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从合营企业分得利润的所得税处理 资料库:青岛市志·对外经济贸易志 章节:附录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qingdao-gazetteer-trade/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qingdao-gazetteer-trade/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qingdao-gazetteer-trade/section/1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qingdao-gazetteer-trade/section/1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qingdao-gazetteer-trade/section/15/article/6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qingdao-gazetteer-trade/section/15/article/6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会或对外经贸委员会(办)呈报。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八条办理。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与外商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合营企业,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章程等文件均向开发区管委员呈报。属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权限内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送计划委员会、对外经贸委员会等部门备案;需要市综合平衡的,报经市有关部门平衡认可后,再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超越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权限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转报。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可将自有资金、建筑物、设备、专有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但租赁的实物不得用作出资。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委派,可以参照出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中外双方协商决定。总经理董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申请企业名称、企业开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及修改纳税鉴定,均应按照《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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