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年10月25日)第一条 互交邮件一中、德邮政局彼此互交邮件,无论平常、挂号或总包或另件,所有往来中国外国及中国境内等地方,彼此均须按照现在自用运之法或以后增添之法迅速寄递无异。
一彼此交之处所系在通商口岸所设之中,德邮局,现在中国邮局另认以下各处作为交递需用之所,即系北京使馆界已设之德局一处,系照他国邮局一律办理,又济南及潍县商埠界外各有已设之德国邮局一处,惟潍县系照另议暂行认办。其德国邮局亦认青岛已设之华局一处作为交递需用之所,并经言明认藉山东一带沿路火车运送邮袋均与德国无干。
第二条转寄邮件一凡德局若将总包及散寄各邮件交到华局,自应照数收入,无论寄至中国境内及他国者,亦须按照自用最速之法寄递无异。
一凡华局将总包及散各邮件交到德局,自应照数收入,无论寄至中国境内及他国者,亦须按照自用最速之法寄递无异。
一凡由青岛投寄内地之邮件,除往济南、潍县外,均系交由华局散寄代递,其由內地投寄青岛者,则交德局按户送投。
一局中一切经费均须自行筹备,至往来代寄邮件之运费,详见后开第五条之内可照其数支取。
第三条交递邮件一凡有交递总包及散寄各邮件,自应送至邮政处所或会议另议交递之所,并须局特派管理邮件者面交,不得歧误。
一凡有寄递总包及散寄各邮件,必须随有路单两张,以便各局以为凭,其所随之路单系照联邮章程第三十款开列邮件若干之数。
一彼局交来各邮件收到之员核对路单并未当面指驳是送信人之责成已毕,嗣后设有舛错,如他局无可问之证,即惟该收局或转寄局是问。
第四条邮票及投寄费一中、德邮局各制有自用之邮票彼此互相识认,凡此国各局发出之各项邮件至彼国,俱可代为寄带,并由各局所各处按处送投,但有原国邮票或其通用票之满费,即不另行索费。
一中国邮局任便自定资费,惟德国在华各局所定票价不得较中国较减,至华局发出之邮件寄往已入邮会各国,应照联章程资费粘票。两面所订资费必须彼此照知。
另条:凡遇外洋发来之邮件照联邮资例粘有满费邮票,或青岛发来之邮件照德国在中国互寄资例粘有满费邮票者,一由德局按散件交到华局,若系寄往汽机开通处所即可一律运送,并可投递,不另索资。惟信及明信片外其余邮件如寄至汽机未通处所,仍应照中国寄费清单另纳境内资费。
一寄递邮件遇內地未设邮局之处,可由民局代送,寄带之安归收件人付给,如有错误与官局无涉。
一凡每处设有中、德邮局者,彼此按户投件均系各局自行管理,惟德局亦可照常托华局代投,其资费另付给。
第五条 传寄运费一中、德邮局彼此交寄总包及另件之运费须另付给,此项往来传寄运费即照以下两种开列之数分别办理:
第一类 中国境内及附近各国沿海各口岸,如往来寄送不过一千五百海里之遥及中途并未换原乘公司轮船,运费数目即按所开两项核算(凡往来中国及外洋之外均包在内)。
一早路由火车运送或海路由轮船运送不过三百海里之遥,其信件及明信片两项每重二觔(即法觔一基罗)索运费银一佛郎克之二角五分。
二早路内邮差运送或海路由轮船运送已过三百海里,其信件及明信片每二(即法觔一基罗)索运费银五佛郎克,其余各种邮件每重二觔(即法觔一基罗)索运费 - 佛郎克之五十分。
第二类中国境外寄递以上未叙之各等邮件运费数目列后(专属往来外洋之件 均 包在内)。
一所有早路海路两项来运费每重二觔(即法觔一基罗)需费若干,均按联邮章程第四条所载之数目完纳(此项数目内有若干斤两何项邮件亦可照令订之法核计)。
二华局交德局之总包及散寄各邮件,该件上所贴中国邮票认与德国邮件视同一律,无论转寄德国或德国所属或入邮会各国,即应寄带无殊,其运费照联邮章程数目由德局暂行代办,嗣华局每年按期付还。
以下四款须各辨明一传寄邮件如运费已计在海路之内,虽中换行火车,亦不能另行计费。
一长江沿海运寄各费应照海路别类核计。
一由外洋寄来各件始到口岸之时,或由德局按散件交华局传至内地,或由华局按散件交德局传至内地者,一概无须运费。
一联邮章程第四条所载之减数数各章,亦照例扣除。
一彼此所用传递邮件之法,如另用他国传寄,其运费与他国会议另行计算。
第六条兵船总包一凡由德局将总包交华局转寄至无论何国之兵船,或无论何同之兵船将总包交华局转寄至德局此项总包亦按照上条开列之数核计运费,系归原寄或收到之德局支发。
第七条 运费造册一各局运费每年核算一次以清账目,照联邮章程于年中五月或十一月视此月二十八天内经过邮件运费若干即凭之以推全年之数。
第八条 包 裹类一彼此交换包裹汇寄银钞保险要函各等件若何办法,于此条章程试行后另行商酌亦无不可,惟中国仍愿暂行办其,章程两款如下:
一入邮会各国寄到各等包裹(即如平常、保险及注明价值等类),如经德局交来即可代为投送,惟此项包裹先须由收件人完纳华局邮费。
一寄往入邮会各国之各等包裹(即如平常、保险及注明价值等类)华局可 交 德 局 代寄,惟此项包裹应由寄件人纳德局邮费。
一往来青岛互交包裹暨互交装成总包之包裹,亦可暂行交递投送,惟嗣后仍须另行妥立章程。
第九条责成赔抵一凡挂号邮件及总包等项倘有遗失,若原寄局无投送他局之凭证,该局即应自认赔抵,其赔抵多寡系按散寄之挂号邮件或总包之挂号邮件核计,并照联邮章程第八款及分章第二十三条所载不得有违。
一包裹损坏遗失均有赔抵,损坏者视其轻重几许,遗失者视其价值若干,惟赔抵平常包裹不得逾法银二十五佛郎克,保险者不得逾法银一千佛郎克。
一凡认赔遗失损坏之责成,不出邮局所管之界或遇飓风沉船、兵乱、寇盗及一切人力难之事公司一概不认责成。
第十条各局邮务办法凡各局每遇更改邮务办法,如中、德邮局及他国相涉之局应行与闻,即须彼此知照。
第十一条 允遵邮会华局虽尚未入邮会,允认遵照联邮总分各章办理一切,是以中、德邮局遇有互办事宜,应按此项合同及联邮章程视力矩矱。
第十二条定约期限以上所订各条,亟宜迅速次第举办,如后有随时删改之处,亦可另行会商,惟有废办之意,务须先六个月彼此知照。
光绪三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画押十月初七日在上海画押
(1905年10月25日)第一条 互交邮件一中、德邮政局彼此互交邮件,无论平常、挂号或总包或另件,所有往来中国外国及中国境内等地方,彼此均须按照现在自用运之法或以后增添之法迅速寄递无异。
一彼此交之处所系在通商口岸所设之中,德邮局,现在中国邮局另认以下各处作为交递需用之所,即系北京使馆界已设之德局一处,系照他国邮局一律办理,又济南及潍县商埠界外各有已设之德国邮局一处,惟潍县系照另议暂行认办。其德国邮局亦认青岛已设之华局一处作为交递需用之所,并经言明认藉山东一带沿路火车运送邮袋均与德国无干。
第二条转寄邮件一凡德局若将总包及散寄各邮件交到华局,自应照数收入,无论寄至中国境内及他国者,亦须按照自用最速之法寄递无异。
一凡华局将总包及散各邮件交到德局,自应照数收入,无论寄至中国境内及他国者,亦须按照自用最速之法寄递无异。
一凡由青岛投寄内地之邮件,除往济南、潍县外,均系交由华局散寄代递,其由內地投寄青岛者,则交德局按户送投。
一局中一切经费均须自行筹备,至往来代寄邮件之运费,详见后开第五条之内可照其数支取。
第三条交递邮件一凡有交递总包及散寄各邮件,自应送至邮政处所或会议另议交递之所,并须局特派管理邮件者面交,不得歧误。
一凡有寄递总包及散寄各邮件,必须随有路单两张,以便各局以为凭,其所随之路单系照联邮章程第三十款开列邮件若干之数。
一彼局交来各邮件收到之员核对路单并未当面指驳是送信人之责成已毕,嗣后设有舛错,如他局无可问之证,即惟该收局或转寄局是问。
第四条邮票及投寄费一中、德邮局各制有自用之邮票彼此互相识认,凡此国各局发出之各项邮件至彼国,俱可代为寄带,并由各局所各处按处送投,但有原国邮票或其通用票之满费,即不另行索费。
一中国邮局任便自定资费,惟德国在华各局所定票价不得较中国较减,至华局发出之邮件寄往已入邮会各国,应照联章程资费粘票。两面所订资费必须彼此照知。
另条:凡遇外洋发来之邮件照联邮资例粘有满费邮票,或青岛发来之邮件照德国在中国互寄资例粘有满费邮票者,一由德局按散件交到华局,若系寄往汽机开通处所即可一律运送,并可投递,不另索资。惟信及明信片外其余邮件如寄至汽机未通处所,仍应照中国寄费清单另纳境内资费。
一寄递邮件遇內地未设邮局之处,可由民局代送,寄带之安归收件人付给,如有错误与官局无涉。
一凡每处设有中、德邮局者,彼此按户投件均系各局自行管理,惟德局亦可照常托华局代投,其资费另付给。
第五条 传寄运费一中、德邮局彼此交寄总包及另件之运费须另付给,此项往来传寄运费即照以下两种开列之数分别办理:
第一类 中国境内及附近各国沿海各口岸,如往来寄送不过一千五百海里之遥及中途并未换原乘公司轮船,运费数目即按所开两项核算(凡往来中国及外洋之外均包在内)。
一早路由火车运送或海路由轮船运送不过三百海里之遥,其信件及明信片两项每重二觔(即法觔一基罗)索运费银一佛郎克之二角五分。
二早路内邮差运送或海路由轮船运送已过三百海里,其信件及明信片每二(即法觔一基罗)索运费银五佛郎克,其余各种邮件每重二觔(即法觔一基罗)索运费 - 佛郎克之五十分。
第二类中国境外寄递以上未叙之各等邮件运费数目列后(专属往来外洋之件 均 包在内)。
一所有早路海路两项来运费每重二觔(即法觔一基罗)需费若干,均按联邮章程第四条所载之数目完纳(此项数目内有若干斤两何项邮件亦可照令订之法核计)。
二华局交德局之总包及散寄各邮件,该件上所贴中国邮票认与德国邮件视同一律,无论转寄德国或德国所属或入邮会各国,即应寄带无殊,其运费照联邮章程数目由德局暂行代办,嗣华局每年按期付还。
以下四款须各辨明一传寄邮件如运费已计在海路之内,虽中换行火车,亦不能另行计费。
一长江沿海运寄各费应照海路别类核计。
一由外洋寄来各件始到口岸之时,或由德局按散件交华局传至内地,或由华局按散件交德局传至内地者,一概无须运费。
一联邮章程第四条所载之减数数各章,亦照例扣除。
一彼此所用传递邮件之法,如另用他国传寄,其运费与他国会议另行计算。
第六条兵船总包一凡由德局将总包交华局转寄至无论何国之兵船,或无论何同之兵船将总包交华局转寄至德局此项总包亦按照上条开列之数核计运费,系归原寄或收到之德局支发。
第七条 运费造册一各局运费每年核算一次以清账目,照联邮章程于年中五月或十一月视此月二十八天内经过邮件运费若干即凭之以推全年之数。
第八条 包 裹类一彼此交换包裹汇寄银钞保险要函各等件若何办法,于此条章程试行后另行商酌亦无不可,惟中国仍愿暂行办其,章程两款如下:
一入邮会各国寄到各等包裹(即如平常、保险及注明价值等类),如经德局交来即可代为投送,惟此项包裹先须由收件人完纳华局邮费。
一寄往入邮会各国之各等包裹(即如平常、保险及注明价值等类)华局可 交 德 局 代寄,惟此项包裹应由寄件人纳德局邮费。
一往来青岛互交包裹暨互交装成总包之包裹,亦可暂行交递投送,惟嗣后仍须另行妥立章程。
第九条责成赔抵一凡挂号邮件及总包等项倘有遗失,若原寄局无投送他局之凭证,该局即应自认赔抵,其赔抵多寡系按散寄之挂号邮件或总包之挂号邮件核计,并照联邮章程第八款及分章第二十三条所载不得有违。
一包裹损坏遗失均有赔抵,损坏者视其轻重几许,遗失者视其价值若干,惟赔抵平常包裹不得逾法银二十五佛郎克,保险者不得逾法银一千佛郎克。
一凡认赔遗失损坏之责成,不出邮局所管之界或遇飓风沉船、兵乱、寇盗及一切人力难之事公司一概不认责成。
第十条各局邮务办法凡各局每遇更改邮务办法,如中、德邮局及他国相涉之局应行与闻,即须彼此知照。
第十一条 允遵邮会华局虽尚未入邮会,允认遵照联邮总分各章办理一切,是以中、德邮局遇有互办事宜,应按此项合同及联邮章程视力矩矱。
第十二条定约期限以上所订各条,亟宜迅速次第举办,如后有随时删改之处,亦可另行会商,惟有废办之意,务须先六个月彼此知照。
光绪三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画押十月初七日在上海画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