公司即卸去一切责成,此项执照应于工竣之时随即还公司。
凡电局一切机器、货物及电报材料,由火车装至电局所设报房在铁路两旁十五基罗近当以内者,公司应按照各类寻常水脚价日减去十成之二,惟须付足全费之货一律妥速装运。
第四款电局或公司现用之人或前三个月雇用之人,苟未由彼局特准,此局不得雇用。
第五款本合同自一千九百七年十一月一号起按照施行,此后如欲将本合同修改或作废者,彼此须于十二个月以前知照,否则仍留照行。
本合同签字之员奉准委派,为此互相签字,以昭信守。
本合同订于青岛,缮写华、英文各两份,俱经校对无讹。
中国电报局周万鹏山东德国铁路公司锡
(1907年5月31日)摘录《交通史·电政篇一涉外事项》大清国大德国电报局为彼此敦睦和好起见,将所关电报事宜订立合同。大德国电报局特派德国驻沪总领事卜利为德国全权委员,大清国电报局特派驻沪电报总局总办道员˙周万鹏为中国全权委员,彼此皆奉本国政府委派。兹将彼此议允条款开列于后。
第一款今议允在本合同施行期内除批准本合同时所有之吴淞、青岛、烟台水线外,若非先由中国电局允许,德国电局不再将水线扩充,亦不建造陆线或无线电报或不论他法争夺中国电局内地暨海滨电报生意,而凡有建造或扩充水陆电线或无线电报以及用他法通电之事,德国电局在中国当享满足优待。总之凡以上情事,德国电局较之别政府(指他国政府所设电线)、别电局(指他国官商合办之电局)、别公司(指他国商家 所 设之电报公司)所享之利益,无论为事实(指中国允许他国电报已经施行之利益)为定例(指中国电局定章所给应得之利益)皆不能减少。
第二款 中国电局应允,凡非摊分来往电报由上海、青岛、烟台德国水线与交涉之各水线公司寄至青岛或由青岛寄出者,应即照递无庸予以限制此项,非摊分电报加收之。
上海、青岛报费不归中国,应全数归入德国水线之账。
第三款 中国电局承允本合同一经批准所有烟台、北京两处德国邮政局接通至中国电局之电线应即速行建造庶于本合同第四款所定之时刻内德国之上海、青岛、烟台水线可以与中国烟台、大沽、北京电线独自通电。
第四款 中国电局烟台至大沽水线,如两条均可以通电,则本合同第三款内所云之接线应听德国烟台、北京两处邮政局使用为其传递德国真正官电之用。其每日所有时刻,应定为上午九点半钟至十点钟,下午一点钟至一点半钟,四点钟至四点半钟,九点钟至九点半钟。又非在限定时刻以内,而烟台、大沽、北京电线适中国电局闲暇不用,德国邮政局有德国官电往来,亦当将此线拨与使用。惟两国电局务当竭力和衷共事,以免彼此电报稍延。
第五款 烟台至大沽水线如有一条损断,或大沽至北京陆线中国仅有一线可用,其余烟台至大沽、北京电线为往来电报所拥塞,中国电局若按照本合同第四款内所载之时刻,将其余之水线或陆线交与德国邮政局则与电局例应传之电报有窒碍,遇有此种情形,德国电局应允每日只须借用烟台至北京电报一点钟,计上午九点半至十点,下午四点至四点半,除此项限时以外,或遇本条第一段所载情形如按国际情势无碍德国电局当将德国官电交与中国电报局从速递交不计报费。惟中国电局按第四款内所载其余时刻当尽力将所余之线交与德国电局使用,而德国电局亦当酌情形与中国电局和办理庶可将限定时刻竭力减短。
第六款 德国电局承允由烟台至北京电线传递来往电报时其所用电力须合中国电局之意,以为无害于烟台、大沽水线者方可。
第七款 凡遇德国电局水线一条损断或两条俱断,中国电局当德国邮政局交来之电由上海、烟台水线代为传递。按照此项电报当时报价计算,其真正德国官电由上海、烟台来往者则不计费。若遇上海、烟台直达之水线损断,一经中国电局声请,德国电局于上海、青岛、烟台水线并无德国专电之时,应将该水线交与中国电局使用,所有德国水线传递之报,其价应照下开计算,归入德国电局之账。
分。
凡摊分电报及中北摊分电报不计费。
二、凡本境电报及非摊分电报经烟台者,洋文每字一角,华文及 新闻 电报 每字五
三、凡由中国内地来报暨非摊分电报已经过某段中国陆线而寄至烟台者,报价与第
二条同。
四、凡本境电报及非摊分电报只经过外国电报局水线而寄至烟台者,洋文每字洋一
角六分,华文及新闻电报每字洋一角三分。
五、上海与烟台来往电报交与德国水线传递者报价与第四条同。
六、凡合例之中国官电不计费。
第八款 德国电局承允上海、青岛、烟台水线所收报费,按照中国电局当时所定之价,不能减跌亦不与中国争夺生意。所有上海、烟台来往电报由德国水线传递者,其报资当分一半付与中国电局,惟免费之德国官电则不在内。
第九款 德国电局当所有塘沽至北京电线铁路至天津支线,立即交与中国电局,按照目前完善情形交割。盖即木杆紫铜线及磁碗也计价四万九千一百七十五马克,由中国电局交付此款之日,即将该线交割至德国行军电报铁线间有悬挂于以上所云之德国电线木杆者中国电局承允不拆亦不毁坏,又允当德兵至北洋未撤以前,此项铁线应听,德国军官使用。惟该线如为他项电报之用,非德国国家事者,德国电局当向兵官阻止。
第十款 德国电局业已得有山东铁路公司允许,今中北两电局彼此议允所有山东铁路公司收递商报只能按照本合同后附之限制章程(即指后附中国铁路电报办法章程)第一款所载在中国境内铁路电报办法而行。
第十一款 本合同内所云之摊分电报,中北摊分电报、非摊分电报、本境电报应按照下列意义解释:
一、摊分电报系指中国与欧洲(阿尔及利亚、都尼斯、坦其斯坡 亚及亚洲之土
尔其亦在其内)及美洲以及过去各处往来电报由各路传递而言。
/
二、中北摊分电报系指中国(香港亦在内)与欧洲之俄国及亚洲之俄国(布克哈亦在
內)由各路传递之电报来往而言,又系指中国(香港亦在内)由德希兰第奥尔法及 拔登依兰治经俄国传递电暨无论何路经中国之报(与香港来往之报亦在内)而言。
三、本境电报系指中国边境内来往之陆路电报而言。
四、非摊分电,凡一、二、三条所载者皆是。
第十二款本合同所载各事如有彼此见解不合,兹特议明所有辩论之处理应大消国外务部暨大德国驻华公使核。
第十三款本合同自一千九百零七年七月一号起按照施行,至一千九百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如彼此情感仍可随时商酌改期满之后如欲废约,须于一年前知照。
第十四款 本合同只用法文缮订立,当请大清国外务部暨大德国驻华公使批准。
本合同订于北京,共缮两份。
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二十号。
西历一千九百七年五月三十一号。
大清国驻沪电报总局总办周万鹏大德国驻沪总领事卜利附中国铁路电报办法章程铁路公司承允不收外间商电,由铁路电线传递又允不收费电报,惟下载特别办法不在其内。
甲、凡铁路车站附近之处或该镇内电局并未设有分局者,则铁路公司准可收递外间出费之电报,寄至中国各处,惟此项电报交与铁路至近电局传递。
乙、凡有寄往外洋各国电报,铁路公司电报无论如何一概不准收为代递。
丙、凡甲条所载准收之报,铁路公司应按照电局刻行之价目一律收取。
丁、凡收发商电,铁路公司应遵照万国电报通例章程而行。
戊、甲条内所载准收之报,其报价全费应登记铁路公司欠账至铁路公司传递应得之费,则照下开数目按路之远近核计收入铁路公司存账,如五十里以内,每字英洋二分半,五十里以外,一百二十五里以内,每字英洋五分,一百二十五里以外,二百五十里以内,每字英洋七分半,二百五十里以外,每字英洋一角。其由电局交与铁路公司传递之报亦按照此数核算,收入铁路公司存账,惟此项电报亦须交与铁路至近之电局。
己、凡铁路公司与电局往来电报账日应由交接之局互相登记,并准彼此随时派员稽核,按月结算,将前一月结清之账单各自寄与总局。
嗣又由电报总局与山东德国铁路公司会议订立路电交接办法五款。
附中德会订山东路电交接办法合同中国电报局(下文即称电局)与山东德国铁路公司(下文即称公司)订立合同,按凡在 ·中国境内发寄官商电信或准他人发寄官商电信乃中国所有之主权而归之电局。
又按西历一千九百七年五月三十一号在北京签字之中国、德国两电局所订电报合同曾由公司承允遵照第一款所载中国境内铁路电报办法而行。
又按在公司得有敷设权之区域内所有行用电线之事应特订合同庶电局公司两受其益,是以彼此议定,凡本合同所载各节彼此俱允遵守照行。兹将各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甲、电局为便于交递电信起见,允俟本合同签字之后,从速将尤关紧要之各车站与各该处电局接通,惟电局倘欲在铁路附近各处自行设立电局收发官商电信,则电局仅有此权,公司允在各车站收给官商电信由铁路电线递至各处电局或在未有电局之处,则由公司递至中间各车站,凡官商电信电局公司递至中间各车站者,公司允为接收转递。
公司允照电局所定报价,并承允决不将报价贬减或用他以与电局争利。
凡官商电信在铁路电线寄至铁路境内各处者,公司所收报费应由电局定价,不得视寻常各省往来报价稍低减。凡此项电报费,公司应算给电局每字洋二分。
凡公司寄至铁路境外各处电信递至最近之电局接转,此项报费应全数算给电局,另向寄报人加收每字洋三分,归公司自留。
凡电局交公司寄至铁路各处电信,应算给公司每字洋三分,惟外洋来电不在此项,来电应由公司转递,概不计费。
凡在电局未设报房,各处应由公司将电信代为投送,按里数远近酌取,送方以免吃亏。
乙、公司于经理一切电信,应遵照万国电报通例所载章程而行。
丙、一切往来电信应由彼此交接之各电局及车站专账目分別登载,此项账目须逐日比对。
凡因电报事务或因结算账目,所发电信概不计费。
第二款每逢月底须将账日结清,其应找款以月底结账后一个月为期,付与青岛公司或付与上海电局,凡月份须照西历计算。
第三款公司电线遇有损阻,则电局能设法当将关于铁路安危及铁路设施之公务电信代为转递,发在他项电信之先,不计报费。当电局之某段电线须重或修理或遇有将铁路附近之电线或报房查勘之时电局所用,华,洋人等在修或查勘之段内乘坐火车应给以执照,照寻常搭客车价减半收费,酌分头、二、三等。惟此项人等若乘坐货车,则公司即卸去一切责成,此项执照应于工竣之时随即还公司。
凡电局一切机器、货物及电报材料,由火车装至电局所设报房在铁路两旁十五基罗近当以内者,公司应按照各类寻常水脚价日减去十成之二,惟须付足全费之货一律妥速装运。
第四款电局或公司现用之人或前三个月雇用之人,苟未由彼局特准,此局不得雇用。
第五款本合同自一千九百七年十一月一号起按照施行,此后如欲将本合同修改或作废者,彼此须于十二个月以前知照,否则仍留照行。
本合同签字之员奉准委派,为此互相签字,以昭信守。
本合同订于青岛,缮写华、英文各两份,俱经校对无讹。
中国电报局周万鹏山东德国铁路公司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