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 清末邮政员工工资按海关类似等级的雇员工资付给银两,1915 年改按银圆核发。中华邮政时期实行按年晋级制,工资称为“薪水”。
建国前邮电职工待遇实行供给制。1949年10月~1950年4月执行包干制,乡邮员每月发给 60~80斤粮食。1951年7月华北地区统一工资分发放工资,每个工资分折粮食 0.8 市斤,食油0.05市斤,煤2市斤,白布 0.2市尺,食盐0.02 市斤。每月5日、20日各进行一次市场调查,根据调查后的平均价格确定工资款额,每月发两次。1952年9月邮、电合并,临清镇邮电局划归山东省邮电管理局管理,邮电职工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按不同的工作,评定工资,规定职务和工资等级标准,采用山东省统一工资分。并参照中华邮政的规定,年终发放双薪制。
1953年底取销双薪制。1954年12月对少数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取销保留工资,并取销按分值核发工资的规定,改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固定工资。
1956 年 10 月根据国务院适当提高工资水平,并且在这个条件下,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对企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一次改革的方针,改革邮电系统的工资,实行四等七级制(四等是技术级,七级是工资级别。个别工种为三等五级或二等三级)。企业领导人员工资线为一~十五级(相当国家机关九~二十三级),企业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增资幅度不得超过20%。临清县邮电局 80 人,100%的职工增加工资,每月净增工资总额400元,平均每人每月提高5元。1963年调整工资,升级面为80%。1971年对低工资进行调整,调整的重点是解决1958年的二级工。因此四级工以上工资在41.50元以上的不属于调资范围。邮政局时有职工70人,其中19 人提高工资,全局月工资额净增141.30 元。电信局时有职工86 人,其中 55 人提高工资,全局月工资额净增374.50元。
1977 年全局应调整工资的人数 184 人,按规定有40%的人员升。
级范围,应调整的157人,其中 62人升一级。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共60人,普遍升一级。升级人数占全局职工人数的58.9%,全局月增资额600.70元。1978年按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过群众评议领导批准,有2%的职工升一级工资,升级人数3人。1979年对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全局217名职工中,有 80 人晋升一级工资,占全局职工的 36.9%,全局每月增资 326元。1979年11月临清由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全局月增资额335元。
1983 年根据国务院和邮电部有关规定,1978年底的在职职工,除个别不能升级外,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原则,以干部职工本人现行工资额,套入新的干部、工人工资标准等级后普升一级。部分知识分子升两级。全局月增资1847元,增资人数 258人。
1985年7月临清由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全局月增工资652 元。同年根据邮电部关于邮电企业执行《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1982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标准工资等级套入新标准等级后,经考察合格者再升一级。1982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进入标准级。
1986年1月处理工资调整中的遗留问题。(1)194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现标准工资额在94元及其以下的;(2)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工资额在82元及其以下的;(3)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工资额在 76 元及其以下的;(4)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70元及其以下的;(5)197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工资额在60元及其以下的;1966 年底的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升级后工资在82元及其以下的;1967~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升级后工资在76元以下的,可以再升级。全局共有 255 人列入升级范围,其中升级的有19人,月增资1506元。
1986 年 10 月根据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和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规定,经聊城地区邮电局同意,1983年9月 30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本人标准工资的基础上晋升半级工资,全局共有276人升级,月增资450元。
1987年经聊城地区邮电局批准,临清市邮电局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从7月份起实行浮动奖励工资。自1988年1月将其改为固定工资,这次调资的共有264 人,月增资1568元。
1988 年 9 月经省、地邮电局同意,临清市邮电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自1988年7月1日起对部分职工实行浮动效益工资(或效益奖金)。凡198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含合同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可增加一个级差的浮动效益工资,1986年1月~1988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每半年发给 30元的效益奖金。所增加的工资,从1989年10月1日起纳入邮电行业工资,1992年10月1日起改为档案工资。全局增加一级工资的有264 人,发 30 元效益奖金的有9人,月增资3711元。
1989 年根据省、地邮电局文件和国家对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将职工工资划分为档案工资、邮电行业工资和本企业工资三部分。同年9月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全局职工工资实行考核升级。工人以劳动态度、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为主要考核内容;干部以德、能、勤、绩为主要考核内容。经考核合格者,自当年 10月1日起,将原效益工资纳入行业工资;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纳入行业工资,原效益工资取销。纳入行业工资后增加企业浮动工资。凡1989年9 月 30 日前的在册职工,经考核合格后,除本人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本工种、本职务最高等级工资标准外,自同年 10 月 1日起列入企业浮动工资的范围。其中198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增加一级;1988年1月1日~198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增加半级。全局增加一级的有 189人,增加半级的有112人,月增资354元。
1990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将 1989 年纳入行业工资的改为档案工资。1990年10月又为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升一级邮电行业工资;1971~1982年底期间参加工作的升半级邮电行业工资。全局升一级工资的有127人,升半级工资的131人,月增资2762元。
1991 年10 月根据邮电部和省邮电管理局文件规定,将1989 年档案工资上浮1.5级纳入邮电行业工资,上调半级邮电行业工资的 314人,月增资7857元。
1992年1月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规定,增加劳动效益工资一级,全局增一级 314人,月增资 5243.8元。
1993年2月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规定,上调一级浮动工资,全局增一级工资的 295人,月增资 3940元。同年7月省邮电管理局工资改革,全局增资 316人,月增资 2588元。
1994年1月根据规定,临清由六类地区升为十类地区,全局增资332 人,月增资8644元。同年9月根据省邮电管理局规定,上调岗位和技能工资,全局增资37人,月增资4350元。1995年4月,根据省邮电管理局上调一级技能工资的规定,全局增资 337人,月增资 8244元。同年11月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规定,上浮一级工资额作为生活补贴,全局增加一级工资的有337人,月增资 14521元。同年12月根据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全局337人,月增资20732元。1995年12月省邮电管理局规定停发上浮一级工资额的生活补贴。1996年2月,根据省政府、省邮电管理局、聊城邮电局规定,对全局职工实行上岗津贴,全局337 人月增资 15165元。同年4月根据省邮电管理局对职工实行服务年限奖每年1元的规定。从同年1月执行,全局 341人月增资 10230元。同年11 月根据邮电部、聊城邮电局对职工再次上调工资的规定,全局341人,月增资16385元。1997年5月根据邮电部、省邮电管理局的通知,临清市邮电局被列为五等五级,人均月增资80元,全局有356 人,月增资28480元。同年 12月根据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服务年限奖的通知对职工服务年限奖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按本人连续工龄每年增加1元。全局共有359人,月增资11129元。全局职工平均年收入由 1949 年的359元上升为1997 年的 10205.01元,1990年平均收入比 1949年提高28.43 倍。
津贴 中华邮政时期执行职工调遣津贴规定。职工调遣按其等级发调遣津贴、伙食津贴。1948年执行每人每月5市斤小米的津贴标准。1952年按邮电部邮电职工夜班及值班津贴支给暂行办法规定:凡22 时至翌日晨6时上班的职工按每小时 300元(旧币折新币 0. 03元)发夜班津贴。值夜者每人津贴800元(折合现人民币0.08元)1957年省邮电管理局规定外勤,乡邮员每日0.20元;长途汽车押运员、司机每日0.40元,后提为0. 60元~0.80元。同时,对信仰伊斯兰教的职工,单位未设专灶,又不能回家用餐的每人每月补贴费 3.
50元。1979年省邮电管理局规定上调为每人每月4.50元,至1997年底未变。
1966年国家提高粮食价格后,省邮电管理局下发文件,对全省邮电职工发放粮食差价津贴,年终每人发给4.50元。1976年改为每人每年 14. 40 元。1979年改为每人每月2元。1992年省邮电管理局通知改为每人每月1.90元。至1997年底未变。
1976年7月为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人口增长率、临清市邮电局根局国家计生委有关文件,确定对独生子女的职工发放独生子女费:每人每月2.50元,1996年1月调整为5元。1997年底未变。
1978年2月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对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家距工作地点2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月发修理费1.50元。
1979年国家提高肉类、禽蛋等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后,根据省邮电管理局规定,临清县邮电局每人每月发副食品补贴5.00元,农业户口的合同工、乡(镇)办农话人员折半发给 2.50元,1997年底未变。
1984年邮运员、机线员、投递员以及其他外勤人员的津贴由每月0.20 元增至 0.70元,夜班费由每人0.24元增至0.60元。职工因公出差,县内差旅费由每日0.15元增至0.80元。1984年11月省邮电管理局下达文件对大专以上及有助理以上技术职称的每人每月发书报费5元,其他职工每人每月4元。1993年7月省邮电管理局工资改革文件下达后,每人每月一律 15 元,1997年底未变。
1985年随着肉食价格上涨,根据省邮电管理局每人每月〈含合同工、学徒工、试用工、临时工等>肉食补贴5元。同年11月随着工资制度和物价改革的实施,对职工差旅费进行调整,去一类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费2.50元,去二类地区的补助3. 00 元、去三类地区的补助5. 00元。
1986年1月根据省邮电管理局和聊城地区邮电局的规定,对外勤人员的津贴标准进行调整。乡邮投递员,按实际出勤日,每人每日0.85 元。驻段线务员,农话机线员,按实际工日每人每日0.45元,另发夜班津貼每人每夜0.30元。
误餐补贴:城市投递员、搬运员、市内机线员、机要员、电报投递员,按实际出勤日每人每日0.55元。
夜班津貼:夜间工作人员每小时 0.08元,值夜班津貼:无预定工作的夜间值班人员,每人每夜 0.30元。
伙食补贴:长途邮运汽车司机和押运员(包括县内邮运汽车和摩托车班),平原地区100公里以内1. 00 元,每超过1公里加0.012元;山区 100公里以内为1.20 元,每超过1公里加0.014元。
1986年6月省邮电管理局,对外勤人员津贴规定,农话机线工程施工人员,在本县(市)内所属乡(镇)进行施工(包括大修和代办工程)按实际工作日计发,每人每天伙食补贴1.20元。农村分支机构,每人每天0.85元。
1987 年 3 月根据省邮电管理局和聊城地区邮电局规定,凡领取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款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8元的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山东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由邮电局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或退职生活费,每人每月8元。
1987年10月聊城地区邮电局对外出学习人员的补助进行调整。
到地级市、行署驻地和出省学习的人员,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 0.50元,3个月以下的,每人每天补助 0.80元;到省内各县城及县级市学习的,不分学习时间长短,每人每天补助 0.50元。
1988年6月调整洗理费补贴,男职工每人每月8元,女职工每人每月10元。1993年元月临清由六类工资区升为十类地区,省邮电管理局上调洗理费,男职工每人每月15元,女职工每人每月17元,另外于1991年为女职工增加劳动卫生费6元。至1997年底未变。
1987 年底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1988年1月份起每人每月发给5元的生活补助费。1988年1月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领取离退休费之月起每月发给5元的生活补助费。工作人员到县境外出差,不分旅途和住宿按到达地区类别执行,一类地区 3.50元,二类地区 4.00元,三类地区 6.
00元。
1988 年12 月省邮电管理局规定,凡是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 20年的,增发退休前本人标准工资的1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 30年的,增发退休前本人标准工资的10%,连续工龄满20年的,增发5%;退休费和补助费总数低于 41元的,按41元发给,对配偶无工作又无子女赡养的,可增加5元,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原退休费低于36元的按36元发给。
1989 年 3 月对短期培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进行调整。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0.70元,3个月以下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到省内各县或乡镇学习的,不分学习时间长短,每人每天补助0.70元。
1989年4月对于骑私车上下班,居住地点至工作单位2公里以上,每人每月补贴交通费5元,离退休人员亦然。1993年1月调整工资地区类别,将交通费调为每人每月10元,至1997年底未变。
同年省邮电管理局规定,连续工龄30年的,其退休费可补贴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5%;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其退休费可补贴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可补贴到本人标准工资的85%。
1989年7月对外勤人员津贴进行调整:乡邮投递员,每人每天1.20元;住段线条员、城市投递员、搬运员、市内线条员每人每天0.70元;长途汽车司机和押运员每人每天1.60元;农话施工人员在所属乡镇施工时,每人每天1.70元。夜班津贴:20时至次日晨6时工作的人员,每小时0.12元,夜间值班人员,按班计发0.45元。
同年从事一般高温和经常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每年18元;从事一般作业的职工科室人员,每人每年12元。执行至1997年底未变。1989年12月起每人每年发放冬季取暖费24元至1997年未变。1990年2月,临清邮电局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从1989年10月起,每人每月增加8元的生活补助费。1991年5月对职工发放半级工资额的粮油补贴。
1991、1992、1993年三次对邮电职工的岗位津贴进行调整,分三类三档。
邮电企业岗位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 档次 类别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
| 一类 | 30 | 40 | 50 |
| 二类 | 40 | 50 | 60 |
| 三类 | 50 | 60 | 70 |
分档依据:同类工种、职务的忙闲程度、责任大小、苦脏累险程度、城乡差别、技术高低、职工人心流向等。临清市邮电局从局长到职工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每个人的岗位津贴,每月发放1次,由政工科考核通知计财部门发放。至1997年未变。同时规定:对生产班组长、支局长另外实行职务津贴,正职每月10元,副职每月6元。对邮电职工实行误餐费,每人每月60元,以弥补物价上涨因素给职工生活造成的困难。1992年4月对每个职工每人每月增发1元,至1997年底未变。作为工种粮补贴。同时为每人每月发放5元的煤补贴。另外于 1995 年 11月,对全省邮电职工增加工龄补贴,每年1元,依据本人参加工作的年限,每月随工资计发。
至1997年底临清市邮电局执行二十一种津贴。即:外勤津贴、夜班津貼、回民伙食补贴、粮食差价津贴、独生子女费、交通费、副食品补贴、肉食补贴、误餐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差旅费、洗理费、书报费、煤贴、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粮贴、岗位津贴、上岗津贴、职务津贴、工龄补贴等,提高了邮电职工的生活水平,激发了邮电职工的生产热情,在不同的岗位上为邮电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奖金 清末及中华邮政时期,各类员工除领取规定薪水外,还享受年终奖励金。大清邮政时期,各类人员在局服务满3年且勤劳谨慎者,年终可多领1个月薪水,故又称“年赏”。中华邮政时期岁终改发奖励金,称“年终奖励金”。服务满1年以上,有享受年终奖励金权利。服务不满10年的发本人薪水1.25 月的奖励金,满10年以上发1.5月的奖励金。
建国后,一度沿用“年终双薪”(即年终奖励金)制。1950年10月从事挂号邮件、包裹邮件和平常邮件工作的职工实行生产奖励制度。
1953年实行奖励制度,取销“年终双薪”。1955年实行评比奖励制度,有全勤奖、超额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
1958年取销单项奖励制度。
1959 年实行综合生产奖励制度,其中包括生产和鼓励两项指标,各类人员每季评一次,分等奖励。
1962 年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月评季奖,按工资的7%提取。每个职工平均每月2~4元,受奖人数占职工总数的60%左右,1966年 11月5日停止实行邮电生产奖励制度,暂改为附加工资。
1979 年恢复生产奖励制度,以每月完成省邮电管理局核定的六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好坏为依据,按工资总额的8%~12%提取奖金,并从企业基金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职工奖励,月评季奖,每人每月平均5~6元。
1982 年起对先进生产者、先进标兵,根据等级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经常性生产奖金,全年一般不超过职工1个半月的标准工资。
1984年实行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的办法,除经常性的生产奖励外,年终视超额多少,发给一定数额的综合奖金,奖金总额不超过两个半月的平均工资(即125元),奖金提取仍按工资总额的12%。奖金的使用同职工的贡献大小结合起来,各单位按定员的各项质量指标、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核奖,生产班组、支局实行百分计奖。
1988年生产奖金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全面完成收支计划、业务量和质量指标计划的班组、支局,发基本奖金,每月人均20元,超欠分别按10%奖罚。行政管理人员奖金按生产班组、支局完成任务提取数的平均数发放。
1989年5月除发生产奖金外,又试行邮电服务效益奖。发放范围:连续工龄不满4年的每月发6元;5~10年的每月发8元;11~20年的每月发 12元;21~30年的每月发 16元;30年以上的每月发 20元,随工资每月发放。
1990年生产奖金仍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每月人均 20 元提高到40元,1995年提高到80元。
1997 年临清市邮电局奖金分为生产月奖、年终综合生产奖、劳动竞赛奖、承包经营奖、效益奖、脱产学习成绩优秀奖(奖学金)、合理化建议奖、单项奖、做出突出成绩的贡献奖、服务年限奖和上级指定项目专项等11种形式。其中生产月奖、服务年限奖按月发放,其他奖不定期。
奖金充分调动邮电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增加职工的个人收入,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