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1月1日(清光绪二十四年)清政府邮传部首先在全国各口岸之间开办汇兑业务。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山东的内地局只有登州府(现蓬莱)和威海卫(现威海)两局办理汇兑业务。
1904年9月1日(清光绪三十年)清政府邮传部制定《大清邮政章程》,邮政汇兑业务改用新办法,即国内汇票(汇兑银)一律按2%抽取汇票,每元抽取2分。这是清政府邮政汇兑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随着内地汇兑机构的增加,汇兑业务自1904年9月1日(清光绪三十年)起正式向内地推行。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临清州邮政局由三等局升为二等局,同
年9月1日临清正式开办汇兑业务。初办汇兑业务时,方法相当简单,主要是为低收入阶层服务,每张汇票限额10元,每人每天开汇张数不限。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临清州邮政局被定为乙类汇兑局。当时使用三联单开发汇票,每笔汇款以50元为限。汇兑业务安全方便,为清末社会各阶层提供便利条件。因此汇兑业务迅速发展,汇票开发成倍增长。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邮政总署担心内地机构经办的汇兑业务超出自身能力,造成巨额资金调拨,出现汇差亏损,于3月26日作出规定:同一汇款人每天可以开汇五张;并在开汇数量超出兑付数量过多时,提高地区间汇差折率,使之高出当地银行的折率。
1912年中华邮政的汇兑业务亦同清制。中华邮政时期临清办理的汇兑业务只有普通汇票一种,汇票由汇款人自行放入袋内,挂号寄交收款人,邮局另将核对数据寄交兑付局,收款人凭汇票到邮局办理领款手续,汇票存领期为6个月。
1914年中华邮政总局将汇兑局分为甲、乙两种,临清为乙种汇兑局,每张汇票限额50元,每人每日准发寄两联。1917年汇票由三联单改为两联单,一为汇票、一为票根。
1920 年汇兑局再次改革,分为特、甲、乙三类汇兑局,乙类汇总局每张汇票限额 50元,每人每日以两张为限,即不超过100元。
1925年临清汇兑实行汇兑纸制度,即以汇兑印纸粘贴于汇票之上,代表汇款数目,这一制度的改革更加完善了汇兑业务的发展和內部管理。1926年临清增开高额汇票业务,汇票限额为500元。1930年高额汇款限额增至800元。1934年6月规定每张汇票不足5元者,收汇费1角,要发银回贴者加收手续费6分。
1946 年晋冀鲁豫边区邮政总局规定,汇费一律按汇款金额的5%收取,是年临清县邮政局开发汇票 240 张。1948年12月1日接冀南行署通知,开通华北解放区与山东解放区汇款业务,汇款调整为小额汇票,汇费按6.5%收取。
1949年后,临清汇兑业务逐步走向正规,是年收寄汇票 9200 张。
1951 年初,临清增办定额汇票业务。同年3月汇兑业务改为代理银行业务,按照银行的收费标准收费,汇费全部上交银行,由银行贴补邮局成本费。1953年邮政汇兑与银行分工,个人汇款由邮电局办理,每笔最高限额 300 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汇款由银行办理。
1956年4月1日邮电部制定新的汇兑制度,基本框架全部学习苏联邮汇办法。汇款从收寄、分拣、封发、经转、投递、兑付,整个过程全部在邮局内部完成。同时配备兼职汇兑检查员,加强事后监督,这样不但解决了旧制度的弊端,而且缩短了汇款的兑付周期。
1958年汇费标准统一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每笔汇款最低汇费为0.1元。同年6月临清局开办电报汇款业务。电报汇款除收取1%的汇费外,另加收电报费 0.5元。年底共计开发出口汇票1.3万张。1959年临清县邮电局停办定额汇票业务。
1964年至1977年临清汇兑业务处于徘徊状态,年开发汇票保持在1.2万张左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临清汇兑业务量开始上升,是年出口汇票达17709 张。1979年9月邮电部修订《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邮政汇兑分为普通汇款和电报汇款两种,每笔汇款最高金额为300元。汇费标准:按汇款金额的1%计收,每笔汇款最低汇费1角。电报汇款除照收汇费外,每件另收电报费 0.5元,电报附言每字3分(20 字为限),烈士遗款免收汇费。
1982 年汇款限额由每笔 300元扩大到 5000元,高额汇票越来越多。1985 年汇票交换量达7.3万张,其中出口汇票3.4万张。1986年初临清市邮电局实行中层股级管理。为加强汇兑业务的质量监督,配备专职汇兑检查员和兼职汇兑会计员各1人,严格汇票和空白支票的管理,每季度对其分支汇兑机构进行汇票、印鉴、空白支票的检查。与银行对帐、周转汇兑金的核对清理列入经常化、制度化。
1988年临清市邮电局执行的汇兑资费标准是:普通汇款金额的1%计收汇费,电报汇款除照收汇费外,另加收电报费1元,电报附言每字7分。1989年1月1日临清市邮电局开办快件汇款业务。快件汇款每笔执行另收快件费0.5元。
1990年7月3日每笔快汇费增至0.8元。1992年5月临清烟店邮电支局开办电报汇款业务。同年7月31 日快件汇款由原来的每件收取快汇费 0. 8 元上调至1.00元。
1993 年 11 月临清市邮电局邮政作业组织实行优化管理,汇兑业务配备专职汇兑检查员和兼职汇兑会计员。从而建立了省、地、县邮政汇兑管理人员的信息渠道,支局每天向汇兑室报账,汇兑员每天检查,会计员每天逐笔核对,并把这一措施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汇兑检查员对其分支汇兑机构每季度检查一次,年内组织汇兑会审一次。
1995年11月1日邮电部659号文件规定,汇款限额由原来的0.5万元提高到1万元,收汇金额每笔在 0. 1 万元以上的为高额汇票。1996年4月1日邮电部修订《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汇费标准仍执行汇款金额的1%计收,30元以下的汇款一律收汇费0. 30 元。电报汇款除照收汇费外,每件收电报费 0.20元,电报附言每字收费0.13元(以20字为限),快件汇款查询费每件1元。1996年12月1日修改部分汇兑业务收费标准:即每笔汇款最低汇费由原来的0.30元提高到1.00元;快汇费每件增至2元,免收邮政汇兑业务查询费。
至 1997 年临清市邮电局汇兑业务共设汇兑检查员1人,汇兑会计员1人,汇兑工作人员2名。有23 个邮电分支机构开办邮政汇兑业务,其中1个支局开办电汇业务,市局营业室汇票开发实行微机处理。是年共计开发汇票36287件,汇费收入268925元。
1949~1997年临清邮电局汇兑业务量一览表
| 项目<br>数量<br>年份 | 业务量(件) | 项目<br>数量<br>年份 | 业务量(件) | 项目<br>数量<br>年份 | 业务量(件) |
|---|---|---|---|---|---|
| 1949 | 9200 | 1966 | 14116 | 1983 | 27580 |
| 1950 | 9100 | 1967 | 13437 | 1984 | 29023 |
| 1951 | 9100 | 1968 | 13441 | 1985 | 33664 |
| 1952 | 8900 | 1969 | 14372 | 1986 | 33783 |
| 1953 | 8900 | 1970 | 16975 | 1987 | 37339 |
| 1954 | 8100 | 1971 | 15917 | 1988 | 39354 |
| 1955 | 7600 | 1972 | 17349 | 1989 | 36736 |
| 1956 | 9357 | 1973 | 17077 | 1990 | 38798 |
| 1957 | 10556 | 1974 | 16782 | 1991 | 41456 |
| 1958 | 12352 | 1975 | 15032 | 1992 | 40256 |
| 1959 | 13020 | 1976 | 15246 | 1993 | 42653 |
| 1960 | 15437 | 1977 | 16360 | 1994 | 45681 |
| 1961 | 17276 | 1978 | 17258 | 1995 | 42988 |
| 1962 | 14592 | 1979 | 17709 | 1996 | 39584 |
| 1963 | 13888 | 1980 | 22590 | 1997 | 36287 |
| 1964 | 15067 | 1981 | 50028 | ||
| 1965 | 16001 | 1982 | 258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