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章经济管理 资料库:聊城地区黄河志 章节:第五篇 管理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yellow-river/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yellow-river/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yellow-river/section/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yellow-river/section/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yellow-river/section/7/article/13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yellow-river/section/7/article/13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治黄民工工资待遇治黄民工执行“按方计资,多劳多得”的工资办法。1946~1952年,按完成工程量每方土给小米2.6~3.2市斤。1953年将小米改为按人民币计资。
同年起,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治黄民工按工日或土方给予粮食补助指标,自费向粮站购买。1985年取销粮食补助。
(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亦即工程管理费,包括施工期间不直接计入工程成本的各项费用。主要有:临时聘用干部、医生、勤杂人员的工资费用,民工上下工的路程补助、风雨雪及病伤误工、节假日补助、民工医药费、宣传费、施工会议费、工地各级指挥部的办公费、差旅费、夜餐费、施工人员的施工补助费、搭盖工棚费、捕捉害堤动物奖励费等。每项费用都定有具体开支标准。1952 年以前,对聘用临干人员规定不得超过民工人数的2%。1953年开始对间接费控制比数作出规定:修堤间接费不超过民工工资额的3%,整险间接费不超过工、料费总额的1.4%。1963年冬修规定修堤土方间接费不超过民工工资的11%,整险间接费不超过直接费的1.5%。1975年规定:1.土方工程,由工程所在县调集民工的,其间接费按基本工资总额的13%,由地区范围内其他县调集民工的,其间接费按不超过基本工资总额的20%内提取。2.整险、控导工程,按工程直接费的2%提取间接费。3.钻探灌浆工程,按基本工资总额的5%提取间接费。4.建筑物工程间接费:大中型项目按基本工资总额的11%,小型项目按基本工资总额的10%提取。5.防汛间接费按规定标准,掌握节约精神,据实报销。
间接费的管理使用,80年代以前是在规定的比数和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80年代后逐步改按除风雨误工、路程工、节日补助据实报销外,其余均按一定比例包干使用。
1985 年河务局修订基本建设、防汛岁修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其中有关间接费的规定是:
为便于管理,间接费内风雨误工、路程工、法定节日补助三项费用,可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单独核算。除上述三项费用外的其余间接费,可按基本工资的8%掌握包干使用。
3.放淤固堤:淤区围埝土方按基本工资的13%计算,其余均按工资、油料费、修理费、防护费等直接费用的 10%计算。
(三)迁占补偿-黄河历年的岁修工程和加培土方、修建涵闸工程等均有大量的占压土地、挖踏青苗以及拆迁民房、填井、移坟等关系群众利益须予以补偿的问题,般由施工单位会同地方政府共同解决。建国初期,补偿标准较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产量的提高,补偿标准也逐步提高,投资有所增加。
1951年赔偿标准规定以小米计,购地每亩250~500公斤,挖踏青苗赔偿一季产量,拆房每间补助100~150公斤,填井每眼赔偿200~500公斤,移坟每座补偿25~100公斤。
195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河乙(54)字第220号文件指示,对黄河岁修工程挖压土地等问题,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结合山东黄河岁修工程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令发沿河各县执行。主要内容是:1.凡大堤险工坝基及柳荫地压占或损坏之土地,不分临背河,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总值为标准征用。背河挖毁土地无法恢复耕种者亦按此标准征购。临河挖毁耕地除赔偿当季产量外,按挖地深浅酌发整地费不超过一季麦产量。2.损失之麦、秋苗按当季四邻平均产量赔偿。如尚能补种者酌情赔农本费小米10~20公斤。3.凡妨碍工程必须拆除之民房,每间赔偿 20~30元,迁坟一座5~20元。这一标准执行到 1958年。
1964年以后,黄河工程赔偿标准由各地(市)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拟订报省批准执行。
1975年聊城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制定《关于黄河治理工程迁占补偿的标准》规定:购地,按2~4年产量总值为标准,一般可掌握三年产量。
挖地,临河每亩补25~55元,背河35~65元;拆迁房屋每间补偿 130~150元。树株、苗圃补偿,果树一般每株补3~15元,柳权每丛补0.5元;桑、白腊杈每丛补 1. 0 元;杂树,胸径在2~12厘米以内的补0.3~1.5元, 13 厘米以上的成材树不补。苗圃:土地参照同等挖压地标准,树苗费每亩补偿 20~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