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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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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全国灌溉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从1958年开始征收水费,管理机构所需岁修养护及人员经费均从水费收入中自行解决,国家不再补助。1965年,国务院批转水电部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此后,1978年3月河务局转发山东省革委会批转省水利局《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电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但水费征收难度很大,至70年代末仍未起步。1981年山东省财政厅、水利厅、河务局联合颁发《山东省引黄灌溉工程节约用水和征收水费的暂行规定》,聊城地区开始征收部分水费。为管好用好引黄工程,科学引用黄河水,1982年6月水电部制订《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灌溉用水,四、五、六月份枯水季节,每立方米1厘,其余时间每立方米0.3厘。工业及城市用水,由引黄渠首工程直接供水的四、五、六月份枯水季节,每立方米4厘,其余时间每立方米2.5厘。……超计划用水,超20%以内加价50%,超20%以上的加价100%。”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须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费用,充分发挥工程经济效益,国务院在国发〔1985〕94号文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中再次强调:“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根据以上有关规定,聊城地区位山引黄闸从1981年开始征收水费,由于灌区工程尚不够配套完善,经主管部门批准暂定地区黄灌处按受益面积每亩3元收费,从中提取5%交位山引黄闸管理所,自1981~1985年,位山闸共征收水费 179.37万元。其中1981年收水费3万元,1982年收水费70. 25 万元(其中引黄济津66.25万元,农业用水4万元),1983年收水费27.32万元(其中工业用水 0.32万元,农业用水 27 万元),1984年收水费 38.80 万元,1985年收水费40万元。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和管理部门坚决执行水电部暂行办法,1981年以来,水费征收率不断提高。但是,仍存有不少问题,水费征收率仍较低,达不到规定的要求。