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管理体制经过多次改革,1950年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邮电财务属中央财政。1951年9月27日邮电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各大区、省、市邮电局长会议,确定了部省县三级负责制。邮电部根据国家规定和邮电企业的特点,财务管理建立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为财务管理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建国前,各地区邮电部门的财务属地方财政。为适应邮电通信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邮电部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工作的决定》于1950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电信会议,确定了财务器材和人员都实行全国统一调度。首先实行对资金的统一调度,1950年3月 31日公布了《电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和协助。电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达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电信金库的命令。全国电信收入,通过人民银行逐级汇划至北京总行电信总金库,集中全国电信通信企业的营业收入款,并由电信总局统筹调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盈亏,保证了建国初期电信生产资金的统一使用和恢复通讯线路建设资金的需要。
1951年3月26日邮电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邮电财务会议。会议根据邮电合一的精神,讨论制定了邮电财务制度、财务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同时,讨论和修定了八项财务制度:1.邮电财务组织制度;2. 邮电财务收入计划;3.邮电财务检查制度;4.邮电现金管理制度;
- 邮电统一会计制度;6.邮电属局财务处理办法;7.邮政票劵帐务处理办法;8.资产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明确了邮电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部、省、县三级管理的原则,并为邮电财务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1953 年到 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巩固三年恢复时期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开始摸索新的邮电经济核算制度。在会计核算方面,邮电部不但加强了统一会计制度的建设,而且对业务部门会计的核算,也制定了具体办法。对结算手续复杂,结算对象较多的报刊发行和汇兑两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分别于1953年3月14日和 1954年2月2日公布了《邮电企业发行会计处理暂行办法》和《邮政汇兑会计处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把业务核算与会计核算紧密地衔接起来,划分业务部门核算与财务会计部门的分工界限,明确职责权限,适应邮电业务资金统一管理的要求。
报刊发行和汇兑两项业务资金活动结果,均纳入全行业的资金平衡表内进行综合反映。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各项财务制度,1954年第二次全国邮电财务会议上,讨论了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邮电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邮电基本业务财务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邮电属局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对邮电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创造了良好条件。第二次全国邮电财务会议规定,根据邮电各类企业的特点,有区别,有步骤地实行企业预算拨款制和经济核算制。邮电通信企业实行预算拨款制;邮电包工企业、供销企业和附属邮电工厂实行经济核算制。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邮电财务管理,借鉴苏联的经验,建立了《邮电企业预算拨款办法》和《邮电企业会计检查办法》,实行了《统一帐户计划》。这一时期通过学习苏联经验,在财务方面主要是实行《预算拨款制》,加强和整顿了县局以下的基层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同时邮电部除侧重于集中管理外,也适当地发挥各级财务管理的积极性,有限地实行分级管理。邮电通信企业部发挥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的积极性,业务收入集中省局掌握,在全面实行《预算拨款制》前,邮电部通过邮电财务计划着重掌握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的按时上缴,以及工资、工资附加费和折旧计划多余或不足的调节。
邮电财务管理体制必须与整个邮电管理体制相适应,从1958年6月25日开始,除在北京的邮电企事业单位外,其它各省、市、自治区的邮电管理体制陆续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以当地政府领导为主,邮电部门领导为辅,邮电财务管理体制亦随着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以所在地政府的财政部门领导为主,邮电财务部门领导为辅。邮电企业1958年度的财务预算数字,则自1958年1月1日起计算,由中央财政划转入地方预算内。邮电基本建设投资额,改列入地方国民经济计划,其财务拨款亦自1958年1月1日起计算,转入地方预算。但通信企业基本业务的缴款在1958年年內仍通过邮电部门转解财政部,自1959年1月1日起才直接与地方财政部门发生缴拨款关系。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亦同时划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
同年由《预算拨款制》改为《收支差额》管理,即从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改为以收抵支,实行差额管理。
在此期间,邮电财务管理进一步放权,在流动资金管理方面,诸如“待摊费用定额”可以取销;“周转金定额”留否由省邮电管理局酌情确定,银行存款可以并户,各项资金可互通有无,预收报刊款可以充分利用。在固定资金管理方面,如“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再上缴,由各省邮电管理局留作自筹金,作为复置固定资产使用;“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可由省邮电管理局批准拆改利用,并可以与其它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私合营企业之间相互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办法,可采用综合折旧率,分类折旧,实际折旧或其它办法,由各省邮电管理局自行确定等;对管理费中开支的差旅费开支标准,邮电部不再做统一定规定,各省邮电管理局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
这次财权下放和财务制度的改革,是在1957年“整风”之后进行的。1958年至1961年,由于整个邮电体制下放,违背了邮电通信全程全网、联合作业这一生产活动特点的客观规律。加之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破坏了行之有效的财会制度,致使邮电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整个邮电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被削弱。
根据邮电通信企业的特点,应正确处理集中于分散管理的关系,并不是下放越多越彻底越好,从效果来看,这次体制改革是一次不成功的尝试。
1962 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改变邮电管理体制的指示,自1962年1月1日起改为以邮电部门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的双重领导,邮电财务关系也随之改变,由地方财政划归邮电部直接管理,预算缴拨款也由邮电部门与国家财政直接发生关系。
根据国家加强财经工作的要求,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 1962年3月和4月先后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和《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即“双六条”。要求所有的经济部门和企业单位都要改进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切实扭亏增盈,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并重申了加強财政管理的“十条”禁令等。贯彻这些决定,为邮电财务管理体制上收,集中统一整顿邮电财务管理提供了合理依据。
为此,1962 年 5 月 25 日邮电部召开全国邮电计划财务会议,回顾并总结财务体制下放后的经验、教训,研究制定和重申以下财会制度:邮电部和省邮电管理局财务计划拨款办法;邮电企业预算拨款办法;邮电企业现金管理的规定;邮电企业各项资金界限划分的几项规定;邮电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邮电企业四项费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邮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邮电企业会计检查办法。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体现了邮电财务管理中坚持贯彻中央提出的“八字方针”精神。
邮电财务体制上收以后,邮电部又进行制度建设,在贯彻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补充建立以下制度:
- 邮电企业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
- 邮电业务收入管理和稽核办法;
- 农村邮电支局(所)财务管理办法。
在1963年12月9日召开的全国邮电财务工作会议上,研究制定了以下制度:
- 关于加强邮电通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几项措施;
- 关于邮电企业贯彻试行总会计师制度的几点意见;
- 关于邮电企业贯彻实行全面经济核算的初步意见;
- 邮电企业经济核算试行条例;
- 邮电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自 1962 年邮电财务体制上收后,邮电财务管理又开始走上正轨,财会制度进一步建立与健全起来,邮电财务管理在邮电企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邮电管理体制改变较大,特别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事接管期间,邮电部门被解体。1970年~1972年邮电部的邮政总局与交通部合并,电信部分由军事委员会通信兵部接管,设立电信总局,仅管北京长途电信局;
北京市内电话局改为北京市电信局,划归北京卫戍区和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各省电信实行军事部门与所在地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以军事部门领导为主;各省邮政部分则与地方交通部门合并,实行省革命委员会与交通部双重领导。
电信总局和省及以下电信、邮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物资供应计划等,均分别纳入中央和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各项计划之内。财务关系,亦随隶属关系而改变。1973年根据中共中央决定,邮电总局、电信总局合并恢复为邮电部,至1974年才与北京长途电信局、北京市电信局和北京市邮政局直接发生财务领导关系。
在此期间,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邮电管理机构被打乱,财务管理遭到破坏。集中统一和行之有效的财务制度被废除,财务机构和财务队伍被削弱,财政纪律松弛,财务支出失控,邮电企业的经济效益逐年下降。
1973 年邮、电合并,恢复邮电部,成立计划财务局。1974年2月10日邮电部与财政部发出《关于邮电体制调整后的几个财务问题的通知》,除北京市邮政局和北京市电信局的财会工作,由北京市财税局向邮电部交接,两局的财务会计工作自1974年起由计划财务局管理外,其它各省、市、自治区的邮电财务体制仍以地方财政部门领导为主。
1979年4月1日邮电部单独成立财务局,同年11月15日根据邮电管理体制的调整,邮电部与财政部就邮电管理体制调整后财务方面的几个问题,向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和财政局发出联合通知。自1980年起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体制,实行以邮电部门领导为主,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列入中央级财政。县至公社的地方国营农村电话仍实行以省、市、自治区领导为主,由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代管,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和预决算列入地方财政。从此财会机构和财会队伍又得到加强,邮电部成立财务局以后,对邮电财会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整顿工作,如清产核资,财务大检查,修订统一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包干,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等,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1986 年以来邮电财务管理继续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了企业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企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临清邮电局业务收入由1985年的117.
87万元,发展到1997年为3070.93万元;固定资产由1985年的295.6万元,发展到1997年的8200万元,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经济实力明显增强。
1986 年11 月31 日为适应国家财政制度,税务制度的改革,以及邮电通信企业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要求,邮电部修订了《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改变专业费用核算为部门成本核算,改变收支差额核算为利润核算,建立成本核算办法。此项制度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聊城地区邮电局为推进全区邮电经济体制改革,转换经济增长方式,落实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山东邮电两个转变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山东省邮电管理局 1996 年东营会议上确定的为适应 C3 本地电话网和邮政中心局体制的建立,积极稳妥地推行以市地局为中心的管理模式,结合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于1997年元月1日实行全区邮电财务管理核算一体化。主要内容为:地区局对各县市局一律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县市局在地区局指定的工商银行开设中央、农话两套帐户,即各项收入户和费用结算户。收入户核算各项收入(包括中央、农话业务收入及初装费、附加费收入),县市局收入户的存款,每月5日、15日、25日分三次全额上划地区局结算中心帐户,不能坐支和挪用。费用结算户用于地县市局间的成本费用,以及工程资金的往来结算和对外部的往来结算。对原银行帐户进行清理、注销和归并。在财务核算上,采取收支差额核算,同时取销各县市局执行的自有收入结算系数,企业实现利润由地区局统一计算、统一分配。
地区邮电局根据省邮电管理局核定全区的年度收支计划,全额分解落实到县市局及地区局生产处室,收入计划包括中央通信业务收入和地方农话业务收入,但不包括其他销售收入及营业外收入;支出项目中,包括通信业务成本中的可控成本以及管理费用中的可控费用,但不包括折旧费,财务费用和其它销售成本及营业外支出。在核定收支计划的基础上,下达收支系数,核定临清邮电局中央收支系数为0.46,农话收支系数为0.52。
地区邮电局财务部门根据年度核批的可控成本计划,按月通过结算中心,月初5日前核拨各县市局费用结算户。
地区邮电局对各县市局实行“三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物资采购、供应),对通信工程投资建设范围、工程审批程序、工程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
建国后,管理体制经过多次改革,1950年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邮电财务属中央财政。1951年9月27日邮电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各大区、省、市邮电局长会议,确定了部省县三级负责制。邮电部根据国家规定和邮电企业的特点,财务管理建立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为财务管理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建国前,各地区邮电部门的财务属地方财政。为适应邮电通信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邮电部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工作的决定》于1950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电信会议,确定了财务器材和人员都实行全国统一调度。首先实行对资金的统一调度,1950年3月 31日公布了《电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和协助。电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达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电信金库的命令。全国电信收入,通过人民银行逐级汇划至北京总行电信总金库,集中全国电信通信企业的营业收入款,并由电信总局统筹调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盈亏,保证了建国初期电信生产资金的统一使用和恢复通讯线路建设资金的需要。
1951年3月26日邮电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邮电财务会议。会议根据邮电合一的精神,讨论制定了邮电财务制度、财务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同时,讨论和修定了八项财务制度:1.邮电财务组织制度;2. 邮电财务收入计划;3.邮电财务检查制度;4.邮电现金管理制度;
- 邮电统一会计制度;6.邮电属局财务处理办法;7.邮政票劵帐务处理办法;8.资产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明确了邮电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部、省、县三级管理的原则,并为邮电财务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1953 年到 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巩固三年恢复时期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开始摸索新的邮电经济核算制度。在会计核算方面,邮电部不但加强了统一会计制度的建设,而且对业务部门会计的核算,也制定了具体办法。对结算手续复杂,结算对象较多的报刊发行和汇兑两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分别于1953年3月14日和 1954年2月2日公布了《邮电企业发行会计处理暂行办法》和《邮政汇兑会计处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把业务核算与会计核算紧密地衔接起来,划分业务部门核算与财务会计部门的分工界限,明确职责权限,适应邮电业务资金统一管理的要求。
报刊发行和汇兑两项业务资金活动结果,均纳入全行业的资金平衡表内进行综合反映。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各项财务制度,1954年第二次全国邮电财务会议上,讨论了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邮电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邮电基本业务财务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邮电属局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对邮电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创造了良好条件。第二次全国邮电财务会议规定,根据邮电各类企业的特点,有区别,有步骤地实行企业预算拨款制和经济核算制。邮电通信企业实行预算拨款制;邮电包工企业、供销企业和附属邮电工厂实行经济核算制。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邮电财务管理,借鉴苏联的经验,建立了《邮电企业预算拨款办法》和《邮电企业会计检查办法》,实行了《统一帐户计划》。这一时期通过学习苏联经验,在财务方面主要是实行《预算拨款制》,加强和整顿了县局以下的基层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同时邮电部除侧重于集中管理外,也适当地发挥各级财务管理的积极性,有限地实行分级管理。邮电通信企业部发挥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的积极性,业务收入集中省局掌握,在全面实行《预算拨款制》前,邮电部通过邮电财务计划着重掌握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的按时上缴,以及工资、工资附加费和折旧计划多余或不足的调节。
邮电财务管理体制必须与整个邮电管理体制相适应,从1958年6月25日开始,除在北京的邮电企事业单位外,其它各省、市、自治区的邮电管理体制陆续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以当地政府领导为主,邮电部门领导为辅,邮电财务管理体制亦随着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以所在地政府的财政部门领导为主,邮电财务部门领导为辅。邮电企业1958年度的财务预算数字,则自1958年1月1日起计算,由中央财政划转入地方预算内。邮电基本建设投资额,改列入地方国民经济计划,其财务拨款亦自1958年1月1日起计算,转入地方预算。但通信企业基本业务的缴款在1958年年內仍通过邮电部门转解财政部,自1959年1月1日起才直接与地方财政部门发生缴拨款关系。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亦同时划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
同年由《预算拨款制》改为《收支差额》管理,即从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改为以收抵支,实行差额管理。
在此期间,邮电财务管理进一步放权,在流动资金管理方面,诸如“待摊费用定额”可以取销;“周转金定额”留否由省邮电管理局酌情确定,银行存款可以并户,各项资金可互通有无,预收报刊款可以充分利用。在固定资金管理方面,如“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再上缴,由各省邮电管理局留作自筹金,作为复置固定资产使用;“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可由省邮电管理局批准拆改利用,并可以与其它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私合营企业之间相互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办法,可采用综合折旧率,分类折旧,实际折旧或其它办法,由各省邮电管理局自行确定等;对管理费中开支的差旅费开支标准,邮电部不再做统一定规定,各省邮电管理局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
这次财权下放和财务制度的改革,是在1957年“整风”之后进行的。1958年至1961年,由于整个邮电体制下放,违背了邮电通信全程全网、联合作业这一生产活动特点的客观规律。加之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破坏了行之有效的财会制度,致使邮电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整个邮电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被削弱。
根据邮电通信企业的特点,应正确处理集中于分散管理的关系,并不是下放越多越彻底越好,从效果来看,这次体制改革是一次不成功的尝试。
1962 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改变邮电管理体制的指示,自1962年1月1日起改为以邮电部门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的双重领导,邮电财务关系也随之改变,由地方财政划归邮电部直接管理,预算缴拨款也由邮电部门与国家财政直接发生关系。
根据国家加强财经工作的要求,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 1962年3月和4月先后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和《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即“双六条”。要求所有的经济部门和企业单位都要改进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切实扭亏增盈,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并重申了加強财政管理的“十条”禁令等。贯彻这些决定,为邮电财务管理体制上收,集中统一整顿邮电财务管理提供了合理依据。
为此,1962 年 5 月 25 日邮电部召开全国邮电计划财务会议,回顾并总结财务体制下放后的经验、教训,研究制定和重申以下财会制度:邮电部和省邮电管理局财务计划拨款办法;邮电企业预算拨款办法;邮电企业现金管理的规定;邮电企业各项资金界限划分的几项规定;邮电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邮电企业四项费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邮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邮电企业会计检查办法。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体现了邮电财务管理中坚持贯彻中央提出的“八字方针”精神。
邮电财务体制上收以后,邮电部又进行制度建设,在贯彻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补充建立以下制度:
- 邮电企业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
- 邮电业务收入管理和稽核办法;
- 农村邮电支局(所)财务管理办法。
在1963年12月9日召开的全国邮电财务工作会议上,研究制定了以下制度:
- 关于加强邮电通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几项措施;
- 关于邮电企业贯彻试行总会计师制度的几点意见;
- 关于邮电企业贯彻实行全面经济核算的初步意见;
- 邮电企业经济核算试行条例;
- 邮电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自 1962 年邮电财务体制上收后,邮电财务管理又开始走上正轨,财会制度进一步建立与健全起来,邮电财务管理在邮电企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邮电管理体制改变较大,特别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事接管期间,邮电部门被解体。1970年~1972年邮电部的邮政总局与交通部合并,电信部分由军事委员会通信兵部接管,设立电信总局,仅管北京长途电信局;
北京市内电话局改为北京市电信局,划归北京卫戍区和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各省电信实行军事部门与所在地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以军事部门领导为主;各省邮政部分则与地方交通部门合并,实行省革命委员会与交通部双重领导。
电信总局和省及以下电信、邮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物资供应计划等,均分别纳入中央和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各项计划之内。财务关系,亦随隶属关系而改变。1973年根据中共中央决定,邮电总局、电信总局合并恢复为邮电部,至1974年才与北京长途电信局、北京市电信局和北京市邮政局直接发生财务领导关系。
在此期间,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邮电管理机构被打乱,财务管理遭到破坏。集中统一和行之有效的财务制度被废除,财务机构和财务队伍被削弱,财政纪律松弛,财务支出失控,邮电企业的经济效益逐年下降。
1973 年邮、电合并,恢复邮电部,成立计划财务局。1974年2月10日邮电部与财政部发出《关于邮电体制调整后的几个财务问题的通知》,除北京市邮政局和北京市电信局的财会工作,由北京市财税局向邮电部交接,两局的财务会计工作自1974年起由计划财务局管理外,其它各省、市、自治区的邮电财务体制仍以地方财政部门领导为主。
1979年4月1日邮电部单独成立财务局,同年11月15日根据邮电管理体制的调整,邮电部与财政部就邮电管理体制调整后财务方面的几个问题,向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和财政局发出联合通知。自1980年起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体制,实行以邮电部门领导为主,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列入中央级财政。县至公社的地方国营农村电话仍实行以省、市、自治区领导为主,由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代管,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和预决算列入地方财政。从此财会机构和财会队伍又得到加强,邮电部成立财务局以后,对邮电财会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整顿工作,如清产核资,财务大检查,修订统一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包干,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等,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1986 年以来邮电财务管理继续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了企业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企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临清邮电局业务收入由1985年的117.
87万元,发展到1997年为3070.93万元;固定资产由1985年的295.6万元,发展到1997年的8200万元,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经济实力明显增强。
1986 年11 月31 日为适应国家财政制度,税务制度的改革,以及邮电通信企业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要求,邮电部修订了《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改变专业费用核算为部门成本核算,改变收支差额核算为利润核算,建立成本核算办法。此项制度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聊城地区邮电局为推进全区邮电经济体制改革,转换经济增长方式,落实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山东邮电两个转变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山东省邮电管理局 1996 年东营会议上确定的为适应 C3 本地电话网和邮政中心局体制的建立,积极稳妥地推行以市地局为中心的管理模式,结合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于1997年元月1日实行全区邮电财务管理核算一体化。主要内容为:地区局对各县市局一律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县市局在地区局指定的工商银行开设中央、农话两套帐户,即各项收入户和费用结算户。收入户核算各项收入(包括中央、农话业务收入及初装费、附加费收入),县市局收入户的存款,每月5日、15日、25日分三次全额上划地区局结算中心帐户,不能坐支和挪用。费用结算户用于地县市局间的成本费用,以及工程资金的往来结算和对外部的往来结算。对原银行帐户进行清理、注销和归并。在财务核算上,采取收支差额核算,同时取销各县市局执行的自有收入结算系数,企业实现利润由地区局统一计算、统一分配。
地区邮电局根据省邮电管理局核定全区的年度收支计划,全额分解落实到县市局及地区局生产处室,收入计划包括中央通信业务收入和地方农话业务收入,但不包括其他销售收入及营业外收入;支出项目中,包括通信业务成本中的可控成本以及管理费用中的可控费用,但不包括折旧费,财务费用和其它销售成本及营业外支出。在核定收支计划的基础上,下达收支系数,核定临清邮电局中央收支系数为0.46,农话收支系数为0.52。
地区邮电局财务部门根据年度核批的可控成本计划,按月通过结算中心,月初5日前核拨各县市局费用结算户。
地区邮电局对各县市局实行“三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物资采购、供应),对通信工程投资建设范围、工程审批程序、工程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