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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扶持出口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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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年,市革命委员会提出扶持鼓励出口生产的措施,对出口生产进行有效地扶持。1972~1977年,国家对青岛啤酒厂外贸专项技改投资700万元,拨给钢材 3899 吨,木材 1818立方米,还用75万美元的外汇进口了一套自动装瓶机和880吨钢材,用于啤酒厂的建设。对青岛玛钢厂外贸贷款投资 118万元,还用79万美元的外汇进口了一套挤压造型机,玛钢管件的年生产能力1500吨提高到4150吨。1972~1976年,全市共办理外贸贷款技改和外汇贷款共84项,投资总额达8663万元,这些项目全部投产,增加产值3亿多元,产品主要供应出口。

1978年,青岛市外贸局颁发《关于下达外贸专用化肥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外贸专用化肥,是为了扶持出口农副土特产品的生产发展,扩大出口货源,增加外汇收人。扶持出口生产的化肥主要用于:一是出口货源长期不足,需要扩大种植面积和提高单位产量的经济作物;二是为适应外销质量要求,扶持发展一部分优良品种;三是为保证对港澳均衡供应的各种产品;四是属于多年生长的农副土特产品等。外贸专用化肥,必须统一掌握,分级管理,专肥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制定了《外贸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周转资金试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贸扶持出口商品生产扶持金,是外贸部门扶持出口农、副、土、特、畜产品,水海产品及其加工品生产的专项资金,本资金还本计利息,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对出口商品生产起辅助作用。扶持的商品项目,必须列入外贸计划或长远发展规划和对外适销的商品,重点放在短期内见效的出口农副土特产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品生产,优先安排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和这些产品的集中产区。外贸周转资金,只限于购买良种(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农药、饲料和化肥;修建简易的畜、禽舍;添置出口农副土特畜产品、水海产品及其加工品生产用的小型机具。外贸专用资金,不得用于预拨各项外汇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贷款的本息,不得用于农民分配、发放工资和其他一切非生产性开支。周转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国家拨给青岛市扶持出口基地专用外汇(额度)150万美元。主要用于:一、为解决县、区家兔奖励及扶持花生、板栗、葡萄、芋头、桐木育苗等生产急需,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由进口化肥中拨给 280 吨,用汇86.8万美元;二、为发展农副土特产品的生产,增加农副土特产品出口,统一进口国内短缺钢材1100 吨,用汇 44.4万美元,用于扶持出口生产。

1979年,国家确定在全国创办出口生产基地战略决策后,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扶持鼓励出口1生产基地建设的政策、规定、办法、措施,结合青岛市的具体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办法、措施、规定和意见,把国家和山东省的政策、规定、办法实施到位,国家和山东省给予的政府拨款、低息贷款、分成外汇、留成外汇、基地周转外汇、人民币奖励和基地建设需要的紧俏物资都用于出口基地建设。同时,地方财政、金融、物资、科技等部门也积极给予扶持,促进和推动青岛市外贸出口生产基地建设。青岛出口生产基地建设重点,是大力扶持国家规划重点列名的 50个出口商品的生产。一类是石油、煤炭、大米、大豆、钢材、水泥等中央商品由国家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一类是罐头、茶叶、棉布、水海产品、地毯、皮鞋、缝纫机等。青岛主要有活猪、牛、活鸡、兔肉、山羊皮、水貂皮、橙、苹果、香菇、服装、抽纱、真丝绸、棉纱棉布、自行车、陶瓷等19个商品。

1979 年,青岛市外贸局下发《关于下达1979年扶持羊、兔生产费用的通知》,将36000元扶持羊兔生产费用分别拨给胶南县外贸局17500元、胶县外贸局 4200元、即墨县外贸局 8000元,崂山县外贸局1300元、黄岛区供销社5000元,扶持出口羊、兔的生产;下发《关于安排磷酸二胺复合化肥使用项目的通知》(奖售),将2000吨磷酸二胺复合化肥分别奖售给崂山县300吨、胶县900吨、胶南县500吨、即墨县 300吨,用于蔬菜、啤酒花、桑树苗、葡萄、板栗、小水产等出口生产。

1980年4月,青岛市贯彻山东省外贸和多种经营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外贸出口基地建设步伐。第一、二批出口商品贷款项目共21项,外汇贷款额3963.9万美元,人民币贷款 3119.6万元。继一、二批贷款项目后,又有19个项目,外汇贷款 302.3 万美元,人民币贷款和自筹722 万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给青岛市出口基地中短期设备贷款周转基金1000万元,安排11个项目,680万元。

1983年,青岛市通过山东省外贸局、山东省各外贸公司调拨和青岛市基地外汇进口及市政府批准供应等渠道,解决扶持出口生产的奖售物资有:木材3090立方米、化肥5609 吨、钢材 150吨、大金鹿自行车3000辆(当时紧俏商品)。同时根据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势,扩大流通渠道,改进收购方法,减少经营环节,实行灵活价格政策的同时,把进行物资扶持和实行奖售与完成收购任务挂起钩来,调动农民生产、交售的积极性。红岛公社的挖蛤船就由 300条增加到500多条,作业时间也由每天4小时增加到6~7小时,单船产量由300多斤,提高到1000斤左右。1983年,全市出口冻贝肉的收购量猛增到1695吨,超计划4倍多,比1982年实际收购量增加7倍以上。市政府批准在部分商品中采取一次性奖售自行车的措施,促进了农副出口商品的生产,增加了出口货源,经济效益极为明显,仅冻贝肉、肉食兔、蚕茧等几个大宗出口商品就增加出口收购额 830 多万元。

对扶持、奖售物资,采取集中拨给社队,由社队分配到户的办法,改为扶持、奖售物资直接与生产者兑现。胶县外贸局 1983 年收购大椒干时,把扶持化肥与交售任务挂起钩来,直接与生产基地队、户签订合同,规定扶持化肥兑现,促进了生产发展,保证了出口货源,全年收购大椒干2285吨,比1982年增加5倍。胶南县全年发放扶持奖售化肥1000吨,木材 300 多立方米,绝大部分都与生产者直接兑现,农民交多少即得多少。从未担负过出口苹果任务的胶南县六汪公社,1984年交售苹果12万多斤。1983年,即墨县外贸局为扶持轻纺、工矿产品的出口收购,拨出扶持生产用木材513 方方米,使全年轻纺、工矿产品出口收购额上升到 3214万元,比1982年增长24.4%。

1984年,为了扶持开发人工养虾等新产品,支持出口商品升级换代及发展适销对路的出口商品,青岛市通过外经贸部及国家外贸总公司等渠道和途径,调拨扶持和换售生产物资总计化肥3000吨、木材2000立方米,钢材 1000吨。

1985 年,青岛市为鼓励企业出口,对地方所得留成外汇,按国务院规定分给出口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50%,调剂留成外汇额度1美元,调入单位补给调出单位1元人民币。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在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超基数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1角,一定三年不变。此项出口奖励列入年出口创汇成本。

1986年,青岛市扶持鼓励出口商品生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措施:一、继续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对地方所得留成外汇,按规定分给出口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50%。调剂留成外汇额度1美元,调入单位补给调出单位1元人民币。二、继续实行出口产品退税法,不论中央或地方外贸企业出口后,一律由中央预算退付产品税或增值税。三、对生产企业实行出口奖励制度,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在基数内实现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超基数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1角,一定三年不变,此项出口奖励列入年出口成本。四、对直接出口产品配套服务并作出贡献的企业,比照上述奖励办法,由外贸部门给予适当奖励。五、为进一步调动市县外贸企业发展生产,扩大收购,组织出口货源的积极性,请求在国家增拨的出口奖励中提取一定比例,在出口商品收购额中提取0.3%~0.5%的出口奖励基金列入外贸出口收购成本,主要用于奖励组织出口商品收购的外贸企业和在开发新产品,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生产企业。六、对需要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优良品种等用汇,中国银行可按规定发放外汇贷款,优先给予支持,利率在规定数限内尽可从优;外贸收购畅销出口商品需要人民币流动资金,优先保证供应;

对发展出口商品生产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外贸公司按规定对出口农副产品以优惠利率发放出口商品预定金贷款;

对出口工矿产品生产发放出口商品打包贷款;对外贸公司投资联营出口商品生产联营企业,外贸公司投资部分可在其一定比例自筹资产的前提下,按规定发放人民币联营股本贷款。对于那些社会效益好,还款有困难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税前还款。七、凡是属于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都要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供货,出口工业品的外销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内销收购价格,影响企业留利时,由市外贸部门向省外贸部门申请提高收购价解决,对批量小、品种多、质量高、交货快、生产难度大的出口产品,由工贸协商实行价外补贴的办法解决。八、对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企业(企业的外销产品占生产总值的60%以上)的考核,以出口创汇额、出口供货额、合同履约率、成本降低率、出口产品合格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出口创汇额(出口供货额)为第一指标。根据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有奖有罚,与企业的留利和各项基金的提取、职工福利待遇挂起钩来。

九、实行出口优先的原则,有关扩大出口创汇的技术改造项

目要列为市和行业重点,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审查立项,对出口产品生产计划安排,原辅材料,包装物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等,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纳入计划优先保证。十、加强市场预测、商情分析和生产服务工作,经常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国际市场有关动态和信息,并有计划组织指导出口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推销人员联合出国考察,推销产品,工贸结合开发新商品,开拓新市场。

198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扩大沿海地区出口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决定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包括青岛在内的12个纺织品出口基地城市,设立重点出口纺织企业发展基金。从1986年开始,以上年实际创汇为基数,每新增创汇1美元,拨给企业发展基金0.4 元人民币。并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6]17 号文件的规定,即在1985年基数内每创汇1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和超基数每多创汇1美元奖励1角人民币的前提下,按深加工增值情况,把基数内每创汇1美元奖励3分提高到平均4分。在现行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外汇留成比例的基础上,平均增加4%,其中1%作为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对承担关键设备制造的重点纺织机械和纺织器材企业,按销售额的2%提取新产品研制开发基金。

1987年,青岛市对出口和财政补贴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提出四条方针,以扶持鼓励出口商品生产。一、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扩大出口创汇为目的,既要扩大出口又要提高经济效益;既要外汇又要人民币,严格控制亏损;二、充分发挥劳务费低的优势,大力发展以轻纺、机电等工业制成品为重点的来样加工和来料加工,多渠道筹集外汇。三、集中物力财力,重点扶持低成本商品、低成本地区和低成本公司增加出口,超计划的重点转向“三低”,对高亏的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要严格控制。四、对外贸易企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把出口计划、换汇成本和亏损总额层层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盈利分成,促进对外贸易合理迅速发展。对地方所得留成外汇,按规定分给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 50%(即创汇总额的12.5%),出口奖励以1985年出口创汇的实绩为基数,在基数内每实现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 3分,超基数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1角,一定三年不变。这项奖励可计入外贸出口成本,作为企业税后留利使用。同时,允许持有留成外汇额度的单位在本单位不需要时,通过外汇管理局有偿地调剂给本市别的单位使用,每调出1美元,由调入单位付给1元人民币,调剂所得人民币作为企业税后留利安排使用。

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扩大沿海地区轻工商品出口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决定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包括青岛在内的8省市的17类轻工产品出口企业以及8省市以外的150个重点出口企业设立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从当年开始,以上年实际创汇为基数,每新增创汇1美元,拨付企业生产发展基金4角人民币;对确属深加工的部分轻工产品,在国发[1986]17号文件的基础上,把1985年基数内每创汇1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从1987年开始平均提高3分5厘,并按产品出口的具体情况拉开档次,确定不同的奖励标准。企业的外汇留成,在国家规定现行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外汇留成比例的基础上,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平均增加4%,并根据行业和产品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留成增加比例。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规定的意见》。对这些鼓励政策和措施,大力进行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市外贸部门对全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制定的有关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存在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确保政策兑现。关于对出口配套厂的鼓励政策,纺织部、财政部、外经贸部联合发文,对生产出口纺织品的企业奖励办法作了新的规定。

1990年,青岛市政府制定了《关于鼓励开发出口新商品的奖励办法》,规定凡经过审查确认的出口新商品,可享受下列优惠和奖励:一、凡纳入计划开发的出口新商品,实行优先立项,并在信贷资金、外汇贷款、电力、燃料及原材料供应、新产品试制费等方面纳入计划,优先安排。二、对出口新商品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国内供应不了的可组织进口;进口用汇原则上从企业留成外汇中支付,用汇不落实的可先在市周转外汇中安排解决。三、生产企业为了开发出口新商品需要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生产工艺及配方、良种等,应优先列入市的技改项目规划,进口用汇优先从市的扩权外汇或留成外汇中安排。四、开发出口新商品技术改造贷款归还办法: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税前还贷,还款时允许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集体工业企业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 60%,其余40%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使用外汇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先还贷后分成。五、扩大出口新商品外汇留成比例。出口新商品自第一笔对外成交日起,三年内按超承包基数出口计算外汇留成:一般商品实行倒二八分成,除上缴国家的20%外,市留的10%也分给企业,工贸双方实得分成外汇 80%;机电产品实行全额留成,市留的7%也分给企业。扣除进口料件用汇,均为工贸双方实得分成外汇。工贸企业具体分配比例由市经贸委根据双方贡献大小协商分配。六、出口新商品生产企业从第一笔出口交货起,免征一年所得税。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制度报批减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确有困难的,也可报批减免。七、新开发的出口商品在按规定提取出口奖励金基础上,每创汇1美元再加提人民币5分;给出口生产企业3分,出口经营企业2分,这部分奖励金可摊入出口成本。新开发机电产品和轻纺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可再按每创汇1美元提取5分人民币资金,从奖励基金中列支,免征奖金税。这部分奖励重点用于奖励在出口商品开发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八、开发出口新商品产值超过本厂总产值20%以上,全厂出口商品总值超过本厂总产值50%以上的生产企业,经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出口创汇额挂钩浮动的办法。新开发出口商品和原出口商品的工资浮动比例或工资含量系数可按内销产品的120%~150%确定,增加的工资允许在企业产品总成本中列支。九、开发新商品出口值占本厂产值50%以上,或年创汇超过 100 万美元的生产企业,开发新商品综合年出口创汇在本企业创汇总额中1000万美元以下超过15%,1000万美元以上超过10%,5000万美元以上超过5%的外贸企业,职工可以增发1个月奖金,免征奖金税。十、对开发出口新商品出口创汇效益显著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新开发出全国没有出口过,有重大发展前途的新商品,给予重奖。

表 6 青岛市加工装配情况表 (1979~1990年)

单位:万美元

年 别
国(地)别
总 计 1979 1980 1981 1984 1987 1988 1989 1990
项目数 合同外资额 项目数 合同外资额 项目数 合同外资额 项目数 合同外资额 项目数 合同外资额 项目数 合同外资额 项目数 合同外资额 项目数 合同外资额 项目数 合同外资额
香港 82 5798.72 7 123.82 3 108.20 1 2.00 2 66.03 17 1979.71 17 3199.57 35 319.39
日本 57 1097.49 1 7.50 1 0.48 8 558.02 9 354.33 38 177.16
美国 16 3476.37 5 1357.54 2 142.90 9 1975.93
南朝鲜 5 463.07 1 26.00 4 437.07
苏联 2 7.04 1 5.54 1 1.50
台湾 2 1531.00 2 1531.00
意大利 1 2.31 1 2.31
英国 1 2.34 1 2.34
法国 1 0.29 1 0.29
联邦德国 1 0.01 1 0.01
合 计 168 12378.64 8 131.32 3 108.20 2 0.49 1 2.00 2 66.03 30 3895.27 30 3728.34 92 4446.99

说明:另有设备价款 1988 年 2 项 11.56 万元;1989 年 6 项 853.21 万元;1990 年 3 项 15.83 万元,总计 11 项 880.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