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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录像放映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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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0月,青岛市广播电视局根据上级指示,对社会上录像放映点进行了登记审批,规定未经审批不得售放映,放映的录像带必须送市广播电视局审查。至此,录像放映管理开始纳入轨道。

1984年底,由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广播电视局、公安局、文化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对录像放映点的管理。

市委宣传部根据青宣发〈1985〉4号文件,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录像放映点的审批和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录像放映必须经各级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工商局审批,放映点只准放映国内电视台放映的节目、国内公开放映的影片和国内经过批准的录像出版社(公司)出版的录像带。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录像带,未经山东省音像制品审核小组审查批准,一律不准放映。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