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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奖 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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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邮电系统的奖惩条例由邮电部统一制定。生产奖励由省邮电管理局规定,具体考核办法则由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方案,报主管局批准执行。

1949~1985 年职工授予全国邮电系统劳动模范或其他光荣称号,由邮电部批准;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省邮电系统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或其他光荣称号的,由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批准;聊城邮电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由聊城地区邮电局批准。

1985 年 5 月职工的晋升工资、立功的奖励改由地区邮电局批准。市邮电局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由市邮电局批准。

惩处 1949~1985 年对职工开除留用,由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批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由地区邮电局批准,并将处分登记存入本人档案。

1985 年 5 月~1995 年 12 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对职工的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由地区邮电局批准。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市邮电局批准,并将处分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1995 年 12 月开除改为解除劳动合同,由市邮电局批准向地区邮电局报告备案。其他处分和处理程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