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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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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邮政及中华邮政时期,除为外勤人员按期发给印有各类差役名称的号坎及部分防雨用具外。

其他人员不发劳动用品。

建国后邮电部颁发邮电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标准规定:司机、邮件转运等工种发防护服,城乡投递、邮件押运等工种发标志服(绿色),分拣封发、邮袋整理等工种发围裙、套袖,外勤人员均发棉衣、棉帽、棉鞋等防寒用品,部分人员根据不同劳动环境发雨衣、雨鞋、毛巾、口罩、手套等日常生活用品。

1956年邮电部先后对4种劳动保护设备进行整治,以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同年10月省邮电管理局颁发《山东省邮电企业限制加班加点及处理加班加点工资的暂行办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10小时,最多不超过12小时,每星期工作6天。1960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在城市坚持8小时工作制的通知》,临清县邮电局按照规定执行,以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1982年临清县邮电局陆续为载波机房、市话交换机房、112测量室、电力机房、报务机房、微机室、邮储稽核室及营业厅、邮政及电信营业厅和各支局程控机房配备空调机,各科室、班组、支局办公室配备电风扇,改善生产和办公条件。 1983~1985年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商业厅1983年9月制定的《山东省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的相关工种待遇,提高邮电职工相关工种的劳动防护待遇。 1986~1990年按照省邮电管理局,对部分工种劳动防护用品作统一调整,进一步提高邮电职工的劳动防护待遇。 1992年8月邮电部分别以统筹的有关养老保险规定,对邮电职工施行补充养老保险金并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会计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记入个人台帐。 1994年7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邮电系统对《劳动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使职工的劳动防护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1996、1997年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邮电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发后,使邮电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维护了职工的利益。 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的发放,对促进邮电生产和邮电职工的身体健康都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