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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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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定第十二条所载独占权未收回以前中日两国政府应以左开各项为大体之议案从速协定佐海底电线运用办法但至于六个月以内办竣甲前开海底电线青岛一端运用中国政府暂时委托日本政府代办乙 代办前项事务电报房(下文简称电报房)不直接收发及投送公众电报此项事务概归中国青岛电报局办理丙 电报房所需之土地房屋(局员宿舍在内)机器线料等物及由该电报房 至青佐 海底电线登陆地点之接线均归中国供给所有电报局并接线之经常费均归中国支付电报职员额数及薪金由中日双方协定其主任及技师由日本委派帐务员由中国委派戊 中日两国政府担任各将其所有前项海底电线之一半维持保全己前项海底电线经转中国各处于日本各处往来国际通用文字之寻常电报其海线费每字定为五十生丁中日两国各得其半其他各项报价另定之(二)前项中日两国间之佐海底电线协定未成立前暂由日本代为保及运用并应维持现状(三)青岛无线电报局与大连无线电报局间通信联络应用中日两国主务官厅协定(四)中日两国政府约定将中华民国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所订“现属日本管理 胶州 湾租借地及山东铁路之中日两国邮电事务处理办法七年十月十日所订前项办法之细则及附带文书”以胶济铁路(包支线)移交中国政府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